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7/13页)
庞尚鹏在一封信中进一步揭露出有些地方官员被委任至批验所掣盐,按规定三日内必须起程,却迁延有逾两月而后才来就职〔95〕。为了加速支盐,他得到了皇帝的许诺,使一部分食盐在通过批验所时可以在船上接受检查。但是这些做法的作用是有限的。从产区支盐太多可能会导致其零售价格下降,政府必须对此加以保护。而且,价格的任何下降都将导致进一步的“盐引壅积”,由此影响到国家收入〔96〕。
官盐的价格由开中则例、余盐的购买价格和称为余盐银的消费税来决定,特别是最后一项成为主要的财源。这些都不可以被减少。开中则例和余盐银已经被列为预算项目,因此被预先支用。余盐价款是基层生产者惟一的合法收入。将其减少则会迫使灶户进行私盐买卖,由此导致合法食盐的缺乏。虽然庞尚鹏没有提及守支正盐期间利息的损失,但是很明显这些因素也影响了食盐的最终价格。正如彭信威所指出的那样,明代放款的最低月息至少也达2%〔97〕。
正盐根本无望截断私盐市场,因为正盐的价格毫无竞争力。到16世纪晚期,私盐贩卖在一些地区已经有固定的市场,分配给巡卒私盐定额实际上更像是对变化了的余盐银的随意管理。在这种条件下,盐务管理机构已无法强迫商人在这些地区内发卖食盐〔98〕。
值得注意的是,甚至庞尚鹏在试图清理壅积之盐时,食盐仍然按年度定额从产区支售。只有在消费地区的食盐零售价格没有受影响之时,才会有一些小规模的调整。因此,很有必要对装在驳船上的食盐进行检查的新制度进行限制,因为通过河道之盐越多,在批验所积压的食盐就越多,只能等待放行。庞尚鹏担心引盐掣卖必待8年而不是原来估计的4年〔99〕。
盐商以粮食的形式先期付款以获取官盐,也就是批验所暂存有500万引的盐,其余的100万引盐正从盐场到批验所的路上。在批验所支售存盐之前,商人们必须缴付余盐银。一些盐商可以立即筹措付税所需的额外资金,而另一些人必须等到一次贸易完成,在下一次食盐的余盐银支付之前收回资金。可以认为巨额的商业资金被批验所控制的食盐所占用〔100〕。这也表明资金供给有问题。所有税款都必须以现金形式兑付,要求小商人立即缴付余盐银的命令,将迫使他们以过高的利息率借贷,这将使他们破产。政府从来没有给食盐支售提供资金,也从来没有打算要这么做。政府不能筹措必需的资金,也就没有获得贷款的有效途径。
一位边镇巡抚和一些盐商建议政府增加支售食盐的定额,但是庞尚鹏加以拒绝,因为这将降低食盐的零售价格〔101〕。增加的定额会成为都转运盐使司的长期负担,导致上文所提到的有关生产和征收的诸多问题经常发生。
简而言之,专卖制度,由于政府投资不足和接连的管理失误而受到妨碍,完全不能有效地利用可获得的全部资源。尽管这些资源十分丰富,可以想像其有无限的发展潜力,但是专卖制度无力去开发这些资源。管理者不切实际,他们被表面上的可能性所诱惑,有时试图强迫专卖制度创造出更多的国家收入,这些尝试仅仅能在短期内获得成功,然而从长远来看,将会导致专卖制度的完全崩溃。这成为食盐专卖管理危机周期性爆发的最根本原因。
同时也有必要把官盐作为单一种类加以对待。任何一种把它划分为不同种类的尝试和在其中建立优先权的尝试将产生失衡,并将逐步损害整个专卖制度的工作。甚至庞尚鹏,他在许多方面的管理能力令人钦佩,但在这一点上也犯了错误。他为了加速检验过程,允许一定的食盐通过批验所时,不采用通常的检验手续,这在他离任后成为惯例。这种新的种类的食盐,被称为“河盐”,随后对普通的“堆盐”形成了强有力的竞争〔102〕。到16世纪70年代,经营后者的商人资金匮乏,以至于在盐的管理中爆发了一次小规模危机。形势非常严重,甚至上奏到皇帝那里,最终河盐于1578年被中止〔103〕。盐的管理中的基本原则就是:在利益相同的情况下,专卖制度中更加有效的因素应该让位于效率较低的因素,事实上,明朝的整个财政管理就是如此。
在16世纪晚期,挑战这一原则的盐政官员是太监鲁保。他在1598年被万历皇帝委派管理两淮都转运盐使司。鲁保在任职早期非常成功,他通过恢复优先放支的存积盐,提高了正常定额,为国家增加了数目可观的收入〔104〕。然而到1606年,超负荷的机器又一次遇到阻碍,结果导致边远省份食盐零售价格急剧上涨,产盐区的食盐大量积压,国家收入严重减少(参见下一节)。
第四节 国家收入、食盐价格及其对消费者的影响
开中则例
在盐的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折点于1535年到来。在这一年,规定报中的正盐和因为征收消费税(余盐银)的余盐,应该装在同一包中,目的是为了防止后者与前者相互竞争。通过开中获得的粮食分配给边镇卫所,成为帝国政府向他们支付的开支的一部分。余盐银的收入也输纳给这些军镇。但是,户部希望继续控制这种弹性收益,又可将之作为一种应急资金的来源,这笔收入要通过中央,因此这种政策一直被坚持。这种食盐分配的复杂性可以以两淮地区为实例加以说明〔105〕。
盐引的持有者被赋予如下权利:
正盐250斤在产区支售给商人。价值0.5两白银的粮食已经由商人解运某个军镇。在盐场不需要其他资金。
余盐265斤将由商人直接从生产者购得。政府进行授权但不能保证解运。在批验所征收余盐银0.65两。
35斤额外的补贴用于包索。
在批验所清查时,每包盐重550斤,政府对此一共征收了1.15两白银,包括正盐引价和余盐银。
这一基本的原则施行于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之下的四个都转运盐使司,但也有一定变化。各地根据生产和市场条件也作一些调整。每个盐运司盐引的总重量、官盐和余盐的比率、引价和余盐银都有所不同。甚至在同一个都转运盐使司管辖范围内也存在价格差异。具体情况参见附录C。
通常情况下,比率保持稳定。例如在16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两淮地区一直强制实行这一比率。在1568年庞尚鹏掌管两淮运司时,一度将每包盐的重量减少到485斤。余盐银也相应地减少,以便于那些为得到扣押的食盐而一开始就得向政府交税的商人只须筹措较少的现金就可以缴付余盐银。这是为清理批验所壅塞状况所发明的方法之一〔106〕。情况一经好转,又重新恢复原来比率。1616年,每袋重量又增加到570斤,但是开中所缴粮食的估价仍然是0.5两白银,余盐银仅仅增加到0.7两白银〔107〕。修改幅度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