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阙斋读书录卷四(第7/10页)

将自当作自将。

《窦固传》:“固忠至天山击呼衍王,斩首千余级。”

固在极西一路,去天山仅千余里,故有功。

《赵憙传》:“更始笑曰:‘茧栗犊岂能负重致远乎?’”

下文更始大悦,谓憙曰:“卿名家驹,努力勉之。”按:茧栗犊,名家驹,俱不似更始口中语,为其失之过文也。司马迁之文,古人称其能质正,谓此等不妄著浮词耳。

《桓谭传》:“譬犹卜数只偶之类。”

只偶,犹奇偶也,犹只双也。

《郅恽传》:“恽曰:‘孟轲以强其君之所不能为忠,量其君之所不能为贼。’”

引责难于君谓之恭,吾君不能谓之贼也。注引孟子对齐宣王曰“力足以举百钧”云云,又曰“恻隐之心仁之端也”云云。失之。

《孔奋传》:“徒益苦辛耳。”

刘攽以为益当在徒字上。按益字在下为叶,刘说非也。

《郑宏传》:“四迁建初为尚书令。”

建初下当更有一初字。

《法雄传》:“烧宫寺。”

宫寺,疑当作官寺。

《刘般传》:“因值王莽篡位。”

值字上不合更有因字。

《赵咨传》:“征拜议郎,抗疾京师。”

抗疾者,累起召而固以疾辞也。

《班固传》:“诏以遣责竞。”

诏以,当作诏书。

《第五伦传》:“亦宜所以安之。”

宜字下疑脱去一思字。

“乃召羽具告之,谓曰。”

告之下不当更有谓字。

《爰延传》:“臣闻天子尊无为上。”

为当作二。

《章帝八王传》“中常侍郑飒、中黄门董腾并任侠,通剽轻,数与俚交通。”

按:剽轻,剽悍疾躁之人,飒、腾与之通也。

《种暠传》“推达名臣桥玄、皇甫规等为称职相。”

殿本考证曰:“监本无相字,臣会汾按:桥玄于光和元年一为太尉,皇甫规历职边郡,官止度辽将军,未尝为相也。相字舛误无疑。若从监本,则语势又似不完,疑为字亦误,今姑从宋本。”国藩按:称职相,谓种暠也。以其推进名臣,故曰称职。非谓玄、规为相也。

《臧洪传》:“辞行被拘。”

观此语,则洪于请兵之后,复有只身赴难之请,为袁绍所拘留也。上文叙绍竞不听之下,少有疏脱。

《左周黄传论》:“则武宣之轨,岂其远而。”

前书《公孙宏卜式传赞》备言武宣两朝得人之盛,故此言武宣之轨。

《段颖传》:“思为永宁之算。”

按:前言扬雄疏云:“不暂疲者不永宁。”颖前疏引其语,故曰永宁之算。

《袁绍传》:“是以周公垂涕以毙管蔡之狱。”

毙应作蔽。

三国志

《后妃传·文昭甄皇后》:“明帝爱女淑薨,追封谥为平原懿公主,为之立庙,取后亡从孙黄与合葬,追封黄列侯。以夫人郭氏从弟子悳为之后,承甄氏姓,封悳为平原侯,袭公主爵。”

淑以幼女天亡,而追封以邑;黄以幼子天亡,因嫁殇之故而追封以爵;悳以郭氏因后族之故而袭甄姓封爵,重纰貤缪,于斯极矣。

《董卓传》。

终叙李傕、郭汜、张济、胡才、张乐、韩遂、马腾、马超后事,文势迈远,有似《史记》。

《夏侯渊传》。

自首至“汧氐反渊引军还,所叙十三事,而字数极少,有似《史记·曹参世家》。

《曹仁传》。

将骑兵数数点出,仿《史记·灌婴传》。

《诸夏侯曹传》:“援至良才。”

谓荐引贤才以辅爽也。

《乐进传》。

自首至“别攻雍奴破之”,叙战功十五事,极简明。

《王粲传》。

因粲而兼叙徐、陈、阮、应、刘事,略仿《孟子荀卿列传》之例。

“亦有文采,而不在此七人之例。”

例,当作列。此疑当作六人,合曹植乃为七人,谓邯郸淳、繁钦、路粹、丁仪、丁廙、杨修、苟纬七人,不得与王、徐、陈、阮、应、刘六人并列也。

《诸葛诞传注》:“丧王基之功。”

丧,疑当作表。

《邓艾传》。

“使居民表”,犹云在民之外也。

《诸葛亮传》:“五年,率诸军北驻汉中,临发上疏曰。”

古人绝大事业,恒以精心敬慎出之。以区区蜀汉一隅,而欲出师关中,北伐曹魏,其志愿之宏大,事势之艰危,亦古今所罕见。而此文不言其艰巨,但言志气宜恢宏,刑赏宜平允,君宜以亲贤纳言为务,臣宜以讨贼进谏为直而已。故知不朽之文,必自襟度远大思虑精微始也。前汉宫禁,尚参用士人。后汉宫中,如中常侍小黄门之属,则悉用阉人,不复杂调他士,与府中有内外之分,大乱朝政。诸葛公鉴于桓、灵之失,痛憾阉官,故力陈宫中府中宜为一体,盖恐宦官日亲、贤臣日疏、内外隔阂也。公以丞相而兼元帅,凡宫中府中以及营中之事,无不兼综,举郭、费、董三人治宫中之事,举向宠治营中之事,殆皆指留守成都者言之。其府中之事,则公所自治,百司庶政,皆公在军中亲为裁决焉。

《张嶷传》:“又令离姊逆逢妻。”

离姊二字疑衍。冬逢之妻,为狼路之姑,即狼离之姊也。下文“并见其姊”,即见逢妻也。上文当作“令离逆逢妻”,明矣。

《费祎传》:“少孤,依族父伯仁。伯仁姑,益州牧刘璋之母也。”

上伯字疑当在父字之上,下伯字疑衍也。

《吕范传》:“初策使范典主财计”云云。

《国策》之长者拒之,少者报之,高祖之封雍齿而斩丁公,略与此节旨趣相同。

《周鲂传》

谲挑曹休七笺,此等可不必全录于传。

《胡综传》

代吴质作降文三条,此等亦可不录入传中。

《滕胤传》。

作未了之势,犹有《史记》意度。

《孙峻传》:“以后事付。”

峻虽已死,文亦作未了之势。

《孙传》:“遣侍中左将军华融、中书丞丁晏告胤取据。”

此处应将据自杀叙出,或曰“语在据传”,或叙于杀滕胤之后亦可。

通鉴

《汉纪五十七》:“权谓瑜曰:‘卿能办之者,诚决。邂逅不如意,便还就孤,孤当与孟德决之。’”

决,疑当作快。瑜能办此,诚为快事。如不能办,则权自往决战。上决因下文决字而误耳。

《魏纪二》:“济更凿地四五道,蹴船令聚豫作土豚。”

国藩按:豚、塍、坉一也,亦可作墩。当有水之地而筑之,则谓之堤,谓之埝。当无水之地豫筑之,则谓之豚,谓之塍、坉,亦可谓之墩,谓之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