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墨子及前期墨家(第6/7页)
子墨子有疾;跌鼻进而问曰:“先生以鬼神为明,能为祸福。为善者赏之,为不善者罚之。今先生圣人也,何故有疾?意者先生之言有不善乎?鬼神不明知乎?”子墨子曰:“虽使我有疾,鬼神何遽不明?人之所得于病者多方:有得之寒暑,有得之劳苦;百门而闭一门焉,则盗何遽无从入?”(《墨子》卷十二页十八)
墨子既以诸种制裁,使人交相爱而不交相别,故非命。上帝鬼神及国家之赏罚,乃人之行为所自招,非命定也。若以此为命定,则诸种赏罚,皆失其效力矣。《非命上》云:
是故古之圣王,发宪出令,设以为赏罚以劝贤沮暴。是以入则孝慈于亲戚,出则弟长于乡里,坐处有度,出入有节,男女有辨。是故使治官府则不盗窃,守城则不崩叛,君有难则死,出亡则送。此上之所赏,而百姓之所誉也。执有命者之言曰:“上之所赏,命固且赏,非贤故赏也。”是故入则不慈孝于亲戚,出则不弟长于乡里,坐处不度,出入无节,男女无辨。是故治官府则盗窃,守城则崩叛,君有难则不死,出亡则不送。此上之所罚,百姓之所非毁也。执有命者言曰:“上之所罚,命固且罚,不暴故罚也。”以此为君则不义,为臣则不忠,为父则不慈,为子则不孝,为兄则不良,为弟则不弟;而强执此者,此特凶言之所自生,而暴人之道也。(《墨子》卷九页四至五)
八 【政治的制裁】
于宗教的制裁之外,墨子又注重政治的制裁。他以为欲使世界和平,人民康乐,吾人不但需有一上帝于天上,且亦需有一上帝于人间,《尚同上》云:
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是以内者父子兄弟作怨恶,离散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至有余力不能以相劳;腐弱余财不以相分;隐匿良道,不以相教。天下之乱,若禽兽然。夫明乎天下之所以乱者,生于无政长。是故选天下之贤可者,立以为天子。……正长既已具;天子发政于天下之百姓,言曰:“闻善而不善,皆以告其上;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墨子》卷三页一至二)
在西洋近代哲学史中。霍布士(Thomas Hobbes)以为人之初生,无有国家,在所谓“天然状态”之中;于其时人人皆是一切人之仇敌,互相争夺,终日战争。人不满意于此状态,故不得已而设一绝对的统治者而相约服从之。国家之起源如此,故其威权,应须绝大;不然则国家解体而人复返于“天然状态”中矣。国家威权之绝对,有如上帝,不过上帝永存,而国家有死而已。(Leviathan, Pt. ii. Chap. 17.)墨子之政治哲学,可谓与霍布士所说极相似。
【注】《尚同中》云:“则此语古者上帝鬼神之建设国都,立政长也,非高其爵,厚其禄,富贵佚而错之也。将以为万民兴利,除害,富贫,众寡,安危,治乱也。”(《墨子》卷三页十)此又以为国家乃上帝鬼神所设,亦主张天志者应有之说也。
在未有国家刑政之时,既因是非标准之无定而大乱;故国家既立之后,天子之号令,即应为绝对的是非标准。除此之外,不应再有任何标准。故除政治的裁制外,不应再有社会的制裁。《尚同下》云:
今此何为人上而不能治其下,为人下而不能事其上;则是上下相贼也。何故以然?则义不同也。若苟义不同者有党,上以若人为善,将赏之;若人虽使得上之赏,而避百姓之毁。是以为善者未必可使劝,见有赏也。上以若人为暴,将罚之;若人虽使得上之罚,而怀百姓之誉。是以为暴者未必可使沮,见有罚也。故计上之赏誉不足以劝善,计其毁罚不足以沮暴;此何故以然?则义不同也。(《墨子》卷三页十五)
霍布士以为“国家之病”,盖有多端,其一即起于“煽惑人之学说之毒;此种学说以为每一私人,对于善恶行为,皆可判断”。(Leviathan, Pt. ii. Chap. 29.)墨子之见,正与相同。故墨子以为天下一切人皆应“上同而不下比”。《尚同下》云:
然则欲同一天下之义,将奈何可?……然胡不尝试用家君发宪布令其家,曰:“若见爱利家者必以告,若见恶贼家者必以告。”若见爱利家以告,亦犹爱利家者也;上得且赏之,众闻则誉之。若见恶贼家者不以告,亦犹恶贼家者也;上得则罚之,众闻则非之。是以遍若家之人,皆欲得其长上之赏誉,避毁罚,是以善言之,不善言之。家君得善人而赏之,得暴人而罚之。善人之赏,而恶人之罚,则家必治矣。然计若家之所以治者何也?唯以尚同一义为政故也。……故又使家总其家君之义,以尚同于国君。……故又使国君选其国之义,以尚同于天子。天子亦为发宪布令于天下之众曰:“若见爱利天下者必以告,若见恶贼天下者亦以告。”若见爱利天下以告者,亦犹爱利天下者也;上得则赏之,众闻则誉之。若见恶贼天下不以告者,亦犹恶贼天下者也;上得则罚之,众闻则非之。是以遍天下之人,皆欲得其长上之赏誉,避其毁罚,是以见善不善者告之。天子得善人而赏之,得暴人而罚之。善人赏而暴人罚,天下必治矣。然计天下之所以治者何也?惟以尚同一义为政故也。天下既已治;天子又总天下之义,以尚同于天。……(《墨子》卷三页十五至十七)
在下者既皆须同于上,而在上者又惟以兼相爱交相利为令,如此则天下之人,必皆非兼相爱交相利不可矣。然“尚同”之极,必使人之个性,毫无发展余地,荀子云:“墨子有见于齐,无见于畸”(《荀子·天论篇》;其所以“无见于畸”,止因其太“有见于齐”也。所尤可注意者,墨子虽谓人皆须从天志,然依“尚同”之等级,则惟天子可上同于天。天子代天发号施令,人民只可服从天子。故依墨子之意,不但除政治的制裁外无有社会的制裁,即宗教的制裁,亦必为政治的制裁之附庸。此意亦复与霍布士之说相合。霍布士亦以为教会不能立于国家之外而有独立的主权;否则国家分裂,国即不存。他又以为若人民只奉个人的信仰而不服从法律,则国亦必亡。(Leviathan, Pt. ii. Chap. 29.)依墨子天子上同于天之说,则上帝及主权者之意志,相合为一,无复冲突;盖其所说之天子,已君主而兼教皇矣。
九 【余论】
墨子以为吾人宜牺牲一切以求富庶;此说亦极有根据。依生物学所说,凡生物皆求保存其自我及其种族。依析心术派之心理学所说,吾人诸欲中之最强者,乃系自私之欲及男女之欲。中国古亦有云:“食、色,性也。”墨子之意,亦欲世上之人,皆能维持生活,而又皆能结婚生子,使人类日趋繁荣而已。兼爱之道,国家之制,以及其他方法,皆所以达此目的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