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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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认为应举者之乡品与策试成绩相关的说法,决难成立。仅由前引之《赵穆别传》之“宜进品三”及《广南记》“交趾茂才皆为四品”语,已足以证明应举者之乡品与科目类别相关,是在策试之前就已确定下来的。至于一科之内是为二品还是为三、四品,则在原则上应与被举者之才德有关,还可能与被举者的出身地区有关。同时这也可以证明散郎除授与乡品无干这一论点。如前所述,秀孝之乡品在二、三、四品之间,但是拜为议郎、中郎还是郎中,却不系乎乡品之高下,而是取决于策试成绩。三种郎官秩禄有别,策试优者可得较高待遇。

由此可见,虽然通过察举,一部分普通士人有了提高自己乡品的较多可能,但特别是在最为主要的秀孝岁科之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人不能得到上品二品,而只能屈居三品或四品,尽管形式上他们仍被称为“一州俊选”、“古之名贡”。孝廉所得之乡品,从实例来看其平均水平又较秀才为低。而权贵子弟由之起家的“清途”诸官,一般均以乡品二品为资格;他们凭父祖爵位门第便可以轻取高品优状,步入“清途”。即就“散郎”而言,权贵子弟凭赐官就可以得到,而秀孝却须经州郡“试职”、中央策试之后方能获得。就此而言,察举制在此期已不如汉代那样,是士人之入仕荣途了。在九品官人法的制约之下,察举已被置于低于“清途”的地位之上。

附录 甲午制始末

西晋之“甲午制”,见于《晋书·王戎传》:

迁尚书左仆射,领吏部。戎始为甲午制,凡选举皆先治百姓,然后授用。司隶傅咸奏戎,曰:“《书》称‘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今内外群官,居职未期而戎奏还,既未定其优劣,且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巧诈由生,伤农害政。戎不仰依尧舜典谟,而驱动浮华,亏败风俗,非徒无益,乃有大损。宜免戎官,以敦风俗。”

据《晋书·惠帝纪》,王戎为尚书仆射在永平元年至元康七年。又同书《傅咸传》亦记此事。二传均系此事在司马亮辅政之后,而傅咸惠帝元康四年卒。是其事约在元康二、三年间。

“甲午制”的内容,是“选举皆先治百姓,然后授用”,针对的是“于时公族务在闲任”以及当时“内官最崇”的问题,这一制度显然是不利于权贵高门子弟的。然而这一制度,却是由王戎制定的,他出于琅邪名族,又为当朝权贵,本传言其“自经典选,未尝进寒素,退虚名,但与时浮沉,户调门选而已”。此后劾奏他的,却是以“劲直忠果,劾按惊人”著称的事功派官僚傅咸,所取口实又为“驱动浮华”,其间颇有疑点。

下面对“甲午制”始末略加叙述。《太平御览》卷二五九:

《晋起居注》太康八年诏曰:昔先王御俗,以兴至治,未有不先成民事者也。汉宣识其如此,是以叹息良二千石。〔今之士大夫,多不乐出宰牧,而好内官。〕今欲皆先外郡,治民著绩,然后入为常伯、纳言及典兵宿卫、黄门、散骑、中书郎。

方括号内之文字,据《太平御览》卷二二○及《艺文类聚》卷四八补。又“皆先外郡”,《御览》卷二二○引作“皆先外官”。晋武帝这一诏书的要点,在于使士大夫“皆先外郡”治民,这与王戎所定“甲午制”之“选举皆先治百姓”的内容,完全一致。可以断定,晋武帝太康八年诏,与“甲午制”实为一事,这一诏书的发布,就是为了“甲午制”的公布实施。又《北堂书钞》卷七八:

太康八年,吏部郎师袭、向凯上言:欲使舍人、洗马未更长吏不得为台郎,未更吏不得为主尉三官也。

“主尉三官”当作“廷尉三官”,即廷尉正监平,“主”为“廷”字偏旁脱落之讹字。“长吏”指地方长官,《书钞》系此条于“县令”条中,知所指为县之长吏。又《北史·元文遥传》:“夫县宰之寄,绵历古今,亲人任功,莫尚于此。汉氏官人,尚书郎出宰百里;晋朝设法,不宰县不得为郎,皆所以贵方城之职,重临人之要。”亦知“长吏”是指县之令长。

由师袭、向凯之奏请特别提出“舍人、洗马”先为长吏方能拜台郎,可知晋之尚书台郎例以东宫太子舍人、洗马迁补。又《三国志·魏书·卫臻传》注引傅咸《与晋大司马汝南王司马亮笺》曰:“卫伯舆贵妃兄子,诚有才章,应作台郎,然未得东宫官属。东宫官属,前患杨骏,亲理塞路;今有伯舆,复越某作郎。一犬吠形,群犬吠声,惧于群吠,遂致回听。”时司马亮以卫伯舆为尚书郎。又据《晋书·傅咸传》,傅咸少袭爵,起家太子洗马。由师袭、向凯之奏,我们便可知傅咸此笺的原委。傅咸为洗马未能补选台郎,而卫伯舆未经东宫官属,反而越傅咸为尚书台郎,故傅咸有此笺以鸣不平。此事正可证晋代确有以东宫官属太子舍人、洗马补尚书郎之制。又如《荀岳墓志》记其太康中为太子舍人,转尚书中兵郎;《石 墓志》记其由太子洗马转尚书三公侍郎;《晋书·李重传》“迁太子舍人,转尚书郎”,均可旁证此制的存在。

《通典》卷二二《职官四》:“晋尚书郎选极清美,号为大臣之副”;又《晋书·阎缵传》:“每见选师傅,下至群吏,率取膏粱击钟鼎食之家,希有寒门儒素”。东宫官属补尚书郎之制,显然是高门权贵“清途”之一部分。这与汉代孝廉郎中试笺奏补尚书郎之制,主旨已大不相同。可知师袭、向凯之奏的目的,是要矫“清途”之弊,使由之迁转的贵公子外出治民。

师袭、向凯之奏与晋武帝之诏同在太康八年,其内容主旨又相一致,可以推测二者间必有联系。估计是师袭、向凯之奏在前,晋武帝采纳在后,并把应当外出为治民长吏的任官资格,扩大到了“常伯、纳言及典兵宿卫、黄门、散骑、中书郎”。“常伯”指侍中等近侍之官,“纳言”指尚书台官。因此,“甲午制”并不始于惠帝元康年间。据《王戎传》,他在太康中曾为吏部尚书。“甲午制”应是在太康八年,由师袭、向凯立议,又由晋武帝令吏部尚书王戎详定其法,并于同年发诏公布施行的。

我们看到,“甲午制”的影响颇为重大。依晋武帝太康八年诏,是“士大夫皆先外郡”;依《晋书·王戎传》,是“选举皆先治百姓”。就是说,士人皆须先经郡县之长吏,才能迁补内官,无一例外。这一规定是相当强硬的。

“甲午制”虽为王戎所定,然而他本人并无意于举贤图治,也并不喜欢这一制度。因此惠帝元康中他再领吏部之时,便有“居职未期而戎奏还”之事,使“甲午制”流于形式,如傅咸所劾奏,“既未定其优劣,且送故迎新,相望道路,巧诈由生,伤农害政”。总之,“甲午制”确实实行过,但此制之设,并非王戎本意,所以不久他就开始破坏这一制度。而傅咸之劾奏,并不是攻击“甲午制”;恰好相反,他是在尽其努力维护这一制度。傅咸是被浮华之徒目为“俗吏”的,作为事功派官僚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对“甲午制”的重视是不足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