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16世纪的现实与主要的财政问题(第14/15页)

〔118〕《太宗实录》页0589,《孝宗实录》页3322。

〔119〕《太祖实录》页1881—1882;孙承泽《梦余录》42/10。

〔120〕《太祖实录》页1331、2533—2534、2735、2788、3192、3225、3264—3266。

〔121〕同上,页1292、3592;《太宗实录》页2172;韦庆远《黄册制度》页55。

〔122〕《顺德县志》3/21;《金华府志》21/6-7。

〔123〕《大明会典》41/4;《大诰武臣》1/附20。

〔124〕《大明会典》40/1—2。

〔125〕作为不定期的收入,最后一次向军士赏赐宝钞是在1423—1424年的冬天。见《太宗实录》页2426、2475。

〔126〕据说一些军士拥有300到500亩土地。见《太祖实录》页1203、2782,王毓铨《军屯》页72。这可能是有一些军户家庭原来就拥有土地,也有一些人在军屯体系之外获得田产。

〔127〕《太祖实录》页1478;《西园闻见录》91/2;王毓铨《军屯》页191;清水泰次《军屯的崩坏》页37—38。

〔128〕根据《顺德县志》3/12可以知道每个士兵受田20亩。其他类似的例子见王毓铨《军屯》页63—67、70、190。

〔129〕《太宗实录》0495—0496;《大明会典》18/12。

〔130〕朱元璋在明朝建立之前就已经要求进行军屯,此后不断地发布法令,重复强调这件事情。见《太祖实录》页1203、2782、2902、2910、3104。

〔131〕这种供给方法见《大明官制》4/2452;《大诰》1/16—18;《太祖实录》页2791、2998。对辽东的供给则是一个例外。

〔132〕《太宗实录》页0927。

〔133〕《明史》77/820;《仁宗实录》页0214;孙承泽《梦余录》36/3。永乐早期可能暂时地减少产量定额。见《大明会典》18/13。

〔134〕《英宗实录》页0014;《大明会典》18/13。

〔135〕《顺德县志》3/14;《天下郡国利病书》13/71、26/106—107;孙承泽《梦余录》36/4;魏焕《九边考》1/25。

〔136〕《大明会典》41/3—18。

〔137〕《宪宗实录》页1166。

〔138〕《孝宗实录》页0579。

〔139〕《大明会典》41/17。

〔140〕《世宗实录》页2066。

〔141〕对“清军御史”,见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51和Censorial System, pp.75—77。陆容在《菽园杂记》1/11中记述了一个实际的事例。

〔142〕倪会鼎《年谱》4/22;《顺德县志》3/4;王毓铨《军屯》页244—247。

〔143〕《孝宗实录》页1261。

〔144〕同上,页3424。《校勘志》页587校正了错误。

〔145〕《金华府志》21/5。

〔146〕《宪宗实录》页4069,《孝宗实录》页0809、1899、4058。

〔147〕1487年,弘治皇帝登基,赏赐边军每人2两白银,这样分发赏赐的白银总计有615320两。见《孝宗实录》0095。边军的部署见《宪宗实录》页2109、3908—3909。

〔148〕对于早期募兵见《孝宗实录》页3418、2447、3682;《皇明经世文编》90/7、99/7。

〔149〕《明史》91/956。也参照吴晗《明代的军兵》贞221。

〔150〕《孝宗实录》页3554;孙承泽《梦余录》35/14、18。实在定额总数为483132两。

〔151〕《孝宗实录》页3554。

〔152〕倪元璐《全集》“奏疏”11/6—7。

〔153〕朱楔《信用货币》页156—157;彭信威《货币史》页432—433;李剑农《经济史稿》页102;Lien-sheng Yang(杨联陞),Money and Credit, p.67.

〔154〕这69次记录可见于《太祖实录》页2981—3078。

〔155〕同上,页3079。

〔156〕同上,页3062。

〔157〕《大诰续编》1/143—145。

〔158〕以《太祖实录》页2458、2926的记载为依据。

〔159〕《明史》81/849;《太祖实录》页0509、0589—0590;也参见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608。

〔160〕《大明会典》31/582(应为《会典》31/3。——译者注)。通过士兵与劳工不断上升的支出可以看出宝钞实值更低。参见《太宗实录》页0623、0691、0836、1657、1681。

〔161〕1425年,购买一石米要花费40贯到70贯宝钞。见《宣宗实录》页0175。

〔162〕同上,页1133—1134。

〔163〕同上,页0493、1171。

〔164〕同上,页0095。

〔165〕对于门摊税和其他用钞支付的税收,可参见:《明史》81/849;《大明会典》31/4—6、35/2—6;《仁宗实录》页0219,《宣宗实录》页1324—1326。

〔166〕同上,页1977。

〔167〕同上,页2406。

〔168〕对于1433年的降税,参见《宣宗实录》页2305—2306;《大明会典》31/6—7。

〔169〕《宣宗实录》页0151—0153。

〔170〕《明史》81/849;彭信威《货币史》页422。

〔171〕《英宗实录》页0224。《明史》81/849中的记载有误,参见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1—2。

〔172〕《英宗实录》页0293。

〔173〕同上,页2723。

〔174〕同上,页3209。这条规定在1435年被景泰皇帝废除。见《大明会典》31/7。

〔175〕《宪宗实录》页0533;沈榜《宛署杂记》页57。

〔176〕《大明会典》35/44。

〔177〕以宝钞支付税收,参见《大明会典》35/8、47;《孝宗实录》页0093、1104、1690。关于商贩买卖宝钞参见《宪宗实录》页2471、2680、2971。

〔178〕到16世纪中期,每钞1张为1贯,每千张为一“块”。对于征税者来说,每块准银4.6两到10两。见《世宗实录》页1634;彭信威《货币史》页441。

〔179〕李剑农《经济史稿》页103。

〔180〕彭信威《货币史》页441。

〔181〕《熹宗实录》页0051。

〔182〕何士晋《厂库须知》1/19。

〔183〕《大明会典》31/8。

〔184〕《熹宗实录》页2342、3142、3355。

〔185〕《皇明经世文编》244/16。

〔186〕《武宗实录》页0081。

〔187〕官定兑价在1481年是800:1,1527年是700:1,1567年是800:1。见《大明会典》31/10、12、13。

〔188〕铸币过程参见《明史》81/850;《武宗实录》页0080—0082;孙承泽《梦余录》38/12;和田清《食货志译注》页748—749;宋应星《天工开物》158—159、166—168。

〔189〕《西园闻见录》92/18。

〔190〕《明史》81/850;《皇明经世文编》244/16。

〔191〕彭信威《货币史》页425、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