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史百家杂钞卷二十(第8/13页)
其佐昭义军也,遇其将死,公权代领以定其危。后将卢从史,重公不遣,奏进官职。公视从史益骄不逊,伪疾经年,舆归东都。从史卒败死,公不以觉微避去为贤告人。
以上佐昭义军
公始佐崔大夫纵留守东都,后佐留守司徒余庆,历六府五公,文武细粗不同,自始及终,于公无所悔望有彼此言者。六府从事几且百人,有愿奸易险、贤不肖不同,公一接以和与信,卒莫与公有怨嫌者。其为郎官、令守,慎法宽惠不刻。教诲于国学也,严以有礼。扶善遏过,益明上下之分。以躬先之,恂恂恺悌,得师之道。
以上为府佐、郎官、守令、司业,各得其道
公一兄三弟:常、群、庠、巩。常,进士,水部员外郎,朗、夔、江、抚四州刺史;群以处士征,自吏部郎中拜御史中丞,出师黔容以卒;庠三佐大府,自奉先令为登州刺史;巩亦进士,以御史佐淄青府。皆有材名。公子三人:长曰周余,好善学文,能谨谨致孝,述父之志,曲而不黩;次曰某、曰某,皆以进士贡。女子三人。
以上兄弟子女
愈少公十九岁,以童子得见,于今四十年。始以师视公,而终以兄事焉。公待我一以朋友,不以幼壮先后致异,公可谓笃厚文行君子矣!其铭曰:
后缗窦逃闵腹子,夏以再家窦为氏。圣愕旋河犊引比,相婴拨汉纳孔轨。后去观津,而家平陵,遥遥厥绪,夫子是承。我敬其人,我怀其德,作诗孔哀,质于幽刻。
韩愈/清河郡公房公墓碣铭
公讳启,字某,河南人。其大王父融,王父琯,仍父子为宰相。融相天后,事远不大传;琯相玄宗、肃宗,处艰难中,与道进退,薨赠太尉,流声于兹。父乘,仕至秘书少监,赠太子詹事。
以上先世
公胚胎前光,生长食息,不离典训之内,目耳染,不学以能。始为凤翔府参军,尚少,人吏迎观望见,咸曰:“真房太尉家子孙也!”不敢弄以事。转同州澄城丞,益自饰理,同官惮伏。卫晏使岭南黜陟,求佐得公,擢摘良奸,南土大喜。还,进昭应主簿。裴胄领湖南,表公为佐,拜监察御史,部无遗事。胄迁江西,又以节镇江陵。公一随迁佐胄,累功进至刑部员外郎,赐五品服。副胄使事为上介,上闻其名,征拜虞部员外,在省籍籍,迁万年令,果辩憿绝。
以上历官
贞元末,王叔文用事,材公之为,举以为容州经略使,拜御史中丞,服佩视三品。管有岭外十三州之地,林蛮洞蜒,守条死要,不相渔劫,税节赋时,公私有余,削衣贬食,不立资遗,以班亲旧朋友为义。在容九年,迁领桂州,封清河郡公,食邑三千户。
以上经略容、桂
中人使授命书,应待失礼,客主违言,征贰太仆。未至,贬虔州长史。而坐使者,以疾卒官,年五十九。其子越,能辑父事无失,谨谨致孝。既葬,碣墓请铭。铭曰:
房氏二相,厥家以闻,条叶被泽,况公其孙?公初为吏,亦以门庇。佐使于南,乃始已致。既办万年,命屏容服。功绪卓殊,氓獠循业。维不顺随,失署亡资,非公之怨,铭以著之。
韩愈/尚书库部郎中郑君墓志铭
君讳群,字宏之,世为荥阳人。其祖于元魏时有假封襄城公者,子孙因称以自别。曾祖匡时,晋州霍邑令。祖千寻,彭州九陇丞。父迪,鄂州唐年令,娶河南独孤氏女。
以上先世
