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6/20页)

在这些地区,地权因法律的模糊而更加复杂。其原因可以追溯到南宋,当时为了减轻财政困难,政府强行从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田主那里收购耕地。从顾炎武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这个政策是极不受欢迎的,非但没有解决财政问题,而且还产生了更多的难题。即使是在宋王朝灭亡后,按售价分期付款的许诺,仍然没有兑现。元朝可能继续将此种财产作为官田,并扩大了它的面积〔42〕。当洪武皇帝用武力占领该地区后,他设法回避了这个法律难题。他仅仅是说,这一地区的百姓,尤其是苏州府的百姓,支持过他的政敌,因而他们的财产被没收充公了。但他没有建立起一套机构来管理这些籍没的财产。这些官田的租米也被合并到正赋之中〔43〕。这种模棱两可性,再加上变化的地形,使得登记田产完全没有实效。在顺德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但是根据1581年以前进行的土地清丈可以看出当地官田只占全部耕地面积的5%。而长江三角洲地区,在王朝建立之初,籍没的土地及其他官田就已经占到当地土地的绝大部分,以至于民田所剩无几。例如,常熟县在1391年登记的官田有933763亩,相比之下,民田只有308737亩〔44〕。官田占到全部地亩的70%以上。

没有证据表明,最初官府已经默许了私人出售官田。然而,土地所有权既不能通过实地确认也无法利用清丈册籍进行核实,所以15世纪前期已经出现了官田私售现象。从历史上看,分割土地进行典卖会加剧混乱性。顾炎武说,有时买主根本不知他们所购买财产的性质〔45〕。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明朝政府从不努力消除这种模糊性。只有当更多的纳税大户不断地拖欠税粮时,各地官员才会窜改税收册籍,降低税粮折算(见下文)。

到16世纪中期,土地的占有与使用已经异常混乱,根本不可能再无视这些十分棘手的问题了。同时,登记的官田没有为国家带来任何实际的财政收益。1547年,嘉兴知府赵瀛建议,所有的纳税土地都要被确认为民田。由于找不到官方的正式批准文件,目前还无法知道这个建议是如何最终得到官方认可的。地方志显示,流失官田的佘租,如顺德县采用的方法一样,许多年以后,在所有的田主之间进行了分摊〔46〕。于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的许多府抓住这一机遇,进行了同样的奏请〔47〕。此项庞大官田的取消,无疑是明代财政史上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这就是说长江三角洲地区在创设官田时,没有颁布过任何正式的法令,差不多两个世纪后,又是在没有任何公告的情况下被取消了。

然而,官田与民田的合并,产生了特殊的问题。由于有大量的官田被勾销,它大大地增加了所有纳税户的平均税额。在苏州府嘉定县1547年的再分配中,造成了平均每亩土地的基本税额为0.3石米〔48〕。邻近的长洲县是平均每亩科米0.37石,而接壤的太仓州是每亩科米0.29石〔49〕。这些平均税率,差不多是此三角洲地区之外通行税率的10倍。但考虑到这些府的土地亩产量很高,这个比率绝不意味着是完全不合理的。而且由于税收已经部分地折成金花银以及其他隐蔽性好处,实际的支付进一步减少。但有的时候,当帝国把公平看成第一税收原则时,这种偏见性的税率,就会给了当地的田主一个不满的口实。

长途解运赋税的费用及其特定的折纳,并非三角洲地区所独有,但却造成了混乱。南直隶的四个府被指派把总共1206950石漕粮解运京师的任务;也就是说,占整个帝国年度税额的1/3。通常的加耗额要达到漕粮55%〔50〕。随着1471年实行的“正兑”和“改兑”,漕粮更进一步分为两类,改兑只付加耗比例的一半(第二章第一节)。此外,还有214000石的白粮运输之役。白粮多指宫廷岁用的白熟粳、糯米,部分会直达皇帝的餐桌,部分则作为祭品。白粮主要是从长江三角洲地区征收,并且规定了严格的标准。运输概由民解,而不交由运军解运。在运河运输途中,解运粮长不得不甘受洪、闸官吏勒索。而交纳白粮时,监收内官更是科索无厌〔51〕。“南粮”也是征自长江三角洲地区,总额共64391石,要由纳税户解送到南京。但解运距离短,加耗不多〔52〕。其他对拨地方粮仓,加耗更少。因为这样才有可能由纳税户解运大部分税粮。因此,该地区总共有五种税粮解运方式,每种方式又都有不同的解运盘费。只有税粮交入中央政府指定的仓库时,才算完成税粮。所以,五种运输方式实际上形成了五种不同的税收支付形式。

另外,这四个府也被要求按4石税粮折成1两白银的比例,支纳365135两金花银。这种支付均远远低于当地的粮价。有一部分税粮也被折成棉布,总计322774匹,根据质地以每匹1石或2石的比例折纳。这种折纳算是对纳税户的一种补偿〔53〕。通过当地县志关于16世纪晚期的物价、加耗和解运费用的记载,我计算了每一个纳税户每石税粮折银后的实际财政负担,如表1所示〔54〕。

表1 1585年左右南直隶四个府纳税户税粮解运或折纳的财政负担(单位:两)

每石粮食的税收支付形式 折银后费用估算
白粮 1.91
漕粮正兑 1.30
漕粮改兑 0.90
南粮 0.75
地方对拨的税粮 0.63
折布 0.44
金花银 0.26

很明显,此明细表既不十分合理,也不适合于按照它所显示的那样进行实施;很有必要在不违背帝国法令的前提下进行一些小的调整。这一调整实际上是被周忱(1430—1450年任南直隶巡抚)推行。他想用加耗和折收比例中的不均平,来平衡基本税额。要注意,在15世纪,官田制度还没有被取消,而且经过几次转手之后,大部分田产的税率要么过高,要么过低。有些税率高得惊人,多至每亩科粮2石,甚至地方官员也承认他们也不知其起源〔55〕。为了不完全打破这一切,周忱引进一种他称之为“平米”的新方法到税收结构中来。

首先,他命令所有的基本税额,不管能否确定土地使用权,也不管税率是高还是低,都要保持原样。但他取代直接根据税额加增耗米,也没有将它们改折,而是向所有纳税户均增加耗。在实施的第一年,他实际上将加耗比例增加到90%。它对基本税额平均加增90%的耗米,称为“平米”。尽管如此,它却不是完全用粮食来支付的。凡是科则较轻的田土(每亩0.4石或更少)的纳税户要纳本色实物。科则较重田土的纳税户则纳棉布、金花银等,这些折色实际负担较轻,纳税户可以从中得到了好处。通常的加耗和解运负担被取消后,90%的耗米成为当地政府的节余,以之应付各种各样的解运费用。换句话说,纳税人通过交纳平米,在其本地就解除了他们的税收义务,而地方官员在征收后则进行再分配。这在县级及其上级,实现了更为集中的管理。90%的耗羡,成为第一年的盈余,这些耗羡会被留用到第二年,以便于减少第二年的比例。因此,这一征收并不完全受制于定额制度,而且也显示出年度预算的特点。然而,纵观他的巡抚任期,周忱每年调整的耗费,却从来没有低于过5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