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韩非及其他法家(第5/5页)

贱而不可不任者,物也。卑而不可不因者,民也。匿而不可不为者,事也。粗而不可不陈者,法也。远而不可不居者,义也。亲而不可不广者,仁也。节而不可不积者,礼也。中而不可不高者,德也。一而不可不易者,道也。神而不可不为者,天也。故圣人观于天而不助,成于德而不累,出于道而不谋,会于仁而不恃,薄于义而不积,应于礼而不讳,接于事而不辞,齐于法而不乱,恃于民而不轻,因于物而不去。物者,莫足为也,而不可不为。不明于天者,不纯于德。不通于道者,无自而可。不明于道者,悲夫!何谓道?有天道,有人道。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天道之与人道也,相去远矣,不可不察也。(《庄子》卷四页四十一至四十二)

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归本于黄老”。盖法家之学,实大受道家之影响。道家谓道任万物之自为,故无为而无不为。推之于政治哲学,则帝王应端拱于上,而任人民之自为。所谓“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主者,天道也。臣者,人道也”。然人民若各自为,果能皆相调和,而不致有冲突耶?一部分之道家,理想化天然,以为苟任人性之自然,自无所不可。此庄学正宗之见解,荀子所谓“蔽于天而不知人”者也。一部分之道家,谓若使人皆无知寡欲,亦自能相安于淳朴,此《老》学之见解也。一部分之道家,知“物者,莫足为也,而不可不为”。事虽“匿”而不可不为,法虽“粗”而不可不陈。故亦讲“分守”、“形名”、“因任”、“原省”、“是非”、“赏罚”,使人民皆“齐于法而不乱”。此部分之道家,亦受当时现实政治趋势之暗示,异于别一部分道家之专谈“乌托邦”矣。法家更就此点,彻底发挥。今《管子》书中,有《内业》、《白心》诸篇。《韩非子》书中,有《解老》、《喻老》诸篇。虽此等书皆后人所编辑,然可想知原来法家各派中,皆兼讲道家之学也。不过此讲形名赏罚之一部分道家,虽讲形名赏罚,而又以其为“非所以先也”。讲法而又以其为“粗”,以“物”为“不可不为”,而又以其为“莫足为”。仍未全离道家观点,此其所以与法家终异也。

十 【法家与当时贵族】

当时现实政治之趋势,为由贵族政治,趋于君主专制政治。法家与此趋势以理论的根据,而其才智学力,又足以辅君主作彻底的改革。故此等人最为当时之大臣贵族所不喜。《韩非子·孤愤篇》曰:

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私。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智术之士,明察听用,且烛重人之阴情。能法之士,劲直听用,且矫重人之奸行。故智术能法之士用,则贵重之臣必在绳之外矣。是智法之士,与当涂之人,不可两存之仇也。……故资必不胜,而势不两存,法术之士,焉得不危?其可以罪过诬者,以公法而诛之。其不可被以罪过者,以私剑而穷之。是明法术而逆主上者,不僇于吏诛,必死于私剑矣。(《韩非子》卷四页一至二)

《问田篇》曰:

堂溪公谓韩子曰:“臣闻服礼辞让,全之术也。修行退智,遂之道也。今先生立法术,设度数,臣窃以为危于身而殆于躯。……夫舍乎全遂之道,而肆乎危殆之行,窃为先生无取焉。”韩子曰:“臣明先生之言矣。夫治天下之柄,齐民萌之度,甚未易处也。然所以废先生之教,而行贱臣之所取者,以为立法术,设度数,所以利民萌,便众庶之道也。故不惮乱主暗上之患祸,而必思以齐民萌之资利者,仁智之行也。惮乱主暗上之患祸,而避乎死亡之害,知明夫身而不见民萌之资利者,贪鄙之为也。臣不忍向贪鄙之为,不敢伤仁智之行。先生有幸臣之意,然有大伤臣之实。”(《韩非子》卷十七页四)

盖当时国家社会,范围日趋广大,组织日趋复杂。旧日“用人群之道”已不适用,而需要新者。韩非之徒,以为“立法术,设度数”,足以“利民萌,便众庶”,不“避死亡之害”,鼓吹新“用人群之道”,亦积极救世之士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