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阳嘉新制(第5/6页)
足见严格的考试程序,确实是保障选举公正的有效措施;阳嘉制不是“便利末明”,而是“便利甚明”。马端临亦称:
按此后汉初之事,当时之所谓孝廉必取其实行,稽诸乡评,誉望著者入选抡,而声称损者遭摈弃,故所举大概皆得其人。中叶以来,此意不存,往往多庸妄之流,以干请而得之,于是只得假试文之事以为革谬之法矣。
是马端临亦承认,“试文之事”是一种应时的“革谬之法”。“选举因才,无拘定制”之原则的适用性是有限度的,在政治腐败之时尤其无法贯彻。就是现代文官制度的产生,也是以腐败现象为直接刺激原因,以抑制腐败为直接目的的。
从胡广对汉家政治“祖德师经,参杂霸轨”的强调,可知他是“霸王道杂之”方针的维护者。他把“六奇之策”、“郑、阿之政”视为选官目的,偏重的是功能的标准。这在阳嘉以前,已有“试职”、“累功”之法加以保证。一般来说,“试职”也是一种文官考核方法,并且确实具有考试所不具备的优点。但是这就要给候选人以职位、工作、时间甚至报酬,这种方法的代价显然大于考试制;而且,选择候选人中的哪一些参与“试职”,依然构成了一个悬而未决问题。所以,现代文官制度一般都把考试作为录用程序的第一环节。官僚制的理性行政是以知识为基础的专家行政,这就决定了与教育培训体制相结合的考试制度的必不可少。汉代的“试职”制,是以郡吏与朝官有别为基础的。但与学校体制直接结合的科举制的最终形成,也确实有其必然性。阳嘉新制的意义恰好在于,它在此前各种考试选官之法的基础之上,使此前以郡国举荐为中心环节的孝廉察举之中,出现了一个考试的新环节,从而构成了察举制向科举制演进的初阶。最终是“以文取人”而不是“以能取人”,在入仕环节上占据了主导地位。
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当然还有重大不同。阳嘉以前,孝廉举至中央即拜官,是“举士”即等于“举官”,举荐为中心环节;而科举制下士子自由报名应试,无赖于地方长官举荐。阳嘉新制下,孝廉之举有了两个环节,一为守相举荐,一为中央考试。郡国举荐并不能保证得官,如不能通过中央考试仍将黜落;但士人如不得举荐,则仍无考试之机会。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一。阳嘉新制下,郡国举荐对象主要来自州郡掾属;而科举制下,参试士子主要来自学校生员。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二。阳嘉新制是非竞争性的等额考试,如被举者都达到了标准,原则上一律录取;而科举制是竞争性的差额考试,初始之参试者远远超过最终录取者。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三。科举制程式严密复杂,而阳嘉新制则简单粗糙得多了。此阳嘉新制与科举制区别之四。就以上区别而言,徐天麟“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的说法并不确切。我们可以将之视为察举制到科举制之间的过渡形态。
汉代察举发展到顺帝阳嘉年间,并存于其内的“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和“以文取人”这三种因素,都获得了制度化的发展。就支配帝国政府选官的“四科”而言,德行科“以德取人”,理论上兼取孝子廉吏而实际偏重孝子,依赖于举主对被举者道德行为与道德声望的了解;政略科“以能取人”,依赖于“授试以职”和“必累功劳”的实践检验;明经与明法科则一取儒生,一取文吏,依赖于“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的“试文”考试。同时从体制看察举又区分为不同层次或环节。士人在仕郡仕州之时,德行、经术、文法和政略都可能构成候选资格;举至中央后则以“试文”为主。这反映了一个多层次、多标准的选官格局,多种因素在发挥着作用。黄琼奏增“孝悌”及“能从政”为“四科”,也反映了这种多元性传统的影响。阳嘉新制实施之初,考试尚未成为决定环节,它在开始大致近乎一种辅助性检验,所以当时史籍很少涉及孝廉之考试、等第等情况,这说明它在时人心目中并不特别重要。但阳嘉新制,毕竟标志着一个重大变迁的开始。魏晋以下至南北朝,有关孝廉“射策甲科”、“策试上第”之类的记载就越来越多了。
察举制原以举荐为中心环节,举主遂由此获得了颇大的选官权力。牧守常常与被举者结成恩主与故吏的深厚关系,故吏要承担许多封建性义务。《文选》卷二五卢子谅《赠刘琨诗》注引《傅子》:“汉武元光初,郡国举孝廉,元封五年举秀才,历世相承,皆向郡国称故吏。”这种依附关系常常发展为政治离心势力。如袁绍利用家族“门生故吏遍天下”的条件,转眼就成了当时最大的军阀。而科举制下,地方官丧失了察举之权,海内一命之官皆归吏部,士人自由报名逐级考试由中央任命,他们遂由牧守故吏,一变而为“天子门生”了。中央集权也由之得到了强化。就此而言,中央考试制度的采用,还有加强中央集权的意义。
【注释】
(1)“明光殿”后原有“神仙殿”三字,删。参见原注引《雍录》。
(2)安作璋等《秦汉官制史稿》下册第三编第一章“考试”一节,称“郡国孝廉、茂才到京师后,也要依科目与被举人的学艺不同,由公府分别加以考试”,“公府与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博士以及博士弟子,也要依诏令规定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是诸生试经学,文吏试章奏。考试的方法,有对策、射策”。这里说茂才也要经公府考试,公府及州郡辟除之士也要试经学章奏,似因率易致误。文中均引左雄阳嘉制为证,然而阳嘉制仅仅是针对孝廉一科的,与茂才无涉,更与公府及州郡辟除无涉。
(3)前注引《秦汉官制史稿》“考试”节又谓:“博士本由察举或荐举征召而来,但既为博士之后,仍须进行考试,成帝时有三科之制。”后引《汉书·孔光传》:“成帝初即位,举为博士……是时博士选三科,高为尚书,次为刺史;其不通政事,以久次补诸侯太傅。光以高第为尚书。”又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第十四章第三节亦云:“两汉还存在一种对博士的考试,即所谓的博士三科”,“孔光当时举为博士,参加考试以高第为尚书”。按“博士三科”并非考试。汉代某官迁某官有其惯例。如兰台令史补尚书令史,尚书令史补尚书郎,刺史居部九岁为守相,九卿迁御史大夫,御史大夫迁丞相等。博士迁升之例,即为上述尚书、刺史、诸侯太傅之三科。这是以“通政事”为标准来分类的。就这一标准看,“博士三科”也不是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