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清朝统治的建立(第9/25页)

很快,满人旗地制度对北京周围的汉族农村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作用。除了前面说过的那种被迫迁徙外,频繁的土地易主,也进一步迫使汉人离开了土地或陷入了贫困之中。例如,后来镶黄、白、红与镶蓝旗,又用自己旗地内的贫瘠不毛之地,换取了顺天、保定、河间和永平地区的132250垧土地。在1666年,在一次旗地普查之后,又出现了这种办法,就是让各旗用其50%以上的不适宜耕作的土地,与其他地区的土地交换。在1666年镶红与白旗便用这种办法又换来了214805垧土地。据估计,在清朝统治的最初25年中,至少有27万顷土地被政府圈占,此外还有7万顷土地通过投充、托寄也落入了满人之手。很快,北京周围250公里以内的优质土地,都以这种形式被占有了。这种活动直到1706年才最后被法令禁止,但1647、1653到1685年禁止私人圈占的命令的发布,表明这种作法一直持续到了17世纪末。在曾经爆发过反“剃发”起义的三河,满人的圈地使已经饱受战乱之苦的农村经济更趋凋敝了。由于无田可耕,年轻人在大路上游荡滋事,胆大者便向路经此地去辽东的过客强索买路钱。甚至在80年代著名的巡按御史彭鹏治理这一地区时,汉人与旗人中的非法行为依然困扰着这一地区。在1644年孔希贵以武力平定了这一地区之后很久,这里又爆发了起义。

但从长期来看,旗地分配之事很可能使土地所有权平均化了,尽管这最终在后来阻碍了清代中国北部大规模的庄园式农业经营的发展。授予满人的土地在法律上不能转让。但此后不久,满族旗人的所有权开始丧失了。他们自己并不参预耕种,甚至把收租之事委托给了庄头,这样,满人很快就等于允许圈占土地上的实际所有权发展了。此前的劳役变成了“差银”,变成了地租。庄头最初由此变成了二地主,后来又通过抵押,最终变成了土地所有者。这种现象是法令禁止的,但到了1745年,至少一半的旗地已落入汉人手中了。随着旗地制度最终为传统农村社会所战胜,被引入中原的满族原有的奴隶制度也瓦解了。如同我们看到的那样,它在1647年被正式废除,在1648年被短命的投充制度所取代。但在这一制度发挥作用时,它也为汉族百姓造成了麻烦。八旗从辽东迁居中国北部的过程,为依附于旗下的汉族奴隶提供了许多逃亡的机会。因此,1644年王朝加重了对逃人与窝主的惩罚,但这一政策又导致了许多动乱不安。在1646、1649和1652年,惩罚有所减轻;但这时在兵部而不是在刑部的管理之下,法令的执行却更为严格了。虽然做出了努力以改善旗下奴隶的地位(在1646年,允许家属与之共同生活;1661年,命令旗人准许奴隶探亲),但就有关奴隶的法律的一般效果而言,它妨碍了行政管理的稳定。由于在早期的法律之下,逃人的窝主不是被斩首就是被没为奴隶,成千上万的人丧了命,或陷身于奴。由于地方官也有缉捕逃人之责,因而他们不愿意实施赈济,因为他们害怕接受了赈济的家户可能窝藏了通缉中的逃人。这一制度逐渐瓦解了。早在1649年,逃人的家属就可以纳金赎罪了。到了1652年,任何汉人都有了赎出被捕获者的权利。但是,即使在此时,对逃奴的缉捕仍是满汉之间冲突、摩擦的一个主要原因。

满人的种族分隔与社会控制政策

多尔衮对听任满汉冲突继续发展的危险性十分敏感。如同我们看到的那样,他一再要求结束旗人皇亲利用其在中国社会中的特权地位所进行的巧取豪夺。多尔衮得到了像法律专家孙襄这样的致力改良的官员的支持,去加强法制以抵制这些弊端。这种寻求解决的努力,至少向汉官们表明了朝廷的善意。摄政王的另一些解决种族冲突的努力,借鉴了皇太极在占领辽西后采用的解决满汉类似冲突的办法。在那时,与汉人共处一地的满人的滥用权势,已达到了促使汉人以谋杀作为报复的程度。所以,皇太极下令满汉分居,从而为八旗制度的稳定奠定了社会基础。1648年10月,多尔衮得知,尽管四年前曾实行了迁居,但京师中依然共居一处的满汉之间最近仍是“争端日起”,于是,他在北京采取了大规模的分隔政策。

此实参居杂处之所致也。朕反复思之,迁移虽劳一时,然满汉各安,不相扰害,实为永便。除八旗投充汉人不令迁移外,凡汉官及商民人等尽徙南城居住。

在多尔衮看来,这是一种人道的行为与计划。各住户的原有住房每间付给4盎斯银两,并给了适宜的迁徙期限。同时,满汉之间的通婚也获许可。这样,分隔政策就不会造成这种夫妻的离散了,他们可以依法结婚并自立门户。这样,在许多人看来是专制暴行的种族分隔法令,在多尔衮看来却是恢复北京的安定和睦的最合乎逻辑的措施:“方今天下一家,满汉官员皆朕臣子,欲其各相亲睦。”

然而,汉人的迁居引起了重大困难。特别是在北京城外的那些城镇中,满族营区在这里的建立需要圈占私人土地,赶走这里的长年居民。这些建立于动乱地区以镇压盗匪的营防,按规定应分给旧日属于明朝贵族的土地,户部受命认真清核这些产业,把那些明朝贵族从田主那里强占的土地归还原主,其余分给旗人。然而,大量土地却被不分青红皂白地夺走了,例如在临清就是如此。这引起了当地的满汉冲突。总共有34个“鞑子城”在中国北部建立起来了。它们是分立的,有高墙环卫的营防,或处于原有的城墙之内,或处于其外而与之并峙。并且,建立这种营防的最初后果,是激起了本来想利用它加以镇压的动乱。

中国北部的军事平定,所依赖的并不仅仅是旗军的力量。当清占领军逐渐进入各营区驻防以后,北直隶和山东的明朝降军残部主要是被收编进被称为绿营的新军事单位。当一名地方将领投降后,他和他的部属就改编为绿营。例如北京东北的昌平的明游击鲁国南及其部下,就是如此。这些绿营也参加征服战争,但其主要任务,是负责驻防城镇与地方都会中的军事基地周围之乡村的治安。如一位清廷官员所言,绿营最初负责镇压起义,后来其任务逐渐变成了缉捕盗贼。

到了17世纪末,中国约有59.4万名绿营兵。因为他们是地方驻军,后来转由地方军政长官指挥了。他们被派驻乡镇“分防”,维持治安。他们,再加上保存于军衙中的税户簿以及细密的保甲体系,便构成了一个颇具弹性的控制系统。这样,在清廷统治早期,地方行政大致是一种主要由汉人武装担负的军事统治。如果某个地区出现了坚决的反清起义,满、蒙、汉旗兵将随时加以干涉;但他们作为重步兵和骑兵,其作用是奔袭作战,而不是治安卫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