第一章 儒生、文吏与“四科”(第9/13页)
三、察廉、廉吏与孝廉
汉代史料中,既有“举孝廉”,又有“察廉”、“举廉吏”之记载,然而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众说纷纭。
宋人徐天麟《东汉会要》卷二六“孝廉”条称,孝廉设科之初,“则孝之与廉,当是各为一科。故萧望之、薛宣、黄霸、张敞等,皆以察廉补长丞,独王吉、京房、师丹、孟喜皆以举孝廉为郎,刘辅举孝廉为襄贲令。至东都则合为一科矣”。他认为孝廉初为举孝和察廉二科,至东汉始合为一科。这种说法很有影响。因此人们认为,西汉史籍中的“察廉”,是孝廉科内的一科。至于孝、廉合为一科的时间,则有不同看法。如劳榦认为,举孝与察廉合为一科在西汉后期。至于“廉吏”,劳榦认为有一部分与孝廉无干,如大司农、太常所察之“廉”;但郡国之“察廉”,他认为即是孝廉。(11)
近年来黄留珠又创新说。他首先认为,武帝初举孝廉之时,并非郡国举一“孝”一“廉”共二人,而是各郡国仅举一人,或“孝”或“廉”,或兼此二行者,三者混同。并进一步提出,第一,元光前察廉是奉诏举荐廉吏而给予劳赐;第二,元光后守相以外官员之察廉别为一事,而郡国之察廉在初期则与举孝廉“相混同”,后来二者逐渐区分开来;第三,西汉守相以外之察廉为特举,“东汉时郡国举孝廉与光禄、中二千石、廷尉、大司农及将军的察廉,当是两项并行的岁举科目”(12)。
守相以外的官员之察廉,当然肯定与郡国举孝廉不同。问题在于郡守之察廉,传统的说法认为它后来与“举孝”合为一科,黄留珠则认为它是从孝廉中分化出来的。一为由分到合,一为由合到分,但他们都认为,有一个郡守察廉等于举孝廉的阶段。在此,我想提出的是第三种推测,即郡守察廉与举孝廉一直是互不相涉的两种察举,不曾有过上述“分”与“合”的关系。下面试加叙述。
黄留珠讨论东汉察廉时未涉及郡守察廉。《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目录》记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未诏,有三公举廉吏各二人,光禄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岁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农各二人,将兵将军岁察廉吏各二人之规定。这里所叙察廉吏之举主虽然没有列入郡守,但东汉之郡守,本是既举孝廉,又察廉吏,同时承担着这两项察举的。《后汉书·和帝纪》注引《汉官仪》:
(章帝)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辟士四科……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吏,务实校试以职。
这里没有提到“廉吏”,是因为文有脱漏。《太平御览》卷六二八引《汉官仪》作:
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辟士四科……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者,孝廉、廉吏,务实校试以职。
古书抄本二字连同,则下一字常常略为二点或二短横,每每因此而脱漏。《和帝纪》注引之《汉官仪》“孝廉吏”句,可能即因此夺一“廉”字,应据《御览》之“孝廉、廉吏”句补足。那么这一诏书就涉及了茂才、尤异、孝廉、廉吏四项察举科目,前两项为刺史举,后两项之举主则为郡守二千石。又《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所载世祖光武诏,与此诏略同,而中一句作“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之”字亦疑因与二短横形近而误,亦当据《御览》复原为“廉”字。
又《潜夫论·实边》:
诏书法令:二十万口,边郡十万,岁举孝廉一人,员除世举廉吏一人。
清人汪继培笺彭铎校引俞樾说,员除当作员际,世当作卅,三十人也,“言满三十员,则举一廉吏也”。这就直接证明了东汉郡守兼举孝廉、廉吏。西汉武帝时孝廉郡国岁举2人,东汉和帝时改为以口为率每20万人举1人,边郡10万人举1人,故《实边》所引之诏当即为和帝诏,知此时廉吏亦以员为率而举。又《隶释》卷七《车骑将军冯绲碑》:
五官掾、功曹。举孝廉,除右郎中,蜀郡广都长。遭值荒乱,以德绥抚,政化流行,到官四载,功称显著,郡察廉吏,州举尤异,迁楗为武阳令。
冯绲先举孝廉,又察廉吏,举主皆为郡守。而且由其以功曹举孝廉后又以县长察廉吏之情况看,廉吏规格未必一定低于孝廉。总之,东汉郡守同时承担着孝廉与廉吏之举,那么,徐天麟东汉察廉合入孝廉之说,就是不能成立的。
那么西汉情况如何呢?我们首先看《汉书·黄霸传》所记宣帝五凤三年张敞奏语:
汉家承敝通变,造起律令,所以劝善禁奸,条贯详备,不可复加。宜令贵臣明饬长吏守丞,归告二千石,举三老、孝悌、力田、孝廉、廉吏,务得其人。郡事皆以义法令捡式,毋得擅为条教。
这条材料证明,第一,其时孝廉自为一科,并非“孝”、“廉”两分;第二,孝廉、廉吏两立并列,举主均为郡守,廉吏科应为岁举;第三,这一制度乃是汉家旧制,非始行于此时,所以说“条贯详备,不可复加”。
《黄霸传》又记曰:
补左冯翊二百石卒史。冯翊以霸入财为官,不署右职,使领郡钱谷计簿,书正,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
又《史记》褚少孙补《建元以来侯者年表》:
黄霸家在阳夏,以役使徙云阳,以廉吏为河内守丞。
黄霸第一次“以廉称,察补”,第二次“复察廉”。后一次所补为河南太守丞抑或河内守丞,已不可考知。但《汉书·黄霸传》之“复察廉”,褚少孙却明记为“廉吏”,这一重要事实,说明“察廉”与“察廉吏”本为一事,前者为后者之省称。由“复察廉”之“复”字,知黄霸第一次以“廉”察补,也应是“廉吏”之举。第二次以郡均输长而察,举主大约是大司农;第一次显然是为郡守所举,即张敞奏语中所言二千石所察之“孝廉、廉吏”之后一项。这一次察举约在昭帝初年。大约与之同时,路温舒以郡决曹史“举孝廉,为山邑丞”(见《汉书·路温舒传》)。可见,昭帝初年之孝廉与廉吏,也是分为二途,并不混同的。
史籍中所见汉之“察廉”,均应视为廉吏之举,即令郡守所举者,亦与孝廉无涉。《汉书》中明记为郡守之察廉者,有《酷吏传》太守严延年“察狱史廉”,《王尊传》“太守察尊廉,补辽西盐官长”,约在宣帝之时;《薛宣传》琅邪太守“察宣廉,迁乐浪都尉丞”,约在元帝之时。又有以郡吏察廉者,如《尹翁归传》记其以郡督邮“举廉为缑氏尉”,《张敞传》记其“补太守卒史,察廉为甘泉仓长”,约在昭、宣之时。《尹赏传》记其“以郡吏察廉,为楼烦长”,约在成帝之时。郡吏察廉的举主也应为郡守。上述郡守所察之廉吏,与孝廉之举均不相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