生二子,君其季也。以进士选吏部考功,所试判为上等,授正字。自鄂县尉拜监察御史,佐鄂岳使。裴均之为江陵,以殿中侍御史佐其军。均之征也,迁虞部员外郎。均镇襄阳,复以君为襄府左司马、刑部员外郎,副其支度使事。均卒,李夷简代之,因以故职留君。岁余,拜复州刺史,迁祠部郎中。会衢州无刺史,方选人,君愿行,宰相即以君应诏。治衢五年,复入为库部郎中。行及扬州遇疾,居月余,以长庆元年八月二十四日卒,春秋六十。即以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从葬于郑州广武原先人之墓次。
以上历官、卒葬
君天性和乐,居家事人与待交游,初持一心,未尝变节有所缓急曲直薄厚疏数也。不为翕翕热,亦不为崖岸斩绝之行。俸禄入门,与其所过逢吹笙弹筝,饮酒舞歌,诙调醉呼,连日夜不厌,费尽不复顾问;或分挈以去,一无所爱惜,不为后日毫发计留也。遇其空无时,客至,清坐相看,或竟日不能设食,客主各自引退,亦不为辞谢。与之游者,自少及老,未尝见其言色有若忧叹者。岂列御寇、庄周等所谓“近于道者”耶?其治官守身,又极谨慎,不挂于过差。去官而人民思之,身死而亲故无所怨议,哭之皆哀,又可尚也。
以上性情治行
初,娶吏部侍郎京兆韦肇女,生二女一男。长女嫁京兆韦词,次嫁兰陵萧瓒。后娶河南少尹赵郡李则女,生一女二男。其余男二人,女四人,皆幼。嗣子退思,韦氏生也。
以上妻子
铭曰:
再鸣以文进途辟,佐三府治蔼厥迹,郎官郡守愈著白,洞然浑朴绝瑕谪,甲子一终反玄宅。
韩愈/江南西道观察使太原王公墓志铭
公讳仲舒,字宏中。少孤,奉其母居江南,游学有名。贞元十年,以贤良方正拜左拾遗,改右补阙、礼部、考功吏部三员外郎,贬连州司户参军,改夔州司马,佐江陵使,改祠部员外郎,复除吏部员外郎,迁职方郎中,知制诰,出为峡州刺史,迁庐州,未至,丁母忧,服阕,改婺州、苏州刺史。
以上历官中外
征拜中书舍人,既至,谓人曰:“吾老,不乐与少年治文书。得一道,有地六七郡,为之三年,贫可富,乱可治,身安功立,无愧于国家可也。”日日语人,丞相闻问语验,即除江南西道观察使,兼御史中丞。至则奏罢榷酒钱九千万,以其利与民;又罢军吏官债五千万,悉焚簿文书;又出库钱二千万,以丐贫民遭旱不能供税者;禁浮屠及老子,为僧道士不得于吾界内因山野立浮屠、老子象,以其诳丐渔利,夺编民之产。在官四年,数其蓄积,钱余于库,米余于廪。
以上服阕后为中书舍人、江西观察
朝廷选公卿于外,将征以为左丞,吏部已用薛尚书代之矣。长庆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未命而薨,年六十二。天子为之罢朝,赠左散骑常侍,远近相吊。以四年二月某日葬于河南某县先茔之侧。
以上卒葬
公之为拾遗,朝退,天子谓宰相曰:“第几人非王某邪?”是时公方与阳城更疏论裴延龄诈妄,士大夫重之。为考功吏部郎也,下莫敢有欺犯之者。非其人,虽与同列,未尝比数收拾。故遭谗而贬。在制诰,尽力直友人之屈,不以权臣为意,又被谗而出。元和初,婺州大旱,人饿死,户口亡十七八。公居五年,完富如初。按劾群吏,奏其赃罪,州部清整,加赐金紫。其在苏州,治称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