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江南的抵抗运动(第16/26页)
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第33页。
关于一些地主在田庄中安装织机的事例,见黄之隽:《江南通志》第一四三卷,第16页;第一四七卷,第38页。
关于妇女手工业对农民家庭的经济重要性的一些较晚的例证,见马乔里·托帕里:《广东农村的抗婚斗争》,第70—73页。关于晚明时期女性文人的社会文化影响,见汉德林:《吕坤的新读者》。灌溉危机同样促进了可以换钱的作物的种植。在16世纪40年代因为水渠系统开始受到破坏,江南东部丘陵县的农民便转去种植棉花,它不像水稻那样需要大量的灌溉用水。因此,随着棉纺织业的迅速发展,灌溉系统几乎都被破坏了,因为农民不愿意用手工制作的时间去疏通河道和修复沟渠。这样,这个地区的生态环境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中发生了明显变化。滨岛敦俊:《明代江南三角洲的水利控制组织》,第78、88—89页。
从粮食生产转到为丝织市场进行生产的刺激是很强的。在17世纪初嘉兴,五亩稻田的收获卖出后只能得到11.25两白银的收入。而同样数量的桑田可以获52两白银,增加了四倍多。居密:《主人和奴仆》,第8页。烟草更为赚钱,亩烟草收入相当十亩稻田收入,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66—67页。稻田的收获卖出后只能得到11.25两白银的收入。而同样数量的桑田可以获52两白银,增加了四倍多。居密:《主人和奴仆》,第8页。烟草更为赚钱,亩烟草收入相当十亩稻田收入,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66—67页。
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第34—38页。不过价格上升的并不快。16世纪50年代福建的永安县,生产一石地租的土地可以卖到4两白银,1782年,同样的土地可以卖到11两,但是直到1864年它的价格也没有超出这个水平。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20—24页。
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第47页;滨岛敦俊:《明代江南三角洲的水利控制组织》,第77—78页。相对小一些的灌溉系统而言,交通系统很少遭到破坏,因为运河渠道连结着大多数城镇。今天,南京和上海之间,仍可以看到593条河道。黄仁宇:《大运河》,第4页。
关于晚明到18世纪这段时期江南对湖广地区稻米输入的日益依赖,见全汉升和克劳斯:《清代中期的粮食市场和贸易》,第40—71页。16世纪末,政府实际上在管理着跨地区的谷物交换。1596年,太湖东南的秀水地区出现了一种制度,当地政府挑选20—30名本地商人,让他们负责私人输进3000石稻米。当地官员也得到省级政府的特别许可,在各个关津处由军队用船只运送大米。在1621年,湖州也实行了相似的制度,因为督责漕运的专使向产粮地区的官员解释说,让粮商们购买足够的谷物供应太湖地区居民的需要,是极其重要的。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六章,第4—7页。
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第58页。
西岛定生:《中国初期棉业市场的考察》,第135—136页。利玛窦就此发表评论说,中国可以生产出足以供给全世界的棉花,利玛窦:《16世纪的中国》,第13页。
西岛定生:《中国初期棉业市场的考察》,第134、138页。在晚明,松江棉纺业所用的棉纱是那些商人从农村家庭纺织者那里收买来的。在万历晚期,这些棉纱大多由城市里上百家的工厂制成长短筒袜。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6—10页。
据17、18世纪之交的文人记载,那些精美的镶边罗纱和各色丝绸都是很流行的。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第107页。苏州也有棉纺织作坊,多在阊门之外。但是,这些规模较小的、只有20多个短工的“堂”,较之城东北角的那些大丝绸工场则相形见绌了。在那儿,棉织工每天早晨聚集在著名的花桥一带,而丝织工则聚于广化寺。时人记载说,若机房工作减,此辈衣食无所矣,引自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12页。
这个时期商业和土地财富的增长远不像以前那么互不相关了,富裕的乡绅家族不再贮存粮食和银钱,而是把资金投放到高利贷或商业中去了。商人也变成了地主,而且与明中期的土地所有者们相比,他们在谋取地租上更精于计算、长于管理。石锦:《1368—1840年太湖地区的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第二章,第29—31页;第五章,第35—37页。根据1605年编著的嘉定地方志记载,乡绅和平民之间的地位差距,以及老人和青年间的等级差别感已变得模糊不清了。森正夫:《明末社会关系秩序的变动》,第136—137页。
西村数余:《明代的奴仆》,第42页。
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第31—32页。在1643年的一份记载中,方以智叙述了明末对财富和地位的追求之风笼罩着中国的上等阶层。他抱怨道,文人变成了官僚,并通过交结权势而大发其财。一旦他们当了官,他们就开始积聚家财。就像一般人贪图享乐一样,他们也追求豪华奢侈。他认为,对于文人来说,远离经商致富之事是很重要的,这是有鉴于他的前一代人在17世纪20年代商人与政府的辩论中支持了商人的主张。彼得森:《苦果》,第72—74、77页。
在中国北部地区,特别是像华东地区,明初的家仆也逐渐成了自由受雇的劳动力,叫做“雇工子”或是“做活路”。尤其典型的是,这些打短工的劳力早晨聚在市场上,手里拿着锄头,等着受雇于那些需要暂时帮忙的农民。片冈芝子:《明末清初华北的农业经营》,第82页。
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第261—265页随处可见。
关于奴仆法律地位的详细分析,见西村数余:《明代的奴仆》,第36—41页;美杰尔:《清末的奴隶制》,第333页;王伊同:《北朝的奴隶》,第301—331页。
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124—125页;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制》第二部分,第64页。比如在安徽南部,特别是在新安,“佃仆”和“奴仆”的地位常常混淆不清。在对一个主人或一个家族承担了额外义务而且被限制在土地上之后,这样的依附人口还是要交纳地租,还可以保留他们自己的财产。石锦:《1368—1840年太湖地区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第二章,第126页;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13—14页。另一方面,在近代广东,那些“佃民”的地位被一个人类学家形容得近似于北美黑人奴隶。奴役和世代租佃在主家和仆家之间维持下来,这种“联结世袭佃农与地主的纽带,作为以亲缘为基础的合作之间的一种交换是极好理解的。双方的这种交换是通过家族的媒介进行的……从社会角度来看,佃户被当做主人家族的从属……”沃特森:《传统中国的世佃制和地主制的个案研究》,第180—181页。地区与地区之间对人身依附者的看法也是不同的。在17世纪,武进县人以为佃户是世袭的。而在附近的无锡,主仆关系则相当灵活多变。在无锡,如果奴仆很快就换了主人,人们并不感到有什么不满意。实际上,许多无锡的奴仆就像一种职业的家仆阶层,在全国各处受雇。据说在晚明的北京,大多数豪势人家的佣人中至少有一个无锡的奴仆。石锦:《1368—1840年太湖地区的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第五章,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