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第14/14页)

〔78〕一年两熟的土地纳税两次的例子可参见韦庆远《黄册制度》页Ⅱ-Ⅳ。然而,在明代后期,许多地区对所有的土地拥有者征收夏税与秋粮,每一块土地纳税两次。

〔79〕《明史》78/823。

〔80〕1584年,漕粮的临时折银首先开始于南直隶嘉定县。此后折银三年一请。大约在1596年,折银成为常例。见《天下郡国利病书》6/25。

〔81〕记载每亩产2石粮食的地区如下:南直隶常熟县,浙江上虞县、义乌县,福建漳州府,广东顺德县。除了浙江上虞县外,所有资料来源都是1600年以前。见《常熟县志》4/13,《漳州府志》5/53,《顺德县志》3/1,《天下郡国利病书》22/118,倪会鼎《年谱》3/13。

〔82〕叶盛(1435—1494)记述南直隶昆山县的大多数土地亩产4石米或麦,见《水东日记》31/12。根据王鏊1506年的记载,宋代上田每亩纳税粮1.5石,而当时的税率是30%。这两人的记载表明大约1500年左右,上田能够年亩产5石。尽管没有说明谷物的性质。一般认为宋代的税粮为米(宋代的计量单位可能略小),参见《姑苏志》15/1。在明朝早期苏州府的一些土地确实每亩税粮达2石米。同上,15/6。

〔83〕何良俊《四友斋》3/179。亩产量也从3石米到1.5石米不等。

〔84〕Ping-ti, Ho(何炳棣),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p.102—123.

〔85〕《明史》78/824;《大明会典》17/13;清水泰次《社会经济史》第17页起。

〔86〕同上,页17。

〔87〕《明史》77/819。

〔88〕《太祖实录》页2726。可参照《金华府志》6/2。

〔89〕Ping-ti Ho(何炳棣),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p.48;藤井宏《田土统计》页104—105。

〔90〕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48。韦庆远《黄册制度》页74。

〔91〕《天下郡国利病书》2/28;藤井宏《田土统计》页105;清水泰次《土地制度史》页462。


[1]本书的官员和官衔大体上都是以贺凯(Charles O.Hucker)的《明王朝的政府组织》(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21 [Dec. 1958], pp.1—66)一文为准。这篇文章又收入Studies of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s in Chinese History, ed. J. L. Bishop(Cambridge, Mass. 1968)。但是提到明朝的皇帝,用年号而不是庙号。

[2]当时二人应为巡按御史,作者用英文surveillance commissioner(按察使)来说明二人官职,恐不妥。——译者注

[3]明代的这些边境军镇不要与现代的同名各省相混淆。

[4]“husked rice”意为去皮米。但据《中国经济通史·明代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8月)页242所言:“秋粮都是以‘米’(皮谷)为主”。正好相反。——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