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14/16页)
尽管16世纪的学者们总是对小土地所有者有着深深的同情,却很少有人关注他们的佃户。明代官僚的传记显示出他们中的许多人都是来自于小土地所有者家庭,在某种意义上,这些人的家庭体现着传统的儒家道德。毋庸置疑,他们常常能够利用传统的社会升迁渠道而改变身份,因为低水平的税收能够留给他们一定的农业收入剩余,他们精打细算,不断壮大实力〔204〕。当他们谈起税收时,其公正感常常受制于地主阶级的社会价值观,他们关心的不是现代意义上纯粹的经济公平。
尽管在中国,这些小土地所有者从来没有因为圈地法令而无家可归,沦为城市无产者,但他们为此换来的是沉重的经济负担。相对于少数大土地所者而言,他们家庭中存在着大量的无用劳动,其经济丧失更多。小土地所有者的大量存在,使得田赋税率不能充分上调。财政管理的障碍不仅由于不能向大土地所有者征收累进税,同样也要考虑小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其实,资金的滥用不必考虑,在传统中国,税收收入严重不足,政府甚至不能正常运作,更不消说求得任何经济上的突破。
注 释
〔1〕梁方仲《一条鞭法》页52—53。
〔2〕《天下郡国利病书》17/70。
〔3〕《汶上县志》8/61。
〔4〕《天下郡国利病书》6/16。
〔5〕《大明会典》27/35。
〔6〕《天下郡国利病书》7/21;《杭州府志》28/6;《上海县志》3/25—26;《穆宗实录》页0355。
〔7〕“赋役全书”的准确纂修时间还不好确定。1628年,毕自严在其奏文中认为赋役全书的编纂已有四十年。见孙承泽《梦余录》35/24。因此可以推算1583年左右就已经开始编写“赋役全书”了。
〔8〕浙江会稽县在16世纪60年代推行这种方法。见《会稽志》5/4—11。
〔9〕《徽州府志》8/20—21。
〔10〕关于这些钱粮文册,见《大明会典》20/13—14;《天下郡国利病书》6/64、66;海瑞《海瑞集》页72;《会稽志》7/12—13。
〔11〕《西园闻见录》33/14。
〔12〕《大明会典》20/14。
〔13〕《日知录集释》3/79—80;何良俊《四友斋》3/184。
〔14〕《皇明经世文编》397/7。
〔15〕《天下郡国利病书》16/34。
〔16〕同上,8/56。
〔17〕人们常常提到册勒于石之事,但详情还不确知。可参见:梁方仲《一条鞭法》页64;《开化县志》3/6。
〔18〕梁方仲《一条鞭法》页59。
〔19〕《会稽志》7/6—12;《淮安府志》(1573)4/13。
〔20〕《穆宗实录》页1039;《西园闻见录》32/19;叶梦珠《阅世篇》6/1。
〔21〕《穆宗实录》页1169,《皇明经世文编》278/10。
〔22〕归有光《全集》218。
〔23〕顾炎武《文集》1/15—16。
〔24〕焦竑《献征录》17/94。
〔25〕《西园闻见录》33/17。
〔26〕《天下郡国利病书》6/92、17/70。
〔27〕叶梦珠《阅世篇》6/1;龙文彬《明会要》下册页1018—1020。
〔28〕葛守礼《葛端肃公集》2/18。
〔29〕《天下郡国利病书》6/89。
〔30〕同上,7/10—11、18、34—37。
〔31〕《上海县志》4/4;《天下郡国利病书》6/75—76。
〔32〕《上海县志》4/4;《天下郡国利病书》6/87。也参见《皇明经世文编》438/20。
〔33〕《上海县志》4/5。
〔34〕这种说法是由梁方仲在《一条鞭法》中提出的。见该书59页。
〔35〕《皇明经世文编》438/20。
〔36〕《开化县志》3/35—38。
〔37〕《天下郡国利病书》6/89—90。
〔38〕同上,6/81。
〔39〕《上海县志》4/4—5;《天下郡国利病书》6/74、90。
〔40〕《上海县志》4/6。
〔41〕《天下郡国利病书》6/83、85。
〔42〕同上,7/23、34、36—37。
〔43〕同上,22/10—11。
〔44〕同上,15/152、169、178,16/34。
〔45〕《东昌府志》12/42—43。
〔46〕汪应蛟《奏疏》。
〔47〕《香河县志》4/19。
〔48〕《上海县志》4/6;《杭州府志》28/6;《香河县志》4/19,《皇明经世文编》397/8;《天下郡国利病书》6/76、91,7/34,9/49,16/47。
〔49〕《天下郡国利病书》6/75。
〔50〕同上,6/76。
〔51〕《皇明经世文编》503/1—8。
〔52〕《天下郡国利病书》6/75。
〔53〕同上,7/11。
〔54〕同上,6/76—77。
〔55〕《神宗实录》页1211;《皇明经世文编》325/8。
〔56〕顾炎武《文集》1/15—16。
〔57〕《皇明经世文编》397/19;《汶上县志》8/61;《天下郡国利病书》18/22、22/31。
〔58〕叶梦珠《阅世篇》6/4。
〔59〕顾炎武《文集》1/15。
〔60〕归有光《全集》217。
〔61〕海瑞《海瑞集》49、179—180。
〔62〕《西园闻见录》32/26。
〔63〕《天下郡国利病书》6/89;《开化县志》3/32。
〔64〕海瑞《海瑞集》48页以后。也参见T'ung-tsu Ch'ü(瞿同祖),Local Government, p.26.
〔65〕《开化县志》3/30—37。
〔66〕顾炎武《文集》1/16。
〔67〕《会稽志》7/10。
〔68〕《吴县志》9/29。
〔69〕《大明会典》38/7。(当为28/7。——译者注)
〔70〕《开化县志》3/31。
〔71〕《西园闻见录》32/18;《天下郡国利病书》6/79、82。
〔72〕《明史》330/3367;《神宗实录》页1495。
〔73〕《天下郡国利病书》6/20。
〔74〕同上,15/183。
〔75〕汪应蛟《奏疏》9/6。
〔76〕《天下郡国利病书》6/82。
〔77〕同上,6/21;《常州府志》5/18。
〔78〕张学颜《万历会计录》4/100;《天下郡国利病书》25/41,26/122。
〔79〕1519年,一位詹事府主簿在常熟县拥有52亩土地,他的名字被知县记录在地方志中,同时知县将他自己的名字签于其后。大约在1584年,嘉兴知县在地方志中记载了这样一个人,他在两县交界地带拥有1000亩土地,却对两县都不纳税。在这部地方志中,知县还附加记述了他成功地使另外一些缙绅地主为他们的3340亩地产纳税。见《常熟县志》2/42;《天下郡国利病书》12/30。(《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12册30页无此内容。应该载于原编第22册30页,嘉兴县也当为嘉善县。——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