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9/13页)

明朝的食盐专卖收入不多,却仍然给百姓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尤其是在发生周期性危机之时。1527年,南京一些地方的盐价零售每吨在25—30两之间〔124〕。湖广在17世纪10年代危机时,一小包仅重8斤的食盐要卖0.3两,也就是说,每吨要56两。在盐价上涨的同时,粮价却不断下跌,每个消费者食盐的花费相当于其稻米支出的一半。在一些地区,生活必需品已经完全消失了。“虽有孝子慈孙,少求薄卤以奉其亲,不能得也。”〔125〕食盐短缺的直接原因是巡抚试图控制食盐价格,他规定每包最高价是0.09两,并竖碑令人们遵守〔126〕。然而缺乏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专卖行为本身的性质。

绝大多数有关晚明盐务管理的信息来自一份奏报。作者是袁世振,曾任户部郎中。他在1616年、1617年被派往两淮地区调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他随后奏报皇帝,这一奏疏分成10个部分,现代重印达200页,其中揭示了许多管理的失误〔127〕,对价格过高的原因做了很多解释。这个报告也认为当消费者承受过高价格时,国家的收入事实上会减少。

虽然袁世振所述为当时的情况,但鲁保的影响仍然能够感觉到,他所描绘的情况可能已经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国家收入的减少首先是边商运到边镇的粮食日减。当仓钞不再可以立即兑换食盐时,它们的交易价值也随之降低。这发生在庞尚鹏管理时期。庞尚鹏注意到在1570年左右,边商为得到一引仓钞,所有各项花费达0.5两白银,而在扬州取得仓钞仅用0.54两白银。这就意味着如果运作费用计算在内,边商实际上承受了损失。庞尚鹏又揭示出边境将领知道商人的困境,降低了官方开中则例,按规定每引为0.5两白银,但他们接受价值0.42两的粮食。他们被迫做出让步,否则商人不肯开中纳粮〔128〕。

到1616年,当袁世振进行调查时,开中制已经沮坏。有时候,仓钞根本就没有市场价值。许多边商拿着不售之仓钞上呈户部,哀缓比追新粮〔129〕。一些边境督抚,取代召商纳粮,仅仅把仓钞作为饷银分发给士兵。甚至粮食仓库都已坍塌。在边镇地区,1引仓钞仅卖银0.07两,大约是官定价格的12%。正如袁世振所指出的那样,“虽卖价极薄,犹于覆瓿”。〔130〕

在扬州,有“数百”内商从事盐的贸易,但仅有“数个”资产雄厚的大商人投机于仓钞。仓钞的价值,更像是发行的公债,当“到期”时价格猛增。但是并非每个人都能参与这种投机,因为它容易套住资金,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袁世振奏说这些投机者以每引0.2两的价格买入仓钞,再以1两的价格出售〔131〕。后者的价格当然是吸引水商的最低价格,他们再将此转卖给消费群体。另一方面,前者0.2两的价格,意味着边镇实际上所得的最多供给。

两淮地区的实施推迟了三年。但很难说出掌握着哪年的应付食盐。在一些事例中,边镇疏于发放仓钞,那些获得仓钞并在盐运司登记在册的商人后来却抛弃仓钞,因为他们无法按照盐政部门的要求提前缴付余盐银。当开始分配本年食盐定额时,官员们发明了一种复杂的方法,即支售已经发放数年之久的仓钞的同时,那些预先缴纳了余盐银的商人也会全部得到食盐。盐运司必须继续吸引新发出的仓钞,以便使余银收入保持在希望达到的水平。因为本年余盐银的收入不足以达到应缴付给北京的数额,所以必须向商人预征更多的余盐银。都转运盐使司与现代财政部有相似之处,在发行旧债同时发放新的贷款。但是这种制度以极不规律的方式运作。一些商人缴纳了三倍余盐银后仍然得不到食盐〔132〕。在袁世振调查期间,两淮运司欠内商的债务总额高达400余万两〔133〕。所有这些由商人花费的额外费用,包括为获得优先支售权而贿赂书办和官员开支,都将以提高食盐价格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134〕。

虽然两淮地区名义上生产17500万斤食盐,事实上仅能从灶户那里征收到一半。盐场的官员们因此减少盐商的份额,但是商人们通过额外购买来弥补差额〔135〕。由于正盐价格较高,私盐贩卖获利匪浅,他们饵灶以更高价格而挤掉商人〔136〕。此外,商人必须要花费更多的额外费用来获得批验所关文〔137〕,所有这些更加抬高了食盐零售价格。

最终按照官方的规定非常仔细完成的盐包费用昂贵,超重部分的惩罚十分严厉。一条资料显示,即使超重不足5斤,却要按全部重量罚款而不仅仅是超额部分〔138〕。当内商在码头批卖食盐给水商时,大袋必须被打开,重新装入小袋,满足零售商的要求。

水商将食盐发送到湖广、江西等地市场,仍须由设立在南京长江北岸的批验所复掣,才能放行。这一机构的建立最初可能是为了防止一些水商比其他商人更早到达他们的目的地,从而影响当地食盐的价格,但实际上又是一个瓶颈,食盐在此常积至数月〔139〕。

有盐引的官盐,在所有钞关检查时应该是免税的,但事实上无法保障不再抽税。掌管钞关的官员们对货物经常加派关税,强行要求商人“馈赠”,并征召其他各类杂役。1561年淳安县的常例表(“常例”,见第四章第五节和附录B)显示地方官对于经过盐每100引强行征收0.1两白银,对住卖盐每100引征收1两白银。主簿、六房吏和其他官员也有同样的常例〔140〕。虽然被征收的过路税总额是很低的,每吨只有0.012两,但每个县都要抽税。在1600年,当太监鲁保掌管两淮运司时,他向皇帝抱怨说在湖广的太监陈奉向他已经放行的食盐征税〔141〕。

生产食盐的花费总是被忽视。在福建,那里使用晒盐法,1600年左右每吨食盐的成本为0.25两白银,以每吨0.5两的价格行卖附近的村镇〔142〕。袁世振奏报说两淮地区灶户出售余盐,每桶重150斤,价格为0.3两,也就是说每吨(short ton)盐3两白银〔143〕。而内商向水商出售时,每吨售价不低于9两。在许多内陆城市,每吨价格常常在15两左右〔144〕。按照这个水平,一个劳动者每年对食盐的需求将花费他4天的工钱。当价格上涨此价的三四倍时,正如发生在1610年的湖广地区的情况一样,食盐是普通百姓可望而不可即的东西。

总之,食盐专卖使少数奸商和贪官获得好处,而成千上万的人却备尝艰辛,国家从中所得收入也为数不多,甚至实际收入要比官方统计更少。国家赤字财政主要负担大都落到普通民众身上。政府在食盐交易中占用大量资金事实,鼓励了其他领域的高利息率,这又更加造成资金匮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