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7/16页)
“一田三主”充分暴露出税收管理上的无能。地方官员三年的任期过短,不足以使他们能够充分地了解地方情况,总结经验,以应付已经存在了几个世纪的习惯。实际上,纳税人与征税人是在玩捉迷藏,很难指望税收水平的调整能够真实反映土地使用者的实际支付能力。税收水平不是取决于土地的生产能力,也不取决于地主的粮食收益,而是取决于辅助管理者的收入所得。
纳税人在进行田产转让时如何推收税粮也会对税收有很大影响。一个富有的田主从其田产中拿出一小块土地出卖,价格可能很低,但条件是买主要承担卖主绝大部分的税收负担。相反,富户可能高价购买一大片邻居的土地,但却只负担很少部分的税额。通过这一连串的交易,一个大土地所有者只是交纳象征性的税收,而沉重的粮差则落到小户身上。如此奸巧行为削弱了普通民众的纳税能力,导致了逋欠赋税的增加,进而影响到了税粮征收。在整个16世纪,这种做法的害处已经得到公认,官僚集团为此经常进行讨论〔111〕。这种做法似乎也已经扩展到整个帝国,但南方明显要比北方普遍,这是由于稻米产区土地占有和粮差征收有很大的复杂性。依据作者本人的经历就能够证明在田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收与地亩相分离的习惯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还通行于中国的某些地区。
第三节 征收水平
省直税粮定额(粮食石)
省直税粮定额可见于《大明会典》,该书同时记录了田土总数。因此税率可以很容易计算出来。可见表6。
表6 1578年省直税粮定额(石)
省份 | 田土总数(亩) | 税粮总额(粮食石) | 平均税率(每亩石) |
浙江 | 46696982 | 2522627 | 0.054 |
江西 | 40115127 | 2616341 | 0.065 |
湖广 | 221619940 | 2162183 | 0.009 |
福建 | 13422500 | 851153 | 0.063 |
山东 | 61749899 | 2850936 | 0.046 |
山西 | 36803927 | 2314802 | 0.032 |
河南 | 74157951 | 2380759 | 0.032 |
陕西 | 29292385 | 1735690 | 0.059 |
四川 | 13482767 | 1082544 | 0.076 |
广东 | 25686513 | 999946 | 0.039 |
广西 | 9402074 | 371696 | 0.039 |
云南 | 1799358 | 142690 | 0.079 |
贵州 | 516686 | 50807 | 0.096 |
南直隶 | 77394662 | 6011846 | 0.078 |
北直隶 | 49256836 | 598622 | 0.012 |
总计 | 701397607 | 26638642 | 0.038 |
这个表格当然有其局限性。众所周知,其中的一些地亩数有错误,作为估算的标准——粮食“石”,在实际支付时也没有一个精确的标准,这一点已经进行过解释。虽然如此,但这个列表也不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在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前期,朝廷的管理者确实依靠这些数据进行财政调整,所以从这些数据的可靠程度不难想像出管理的好坏程度。
户部完全意识到这些数据的可靠程度。所以其政策是利用这些数字作为一般性参考,而不是完全受到这些数字的束缚。1619年[3]进行的税收加派就说明了其态度。为了给辽东战事筹措经费,户部尚书李汝华在万历皇帝的同意下,向全国加派银两,只有贵州除外。依据全国性账目,每石粮食的价值在各地有很大不同,所以这次加派的标准不再以额粮为标准。而是按照各省直登记的田亩数进行分派。然而,这些差不多是50年前统计的土地数据有许多不准确与矛盾之处。户部依照这些数据按每亩银三厘五毫进行加派,数额并不是很大。这些加派并没有直接分摊到每个土地所有者身上,而是分配给各省及南北直隶,再由巡抚进行内部调整分配〔112〕。
众所周知,上表中的湖广布政使司和南直隶淮安府的田土总数过多,不合实际。按照一般的分配原则,这两个地区要特殊对待。折衷之后,湖广被加派银333420两,这是按照田土9000万亩左右进行加派,而不是按照《会典》上所记的22100万亩来确定加派额度的。淮安府同样是按照略超过1000万亩土地来加派,而不是按照全国性账目上所记的13082636亩来加派〔113〕。对于其他地区则没有例外,因为总税率上升不多,不会造成很大的不平均,也不会引起严重的关注。这种加派是按地亩而不是按照税粮额度加派,它也力图避免向南直隶等重赋地区再增加过重的负担。
根据表6,我们能够进一步看到,平均税率为每亩0.038石,与洪武确定的每亩0.0335石(见第一章第二节)相差无几。不过,地区间的差异很大。更为奇怪的是,从列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税率最高的地区是贵州和云南,这是两个不发达的省份。而税率核定最低的地区是河南、北直隶和湖广。
这些令人惊讶的事实按照原有的数据进行解释会有许多矛盾之处。贵州、云南以及湖广、江西的某些地区的田赋征收从来就没有遵循过常规。从洪武朝开始,云南就以水银、丹砂等地方土贡代替税粮〔114〕。一部分赋税则由少数民族部落首领一次性交纳,这与一般的税收不一样。邓川州一直到明朝结束还以贝壳支付部分赋税〔115〕。而贵州从来也没有编定过黄册〔116〕。17世纪,有一份给明朝末帝崇祯皇帝的上疏中概述了如下的情形:
黔版图原属夷部,所输赋役聊示羁縻,使知汉法。且田土尽属土司,自余民产而隶州县者仅什一耳。〔117〕
很显然,两地上报的田土数与额粮得不到重视。但因为这两个省的收入很少,所以它们的税收问题很少会成为一个重要议题。事实上,这两个地区还要经常接受其他地区的援助协济。
北直隶的税率低是不真实的,这是因为地方马差费用(见第三章第二节)已经直接以银估算,并不包括在税粮表中。北直隶正赋税则低也是别有深意的,因为所属各府州县临近首都,其民众要经常被征召去京师履行各种差徭〔118〕。在1623年,因为辽东危机又大量加税的时候,在北直隶,除一个府外,其他六府得到通免。得到优免的顺天府,只征银1227两。但与此同时,北直隶的民众要为过境军队服务,承担军事供给,这些任务相当沉重〔119〕。这种放弃正式税收而代之以无偿应役的政策与明朝的一贯做法是一致的。因为这些派征直接来自于中央政府,因此对北直隶的影响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