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16/16页)
〔158〕《大明会典》42/37、38、43、46。
〔159〕这种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一直保持到19世纪而没有变化。见Sun,'The board of Revenue', pp.175—228.
〔160〕这是概要分析了《大明会典》卷25、26、27、28中所给出的资料之后而得出的数字。
〔161〕对于1502年的简明统计,可见《孝宗实录》页3548—3555。同样的简明统计见《西园闻见录》34/1和32/24。
〔162〕这一表格根据《临汾县志》4/2—5中未经整理过的数据概编而成。
〔163〕《天下郡国利病书》13/76。
〔164〕《孝宗实录》页3552。
〔165〕《世宗实录》页5169。
〔166〕郑晓《今言类编》1/36。
〔167〕《穆宗实录》页0843、1424。
〔168〕Hucker,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p.9;吴晗《朱元璋传》页216。
〔169〕《世宗实录》8448-8449;《明史》82/864。
〔170〕《穆宗实录》页1039。
〔171〕《世宗实录》页5753—5754、5902—5906、8191—8192,《穆宗实录》页0570、0843、0857。
〔172〕表格中的内容来自于《吴县志》中没有整理编辑过的数据资料。
〔173〕《宪宗实录》页3596。
〔174〕《皇明经世文编》369/9。
〔175〕《漳州府志》5/18。
〔176〕《皇明经世文编》397/16—17。
〔177〕《宪宗实录》页3596。
〔178〕见:何良俊《四友斋》3/196—197;《金华府志》8/13。
〔179〕这种复合性的预算被称为“练兵米”(troop-training rice)或“练兵银”(troop-training funds),见:《上海县志》3/21;《吴县志》7/17。
〔180〕参见:《姑苏志》15/1;《金华府志》8/40;《徽州府志》7/1、7/4。
〔181〕《明史》224/2585。
〔182〕《世宗实录》页4208、4215。
〔183〕王鏊《震泽长语》1/23;《西园闻见录》34/2。
〔184〕《大明会典》39/1—7;孙承泽《春明梦余录》27/5。
〔185〕薛尚质《常熟水论》10;《皇明经世文编》375/11。
〔186〕《明史》222/2559;《神宗实录》页1986、3317、5491、6543、11266。
〔187〕苏同柄《驿传制度》页439。
〔188〕《徽州府志》8/23。
〔189〕《开化县志》3/31—32。
〔190〕海瑞《海瑞集》页48—49。
〔191〕《西园闻见录》32/9。
〔192〕倪元璐《全集》“奏疏”9/5;《日知录集释》3/80。
〔193〕Lach, Asia in the Making of Europe, I, p.769.
〔194〕《开化县志》3/33。
〔195〕《怀柔县志》2/10。
〔196〕《皇明经世文编》438/3—4。
〔197〕薛尚质《常熟水论》3—4、10—11。
〔198〕归有光《三吴水利录》1/5、7。
〔199〕《汶上县志》8/61—62。
〔200〕《英宗实录》0110。
〔201〕《日知录集释》4/56。
〔202〕傅衣凌《农村社会》页11—13、22、24、33;谢国桢《党社运动考》页268—269。
〔203〕海瑞《海瑞集》页418、457。
〔204〕Ping-ti Ho,在Ladders of Success一文中举出了许多社会地位流动变迁的例子。傅衣凌也认为一般的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经过几代即告分散。见《农村社会》页85。小土地所有者阶层可能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代表着地位上升的最初阶段和地位下降的最后阶段。
[1]《大明会典》的数据源自于《万历会计录》,《会计录》编纂于1582年,随后立即印行。现在在芝加哥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可以通过缩微胶卷看到该书,但是缺失第3卷和第6卷。通过张学颜的序言可以看出,该书的土地数字不包括1581年的土地清丈结果。它主要是依据官方档案和早期各地的出版物,也包括一些私人著作。虽然这部著作包括了一些有用的内容,但是编者本人都认为其中的土地数据并不充分(该书4/99—100、9/87有这方面的说明)。
[2]这些结论主要是依据当时的一些作品的记述。诸如“膏腴万顷”、“田连郡县”之类的俗语,这些话语都是一些文学语言,不能照字面意义来解释。
按照这些研究,徐阶(1503—1583)据说是有田240000亩(见《明清社会经济形态的研究》一书中王方中的记述,见该书页132),或者是400000亩土地(吴晗,《海瑞集》序言,页7)。而董其昌(1556—1637)则据说有100万亩土地(《明清社会经济形态的研究》页132)。另一条经常引用的记述是张居正写给南直隶巡抚的信,在信中,张居正认为苏松地区的某些大地主(或他们中的几个人)占有土地达700万亩,税粮达20000石(《皇明经世文编》327/12)。
徐阶确实是一个大地主。他的绝大多数财产是通过一些“投献契约”得到的。实际的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契据交给徐家,并交纳名义上的地租,同时依靠徐阶在京师的影响,使他们能够免除官府的差役负担。上面提到的土地亩数相当于一个中等或小县的土地数,这一数字源于其敌意者的描述,可能被夸大了。房兆楹在为“明代人物传记计划”写徐阶的传记时,给这一数字加了括号。在与现代的学者讨论这件事时,房教授认为这种投献行为是非法的,所以不可能确知实际情况。
董其昌家族在松江府臭名昭著。他的儿子与下层人士进行不公平的交易,从他们身上敲诈钱财。这引起民众骚动,并烧毁了董家的房子。这一事件在民间广为流传。而上文所说的亩数也是源于此种传说,值得怀疑。谢国桢在《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上海,1935)中记述了这个故事,见该书页270—273。
张居正的记述明显有技术上的错误。在苏州府和松江府,交纳20000石税粮要有土地是70000亩,而不是700万亩。这似乎是张居正用错了顷(100亩)和亩。这一错误已经被《皇明经世文编》的编者注意,王方中在《明清社会经济形态研究》一书的132页也注意到这件事。但傅衣凌却没有注意到这一问题,可参见《明清农村社会经济》页82。
[3]依《明实录》等资料,这次加派时间应为万历四十六年九月,当为1618年。——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