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李贽——自相冲突的哲学家(第11/12页)

﹝13﹞《焚书》卷2页44。

﹝14﹞《焚书》卷1页30、36、40、卷2页46。

﹝15﹞《焚书》卷1页9、卷2页57、77―78;容肇祖著《李卓吾评传》页11―17。

﹝16﹞《焚书》卷6页232。此诗曾由萧公权译为英文,载《明代名人传》页809。

﹝17﹞《焚书》卷2页45。

﹝18﹞《焚书》卷3页84。

﹝19﹞《四友斋丛说摘钞》卷176页2;《归有光全集》页96。

﹝20﹞参看何著Ladder of Success

﹝21﹞参看《归有光全集》页231。

﹝22﹞朱谦之著《李贽》页29。

﹝23﹞《焚书》卷2页52―53;容肇祖著《李卓吾评传》页25。

﹝24﹞李贽的家族对之施加压力,虽无直接的证据,但从现存的族谱中可以得到一些线索。族谱手稿的笔迹出于多人,最早的在1606年,为李贽去世后四年。可见修谱的工作在李贽晚年已经进行,表示了他这个家族为巩固内部团结而作的努力。族谱的发现及情况见《李贽的家世》,载《文物》1975年1期页34。

﹝25﹞《焚书》卷4页181。

﹝26﹞《焚书》卷1页25。

﹝27﹞《焚书》卷2页65、卷4页150―153。

﹝28﹞《焚书》卷2页16、82、卷4页182,附录卷2页269;《续焚书》卷1页8、11、19、26。

﹝29﹞李贽在南京时,已与王畿、罗汝芳、焦竑及耿氏兄弟熟识,当已为当代名流之一。参看《焚书》卷3页123、卷4页142。

﹝30﹞李贽的交游中,如刘东星、周思敬、顾养谦、梅国桢、李世达,官居漕抚、侍郎、总督、都御史,见《焚书》卷2页57、66、69、73、77、82。

﹝31﹞《焚书》卷3页118、123;《续焚书》卷1页29―30、卷2页55―56。

﹝32﹞de Bary对这一问题曾有所批判,见Self and Society,页5―8。

﹝33﹞《焚书》卷6页243。

﹝34﹞《焚书》卷4页143。

﹝35﹞《焚书》卷6页229;《续焚书》卷1页17、22―23、41、45;容肇祖著《李卓吾评传》页11。关于耿氏兄弟的情况,参看《明代名人传》页718。

﹝36﹞《明儒学案》卷35页7―8。可参看《明史》卷221页2253。《明史》对李贽的记载多不正确。

﹝37﹞《焚书》卷1页4。

﹝38﹞容肇祖著《李卓吾评传》页11;《焚书》卷4页143。

﹝39﹞《明儒学案》卷35页1―7。明代人把伦理之理和物理之理同称为天理,有如Joseph Needham所谓Law of Nature和Natural Law的混淆不明,见《中国科学技术史》第2册页540―542。简又文认为陈献章似乎已经发现二者不能并为一谈,但又未加彻底见解,见de Bary,Self and Society,页70。

﹝40﹞《焚书》卷1页27、37、卷4页150、182―183;《续焚书》卷1页29、卷2页26―27;容著《李卓吾评传》页13。

﹝41﹞《焚书》卷2页26、卷3页130、卷4页187。

﹝42﹞《焚书》卷4页185。参看《四友斋丛说摘钞》卷176页8。

﹝43﹞《焚书》卷首页3、卷1页8、卷4页192;容肇祖著《李卓吾评传》页18。

﹝44﹞《续焚书》卷1页11、卷2页59。容肇祖认为李贽在1582年后始专心写作,见《李卓吾评传》页12。

﹝45﹞《涌幢小品》卷16页365。

﹝46﹞《焚书》卷1页30。

﹝47﹞《焚书》卷2页50、55、卷3页130、卷4页187、增补卷2页268。

﹝48﹞《焚书》卷首页7。

﹝49﹞参看ArthurWaley所译《论语》的介绍,页28。

﹝50﹞这是胡适的意见。见MacNair,China,页230。参看de Bary,Sourcesof Chinese Tradition,页479―502。

﹝51﹞参看陈荣捷所译《近思录》的解释,并参看de Bary,Sourcesof Chinese Tradition,页479―502。

﹝52﹞《朱子全书》卷43页2―3。

﹝53﹞《近思录》,陈荣捷译英文本页12、93。

﹝54﹞中国的道学家通常有这样的误解。笔者在评论倪元璐时曾经指出,见de Bary,Self and Society,页438。

﹝55﹞de Bary,Self and Society,页9。

﹝56﹞《朱子语类》。

﹝57﹞de Bary,Sourcesof Chinese Tradition,页9。

﹝58﹞见《近思录》陈荣捷英译本序言。

﹝59﹞《焚书》卷首页4―5。

﹝60﹞颜钧其人其事,见《明儒学案》卷32页1、卷34页1―2、18、28;de Bary,Self and Society,页178―179、249―250。耿定向的信及李贽的复信见《焚书》增补卷1页260―263。

﹝61﹞《焚书》增补卷1页260―264。

﹝62﹞《明儒学案》卷32页4。中国的传统观念,常常以师生传授或地理区域等条件作为划分学派的依据,实际上并不能确切表示其学术思想的异同,这一情形在王学中尤为显著。

﹝63﹞de Bary,Sourcesof Chinese Tradition,页514―526;《明代名人传》页1409。

﹝64﹞唐君毅对这一点有详尽的解释,见de Bary,Self and Society,页103―105,亦见《传习录》陈荣捷英译本。

﹝65﹞《传习录》。

﹝66﹞王学的这种缺点已为黄宗羲、顾炎武所指出,现代中外学者如陈荣捷、Charles Hucker、Joseph Levenson也都有所论述。

﹝67﹞王阳明对“良知”和“意念”都没有下过确切的定义。他只是谈到了二者可能包括的含义,而在文章中又把这些偶取偶舍的含义作美术化的衬托,致使读者不能确定他是在介绍一种粗线条的观念还是在作精细的分析。这是古代哲学家的一个共同缺点,但在王阳明的学说中为尤甚。

﹝68﹞王畿的“良知”与“意念”,可参看《明儒学案》卷12页2、7。对此关系作出确切阐述的有唐君毅,见de Bary,SelfandSoci‐ety,页114。很多哲学家因为这些观念在个人的思想系统里具有开辟新门径的作用,可能引起对于人生的新的认识,他们往往用现代的方法对这些观念继续发挥。本书以明代后期的历史为研究的范围,所以认为这种思想解放的意义仅限于个人,而就整个社会来说则是逃避现实。这种不同的意见是从不同角度所作的观察而得出的,而并不等于反对所有对王阳明的肯定性的看法。

﹝69﹞《焚书》卷3页117、123。

﹝70﹞《焚书》增补卷1页259。容肇祖著《李卓吾评传》页25亦称李贽狎妓并非毫无根据。

﹝71﹞《明儒学案》卷32页69―70;de Bary,Self and Society,页162―170,页165尤为重要。

﹝72﹞《藏书》卷3页43、卷57页953。

﹝73﹞《藏书·世纪总论》页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