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第8/8页)

维护“甲午制”的努力,对傅咸来说也并非这一次。《晋书·傅咸传》:

会丙寅,诏群僚举郡县之职以补内官。咸复上书曰……内外之任,出处随宜。中间选用,唯内是隆。外举既颓,复多节目。竞内薄外,遂成风俗。此弊诚宜亟革之,当内外通塞无所偏耳。既使通塞无偏,若选用不平,有以深责,责之苟深,无忧不平也。且胶柱不可以调瑟,况乎官人,而可以限乎? 伏思所限者,以防选用不能出人。不能出人,当随事而制,无须限法。法之有限,其于致远,无乃泥乎! 或谓不制其法,以何为贵? 臣闻刑惩小人,义责君子,君子之责,在心不在限也……

此事在元康中傅咸劾奏王戎事之前。“丙寅诏”内容,《传》中只说是“举郡县之职以补内官”,而傅咸之攻击目标,却全在于“限法”。但因有上面之叙述,我们对这一点就不会奇怪了。依“甲午制”之意,选举皆先出为郡县治民,而治民时间,却因“丙寅诏”而有了一硬性规定,即傅咸所言之“限法”。依此规定,出为外官者到期即可内补。惠帝之“丙寅诏”公布了“限法”,并宣布出为外官合于期限者,可以举而内补了。但依晋武帝太康八年诏,是“治民著绩”方能内补,否则长居外官。傅咸之奏,是以为“限法”与武帝所设之“甲午制”本意不合,应复其原意,“内外之任,出处随宜”。但又如傅咸所言,“所限者,以防选用不能出人”,其意仍是要使士大夫有相当的治民时间——他们本是视外官为苦差的。然而后来又有“居职未期而戎奏还”之事——由此可以推测“限法”至少在期年以上——则连“限法”也被王戎公然破坏,傅咸自然更要据理力争了。

《晋书·王戎传》记傅咸奏上,“戎与贾、郭通亲,竟得不坐”,可见“居职未期而奏还”,确实是违制之举,王戎之“不坐”,乃是因为别有奥援,而不是没有过错。又《傅咸传》:“(惠帝)诏曰:‘政道之本,诚宜久于其职,咸奏是也。戎职在论道,吾所崇委,其解禁止。’御史中丞解结以咸劾戎为违典制,越局侵官,干非其分,奏免咸官,诏亦不许。”这次冲突使王戎几乎为之坐罪,傅咸也冒了“越局侵官”而遭纠弹的危险。最后,由最高统治者居间调停,息事宁人,不了了之。但用以补救“清途”过分发展对行政造成的损害的“甲午制”,自太康八年到元康二、三年,不过数年时间,便成一纸空文了。

【注释】

(1)语见《晋书·卫瓘传》。“资”指任官之资格、资历。魏晋时所言之“资”略有三种。其一为一般所言之资格、资历。如《文选》卷四九干宝《晋纪·总论》:“世族贵戚之子弟,陵迈超越,不拘资次”;《晋书·刘寔传》:“观在官之人,政绩无闻,自非势家之子,率多因资次而进也”。这种“资”与门阀无关。其二为中正之品第。《晋书·范乔传》:“元康中诏求廉让冲退、履道寒素者,不计资”,又《李重传》:“如诏书之旨,以二品系资,或失廉退之士”,知“不计资”指不拘于乡品二品,是乡品成为“资”之一种。其三谓士人之门阀。《三国志·吴书·孙皓传》注引《会稽邵氏家传》:“畴生长边陲,不闲教道,得以门资,厕身本郡”;《晋书·李重传》:“寒素者,当谓门寒身素,无世祚乏资”。卫瓘所谓“计资定品,使天下观望,唯以居位为贵”,乃是就第三义而言的。谓中正以父祖势位定子弟品第,计门阀而定品也。

(2)《金明馆丛稿初编》,188页。

(3)“万岳”当作“四岳”,参见《尚书·尧典》。

(4)“显用仄陋”原作“显外反陋”,误,径改。

(5)例如尚书郎本为行政要职,魏晋之间“选极清美,号为大臣之副”,多为士族权贵觊觎与占有。而《晋书·荀勖传》:“又顷言论者皆云省官减事,而求益吏者相寻矣。多云尚书郎、太令史不亲文书,乃委付书令史及,诚吏多则相倚也。”尚书郎居然可以不亲文书,正为其例。

(6)学人引此材料时,第一句多作“从事中郎缺,用第三品。”这里所据为南海孔氏三十有三万卷堂校注重刊之孙星衍、严可均等七家旧校影宋本,又有光绪中林国赓等新校。此条后有案语曰:“今案,陈、俞本伷误袖,二品作三品,粹作精,第三作第二。”其校勘是正确的。因为《书钞》系此条材料于“山简不拘品位”条下,司马伷欲使山简以乡品三品之资格任二品人士之官,故曰“不拘品拉”。“陈、俞本”指明海虞陈禹谟万历校本,及东吴俞羡长万历校本,二本多增删改窜。

(7)参见[日]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144页,京都,同朋舍,1977。

(8)毛汉光:《两晋南朝士族政治之研究》上册,80页,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 1966。

(9)参见胡宝国:《魏晋南朝的九品中正制》,硕士论文,藏北京大学图书馆,1984。

(10)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1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