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清朝统治的建立(第17/25页)
《淮城纪事》,第133页。该省明巡抚邱祖德处死了大顺政权派来劝降的使臣,并且南逃而去。张廷玉等编:《明史·郭芳传》,第3111页。然而,山东大多数乡绅最初没有抵抗就投降了李自成,只是在大顺政权将土地分给农民,并开始拷掠地主以榨取钱财时,才决定抵抗李自成的人马。洪焕椿:《论明末农民政权的革命性与封建性》,第72页;福格尔:《顺治年间的山东》第一部分,第8—13页。
骆承烈:《从大顺〈创建信女桥〉碑看李自成起义军在山东地区的一些活动》,第39页。鲁九王、朱义海南逃至京口(今镇江)。济宁乡绅在驱逐了大顺政权官员后,向南明政权寻求支持。但他们从史可法处得到的只是一个登基诏书。因而,他们除了转而向清朝寻求支持以对抗起义军及其同伙之外,已别无选择了。福格尔:《顺治年间的山东》第一部分,第15—16页。
《贰臣传》第七卷,第34页。
朱曾是北直隶三河以南的香河县令。当李自成军攻占北京时,他离职而逃,但为大顺军的阎杰逮捕入狱。
《贰臣传》第九卷,第21—23页。有时,平民领导抵抗起义军和盗贼的斗争。曹安祚,邹县著名的智勇双全的武林好手,拒贼于门外,并从其院堡的二楼上将燃烧着的炭火掷向敌人。清政府后来对其“靖匪”的功劳予以嘉奖。另一平民杜承美,从义军的包围中解救了其村落,并与官军一道抗击义军。吴若灏:《邹县续志》,第420页。
《贰臣传》第九卷,第24—27页。毕自严是当时中国最富者之一,毕为淄川人;又见谢国桢编:《清初农民起义资料辑录》,第13页。
文秉:《甲乙事案》,第48—49页。文秉说,支持明王的实际上是德州贡生谢升,但为史可法提供消息的人把谢升(陞)和谢陛弄混了。这是个难以置信的说法。首先,一个文人在他的名字中用“陛”字,是不可能的,因为它也许会与“陛下”的“陛”相混淆。其次,谢升自己也在一种尴尬的口吻中向满人承认了他支持过那位明王之事。“时德藩被执,适庆藩宗室曾为明朝香河令名师钦者,避闯过境,为伪州牧所禁,臣等暂奉为号召之资。”《贰臣传》第七卷,第34页。
《贰臣传》第七卷,第34页。
当满军一进抵北京,多尔衮就让山西商人做了官商,隶属于内务府。韦庆远、吴奇衍:《清代著名皇商范氏的兴衰》,第2页;佐伯富:《清代的山西商人》,第282页。
《贰臣传》第六卷,第17—21页。关于多尔衮与两位大臣之间的对话,参见佐伯富:《清代的山西商人》,第282页。
朱希祖等编:《顺治元年内外官署奏疏》,第32页。1649年又颁布了同样的法令。吕元驄:《翰林院》,第59页。
当左懋第的使团经过山东时,他们发现,山东省已完全为王鳌永和方大猷所控制。根据他们所述,王、方二人深为百姓痛恨,“众唾其脸。”陈洪范:《北使纪略》,第120页。
王的奏折中有这39个人的名字,参见朱等编:《顺治元年内外官署奏疏》,第32—34页。《清实录》也记载,王推荐了前明大学士谢升和其他40余人。《世祖实录》第六卷,第67—68页。王还另外推荐了其他一些山东人。1643年,山东进士之一张端,抛弃了李自成的官职,经山东巡抚向多尔衮推荐,成为宏文院的一名检讨(张的父亲张忻也曾供职于大顺政权,1645年由佟养性推荐为清朝天津巡抚)。1646年,任江南乡试主考官;后来又入秘书院为侍讲;此后又做了国史院侍读;最后升为大学士。《贰臣传》第十二卷,第14—15页。张端作为一名主考官列入了法式善著的《清秘述闻》之中。
朱希祖等编:《顺治元年内外官署奏疏》,第19页(此书为北京大学研究所国学门编,朱希祖作序——译者)。
朱希祖等编:《顺治元年内外官署奏疏》,第1页。
《贰臣传》第五卷,第21—24页。李化熙(1634年进士)是山东士绅领袖之一,崇祯时曾为天津兵备道、四川巡抚、陕西总督。1644年初,李以兵部右侍郎总督三边。在李自成攻陷平阳后,李化熙意识到都城危在旦夕,因此他率领部众回到山东,就食于家乡。1644年9月,在满人决意留在北京已确然无疑时,李速遣游击吴伸上书归降。他除了得到过巴哈那和石廷柱的推荐外,还得到了清天津总督佟养性的支持。同上书第五卷,第21—24页。巴哈那的推荐日期记为1644年8月18日,见《世祖实录》第六卷,第70页。石廷柱早在1622年就降清了。1639年成为汉旗的成员,不再是佟养性的部将了。他和巴哈那都曾受命“平定山东”。石作为驸马拥有固山额真的称号,见《世祖实录》第十一卷,第127页。
《贰臣传》第九卷,第24—27页。
《贰臣传》第九卷,第21页。
《贰臣传》第六卷,第32—33页。
任濬(山东1624年进士)曾任明朝右佥都御史。刘余祐向多尔衮引荐了他。在为户部右侍郎时,任濬提出了几项改进财政管理的重要建议;为刑部尚书时,主持修订了一个重要法典。“满汉堂官专领其事,慎选司员一一商榷,疑难者请旨裁定。罪例可更者,一准于律;不可更者,即载入律条,著为令”。1644年多尔衮谕示刑部在量刑时宜依据明朝法律定夺。但是,明朝法律中有些条款与满人的惯例不一致,因此,又命令各有司分别为满汉开列律条,再将其意见送至刑部加以统筹;司法审判与诉讼程序都是满汉有别的。任濬也为《会典》的修改提出了意见。这样,通过不断的调整过程,才将明朝会典的条例纳入了清廷的政法活动之中。1646年农历五月,满语本《大清律》也告完成。见《贰臣传》第五卷,第33—34页。关于协调满汉法律的谕旨,参见1645年3月11日诏令,《世祖实录》第十四卷,第160页。至于司法审判及诉讼程序,见1646年2月12日谕旨。同上书第二十二卷,第270页;又见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略》,第10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