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秦汉时人民生计情形(第5/5页)
《货殖列传》言:子贷金钱千贯者,比千乘之家;又言吴、楚兵起,长安中列侯、封君行从军旅,赍贷子钱家;(20)则当时已有专以放债为事者。然营此业者,似以商贾为多。桓谭上疏陈时政之宜曰:“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货。中家子弟,为之保役。趋走与臣仆等勤,收税与封君比入。今可令诸商贾,自相纠告。若非身力所得,皆以臧畀告者。如此,则专役一己,不敢以货与人,事寡力弱,必归功田亩。”以货与人,盖即所谓赊贷,秦、汉间多有行之者。汉高祖从王媪、武负贳酒。吕母益酿醇酒,赊与少年来酤者。《后汉书·刘盆子传》。潘璋家贫好赊酤。《盐铁论·水旱篇》言:“故民得鼓铸之时,得以财货、五谷新敝易货,或贳。”此皆贳之凡民者。桓谭所言,则小商借资本于大商,或受取其物,为之分销者也。《货殖传》言鲁丙氏贳贷行贾遍郡国,所谓贳贷,盖亦如是。此皆为数较巨,犹今商业银行及钱庄所营。其民间自相假贷,则晃错《贵粟疏》谓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其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如淳曰:取一偿二为倍称。新室泉府之政所欲救正者,犹今民间之放债者也。古来借贷,本出于宫。故汉时尚有倚恃官势为之者。《汉书·货殖列传》言罗裒致千余万,举其半赂遗曲阳、定陵侯,依其权力,赊贷郡国,人莫敢负;《谷永传》:永言掖庭狱为人起责,分利受谢是。《王子侯表》:旁光侯殷,元鼎元年,坐贷子钱不占租,取息过律免,此贵人自行放债者。《后汉书·虞诩传》:诩上疏言“永平、章和中,州郡以走卒钱给贷贫人”,司空案劾,州及郡县皆坐免黜,则官且躬自为之矣。
后汉光武建武六年,诏郡国有谷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及笃癃无家属,贫不能自存者如律。章帝元和三年,诏婴儿无父母、亲属及有子不能养食者,禀给如律。献帝建安二十三年,魏王令:吏民男女:女年七十以上无夫、子,若年十二已下无父母、兄弟,及目无所见,手不能作,足不能行,而无妻子、父兄、产业者,廪食终身。幼者至十二止。贫穷不能自赡者,随口给贷。老耄须侍养者,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三国·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此等皆养民之政,见于法令者,然亦告朔之饩羊而已矣。
【注释】
(1)数:古十万为亿,汉万万为亿。
(2)地权:汉人计訾土田不在其列。
(3)地权:大规模农业如樊宏,兼并如张禹,又见第三节。
(4)商:汉武新莽行轻重皆用商人。
(5)商:贡禹欲令近臣自诸曹侍中以上,毋得贩卖。全琮父使市易。
(6)地权:缘边之畜牧。
(7)音乐:汉时富贵者,皆有家乐。
(8)文具:仲长统言身无半通青伦之命。
(9)生计:王符言城乡之别已显。
(10)地权:汉时名田之法。贾人皆不得名田,则商人已事兼并,田令商者不农。名田之论。
(11)地权:大后诏王氏田非冢茔,皆以赋贫民,则古荒地多,苑囿之类,苑囿赋民。
(12)地权:汉世公田颇多。
(13)地权:吕蒙五十顷,诸葛亮十五顷。
(14)地权:仓慈在敦煌割大族地赋小民,使徐毕其直。
(15)生计:汉人皆咎制度不立。其禁令。其不行或行之而反扰累。能自守制度者。
(16)职官:随身衣食悉仰于官,家计不与。
(17)兵:三国军人之富。
(18)借贷:贷谷以充振给。
(19)生计:振疏徒名高,王符所言悭吝乃普遍情形。
(20)借贷:子钱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