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田赋(一)税收结构(第7/20页)
1450年,周忱在大量的批评声和弹劾的威胁下致仕,其罪名首先是专擅征科,其次是由于对耗羡的管理不利〔57〕。耗羡体系被永久废除了。没有哪一位地方官员被允许均增加耗成为耗羡。但平米却作为一个制度而幸存下来,并被推行到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所有各府,且一直到明王朝灭亡,仍还有影响。与周忱的平米体系不同,16世纪合并的解运盘费,被计算出来固定到一个最低的水平,实际上肯定了定额制度。1547年,因官田的流失而引发的赋税再分配时,平米不再根据基本税额计算,而是以田亩为依据。在1581年的土地清丈之后,松江府的上海县报告说,它登记的纳税田土有1494775亩,该科平米391307石〔58〕。与此相似,苏州府吴县登记的纳税田土有714129亩,1589年该科平米为157193石〔59〕。但平米仍然与国家账目上的税收定额不同,因为它合并了地方的多种额外费用和改折,然后均平地摊到所有纳税人身上。国家账目仍然是指特定仓库实际收到的款项,折色项目也仍然以粮食,而不是以折色的价值来计算。
表面上,平米的征收,尤其是当它取代了基本税额后,已经代表了一种最大可能的税收结构简化。但更进一步的观察却显示,改革并没有走得更远。平米仍然是一个抽象的赋税单位,它的大部分,仍然在16世纪晚期改折为白银。从此,每位纳税人不得不部分用粮、部分用银纳税。后者的一部分要用来支付上供棉布的开销。而且,由于平米已经被永久地固定为尽可能的最小幅度,已没有进一步调整的余地。这就限制了地方官府在处理各项事务中承担起财政责任。它的职责只是从里甲中佥派民间代理人进行物资和资金的解运,因而又恢复了粮长。当缺额不可避免地出现时,就由解运者本人赔补。地方志中有很多的例子表明,地方政府征收的耗米与运费几乎不足弥补实际的开支,许多解户因而破家〔60〕。而且解运是里甲之役,没有办法阻止这些官方佥派的解运人向老百姓勒索物资、劳力和资金,以济解运。这方面的细节,将会在“税收管理”一章中进一步讨论(第四章第一节)。但在此必须指出,税收构成不够广泛,没有能包括各项花费。
由周忱在15世纪开始征收的平米,体现了与一条鞭法改革相同的原则(第三章第三节)。平米适当地合并了田赋,而一条鞭法将这种合并扩大到役。两者都在征收之先合并了各种名色税收,并在征收后分配收入,而且两者都有同样的局限性。即使地方税收实现了合并,上层仍然缺乏整体性。各色收入,包括金花银、官布、白粮、南粮和漕粮,已经在国家账目中作为开支款项而永久地被分配了。侧面收受及交错补给线仍然在继续。地方官员从来没有被授权去获得足够的运作费用,以支持扩大后的管理职能,这一点可以从耗羡的取消中看得出来。分离的解运体系意味着,这些数目繁多的项目仍然是税收结构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北部中国
在北直隶以及山东、河南的部分地区,税收结构的复杂是多种原因造成的。在北方,以马差替代了田赋。而在15世纪又建立起了皇庄和贵族庄田。此外,官田和政府草场仍然保持。
马政开始于王朝建立之初。洪武及永乐皇帝都力图在中国以外的地区获得马匹。在14世纪晚期和15世纪早期,马匹是通过购买或以物易物的方式,从北边的朝鲜、女真,甚至中亚的浩罕(Kokonor)、撒马尔罕(Samarkand)获得。官方记录显示,到1424年,明朝政府已经拥有1736618匹马,而且马的数量以10%—15%的年增长率递增〔61〕。尽管这两个数字似乎都明显地被夸大了,但很清楚,马匹太多的话,对政府机构而言,是难以维持的,其中的一部分马匹不得不改由民牧。洪武皇帝通过将官马寄牧给长江以北的几个府,开始了这一进程。当选定北京作为首都后,北部中国成为养马的重点地区。固定的马差,由北直隶的七个府、山东的三个府及河南的三府一县的民众来提供〔62〕。
直到1568年,所有的马匹都是分配给民户饲养。根据不同的上报,在15世纪,它们的总数量在100000至120000匹之间〔63〕。尽可能地以5户为一组,养马5匹[1]。这些马户的田赋及其他差徭负担可以进行减免,但饲养、看护马匹的开支要由马户自支。每一组马户每年都要为北京上交一匹军马。另外,马户还被希望养出一定数量的马驹。由马户饲养,直到被征用。从15世纪晚期开始,一个通行的原则是,种马一匹每三年产马驹两匹。种马死,或者是孳生不及数,都由马户赔补〔64〕。
从1466年起,军马之役逐渐折银〔65〕。1468年,帝国太仆寺始设常盈库,贮藏管理这些折银〔66〕。到16世纪早期,马匹上交很少。例如,1528年,本来应该有25000匹马上供,结果却只送来了3000匹,其余部分代以折银〔67〕。根据改折的时间及行政区域的不同,折银比例变化很大,从每匹马折银12两到30两不等〔68〕。同时,地方牧马仍在继续。帝国分派郡监到各府,为新马打制烙印、处理孳生的马驹,以及监管马匹损失的赔补〔69〕。为了简化税收管理,绝大多数县将他们的纳税土地分为两类,并冠之以“纳粮地”和“养马地”的名称。这种划分很有必要,因为马政运作每三年一循环〔70〕。除了岁纳外,马头还必须保证能达到规定的多产(每三年孳生两匹马驹)。只有群监官作出决定,否则这一账目将无法了结。用于养马的土地面积相当大,例如,大约在1500年,北直隶宛平县登记的纳税土地有355999亩,其中有142143亩,约42%的土地留作养马〔71〕。这一情况在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都没有发生变化。
1568年,朝廷下令进行一项重要的税收改革,即变卖种马,总数大约有100000匹。1581年尽将种马卖尽〔72〕。要不是在京师有特殊的财政程序,马政将会正式结束。帝国太仆寺负责为军队提供战马,需要有自己的预算收入并因而继续维持这一账目。年度开支款项还是来源于地方,依然以先前马匹的配额为依据,继续送到常盈库〔73〕。现在,民众已经不再负有孳生马匹的责任,不再有赔补马匹的风险。马差在每个地区都被固定在一个年度额上,能够被再度视为田赋的一部分。在北部中国的这些地区,纳税土地与马地合二为一。每年向帝国太仆寺上交的税额,在所有的纳税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就如同在南部中国征收金花银的方式一样,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在赋税账目上,马差仍然与田赋正税分开,这就使得这些特殊地区的基本田赋税率看起来要大大低于其他地区通行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