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田赋(二)税收管理(第9/16页)

尽管这个府其他各县在其上报中没有明确说明其土地数据的实际情形,但似乎也是用税亩进行折算。例如,灵石县,其地亩数也是灵活调整〔134〕。

按照徐贞明16世纪的记载,山西的粮食价格大约比南方各省高出30%,折纳比率为每石米0.8两白银,每石小麦0.6两,这一比率应该相当准确地反映出这些商品的市场价值〔135〕。根据这些估计,我们可以推测汾州府每一税亩的产量是小麦1石,平均收入为白银0.6两。这一收益水平可能大大低于汾河冲积盆地的汾阳县和平遥县,但是要略高于山区,这些山区运输费用较高,粮食价格低。

我们可以推测出当地的农田收入是每亩0.6两,通过这些比率,可以知道灵石县的税率最高,为全部产量的12%,孝义县最低,为5.5%。全府平均为8.3%。当时已经出现了通货膨胀(见第二章第四节),但粮食价格的上升要低于这一比率的上升。

从其他各种资料看税收水平

当时的一些文人不经意的观察和地方志中的概要记述有时可以用来评估16世纪的税收水平。不过,还从来没有人试图直接地将税额作为农田收入的一部分来进行估算。甚至有关每亩交纳全部税银的记载都很难发现。16世纪晚期的大部分时间里是一个税收重新调整的时代,情况多变,税收细目琐碎复杂,甚至一些地方官员也不清楚实际的税收水平。这类问题只有成为争议的中心时才会暴露出来。

我们从许多地区100年左右时间里的各种记载中选出了如下的10个典型事例。按照通常的研究方法是将这些调查的结果列表,但是因为这些资料很少而且零散,所以将他们编成统计表必定会妨碍进一步的研究,此非明智之举。当然,更系统地排列这些数据是可能的,但是这将会削弱和模糊一些背景情况,而这些背景对于理解问题至关重要。毫无疑问,明代后期的税收是更深刻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关键问题,但对这个问题的研究现在还很薄弱,而且这种薄弱还将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因此在初期研究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利用所有的相关调查资料,这是非常重要的。以下就此分别进行讨论。

(a)1543年,湖广安化县,每亩民田基本税粮0.02675石,这一税额又按每石粮食0.4432658两白银进行折纳,足以包括所有的附加税费〔136〕。

这里既没有提到土地的好坏,也没有提到“亩”的类别。然而在1623年,当时的湖广巡按御史对该省所有各个等级的土地进行了估算,得出平均亩产量为谷3石的结论〔137〕。最近,一位日本学者估计明代后期湖广的平均亩产量为米2石〔138〕。安化县与稻米的主产区相距不远,16世纪中期其亩产量应该能够达到米1石。该县所在的长沙府传统上是粮食价格比较低的地区〔139〕。如果粮食价格是每石0.3两白银,按照上面的税收原则,每亩实际交纳为0.01184两,这就意味着税收占到农田收入的3.9%。在16世纪初,米的价格进一步下降到每石0.2两〔140〕,这一数字则为5.9%。

(b)1569年,南直隶溧阳县将田赋分成几类。每亩折银从0.04两到0.0065两之间不等。这包括所有的耗银和附加税,还有摊入田土中的役〔141〕。

溧阳位于长江三角洲的边缘地区,境内有许多湖泊和河流,有理由认为其平均亩产量可达1.5石米〔142〕。正常的粮食价格是每石0.5两,最高税率不到农田收入的5.4%,最低税率不到1%。这种不正常的低税率并不是由于土地瘠薄造成的,而是有历史的原因。税率的差异也不与这一地区的地力高下有密切关系。所有这些问题,县志中都作了详细的说明。低于1%的税率是迄今所见最低的税率。

(c)1570年左右,葛守礼写信给山东巡抚,提到为了推进一条鞭法改革,布政使司决定要将全省基本税粮额固定为条编银。这些税收分成三等,即0.9两、0.8两、0.6两,取代了税粮石〔143〕。

在山东,按照一般的习惯,要将三亩或更多的标准亩折成一税亩〔144〕,最低可产小麦1石。1税亩基本的税粮额是0.05石。1576年,按照县志的记载,汶上县小麦价格为每石0.52两白银,但刚刚收获后小麦每石值银0.37两〔145〕。

这样的价格就意味着该省官员所能期待的最高税额浮动于农作物产量的8.6%至12.2%之间,最低税额浮动于5.8%到8.1%之间。

(d)1573年左右,福建省漳州府,税田10亩,岁纳本色、折色及驿传等项,总计为1.2两白银〔146〕。

南靖县、平和县的地租率显示出税田的平均亩产量是米2石〔147〕。按照通行的石米0.5两的价格,合并的税额占到粮食收益的12%。税额过高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同倭寇作战,增加了附加税。

(e)1580年左右,山东曹州制定了这样的税收规则:由曹州直接管理的地区,每2.7标准亩折成1税亩,征收条编银0.042两。在曹县,每4.8标准亩作1税亩,编银0.071两。在定陶县,3.6标准亩相当1税亩,编银0.052两〔148〕。

假定以上各地有粮食价格一致,估算的亩产量相同,就可以估出这些地区的纳税人的税额分别占到了其收入的9.1%、8.7%、8.5%。当小麦价格为每石0.37两白银时,这一比率将会修改到12.6%、12%、11.7%。

(f)1584年,广东顺德县的田赋平均占到农业产值的3.5%。当米价下降到每石0.3两白银时,这一计数字将变成6.1%(见第三章每一节)。

(g)1620年,浙江开化县为了税收的目的,将34.428亩出产上等稻米的土地合并为一个单独的面积单位,基本税额确定为粮食1石。这一税额包括除去辽东供应以外其他各色税收,准银为1.614673两,税额很高〔149〕。

开化县主要是一个木材产区,其粮食产量与粮食价格无法确知。然而,可以猜测上田1亩,收益不会少于0.8两白银。因为有证据显示同省其他地理条件相似地区的土地收益能够高达每亩1.5两白银。该县税额简化为每亩0.047两白银,估计不会超过农田收入的6%,还可能更低。

(h)南直隶苏州府吴县税收较重,上文已经提及(见第四章第二节)。1643年出版的《吴县志》中抱怨每亩0.4石左右的税粮过重,应该被取消。

这是17世纪中期的记载,但当时苏州府的情况与16世纪晚期没有很明显的不同。17世纪苏州府摊入地亩的赋税增加不多,略高于原额,政府已经考虑到其重赋问题。

根据基本的估算,长江三角洲地区的税率要高于其他地区通行税率的五六倍。但是由于这一地区折收金花银和官布,一般民众实际上的税收负担降低很多。而且,这一地区役的征收并不像田赋正税那样重。在整个帝国,三角洲地区被认为是土质最肥沃的地区。它包括南直隶的四个府和浙江的两个府。其中只有沿海的松江府由于碱性土壤而土质较差,但当地的土地所有者们却可以从慷慨的税亩折算中得到补偿〔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