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盐的专卖(第10/13页)

1617年的解决办法

1617年,由巡盐御史龙遇奇奏请,袁世振策划,实施盐法变革,以解决困境。这被描述成自从西汉专卖制度创立以来划时代的变革〔145〕。

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最根本的问题是不可能调整每年的开中则例、余盐银、盐引数量和食盐流通量。由龙遇奇和袁世振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承认那些已经预交余盐银盐商的特权,以便于他们自己可以补偿政府所欠债务的损失〔146〕。

这时两淮的南部区域,据说商人已经预先中纳的余银之数,该有2600000余引。内除“消乏银者”,运司承认所欠2000000引的债务。那些有信誉的商人被组成10纲,每一纲相当于有200000引的窝本。此后,每一年中有九纲被赋予同政府进行即期食盐贸易的权利,剩下一纲则会得到政府拖欠本息。这个循环将在10年内清理全部债务。然而对先前承诺的支付不是通过增加产量,而是从当时分配的食盐中每包抽出36斤来实现。支付并不足额。按照最初的想法,每引仅为142斤而不是570斤。但通过这种安排,商人获得了同政府进行食盐贸易的独占权,每一个纲商都会得到与窝本比例相当的长期定额。注销的债务因为特权的原因也许只用付很低的价钱。对于政府而言这意味着几乎马上就能偿还欠给商人的债务。甚至10年之内名义上的债务也可以注销。同样的方法也适用于两淮运司北部地区,那里轮流商纲制度用了14年才除去了旧引。

开中制依然继续,商人仍须向边商购买仓钞,但是仓钞可以即时掣盐,仓钞的价值更加稳定。政府相应地宣布在扬州仓钞的交易价值是0.55两。

承认商人特权的激烈行动也非完全无先例可寻。在1591年山东都转运盐使司曾经列出超过100名内商的姓名,作为按时缴纳余银的“上商”。大约50名商人作为“下商”被列入黑名单,被永远驱除出产区。内商们轮流每日向都转运盐使司官员报告〔147〕,很明显,他们承应运司要求的各种差役。盐运司规范盐商行为的尝试有更早的渊源,例如早在1592年两淮都转运盐使司就发布了有关商人们的居室和服饰的一系列规定〔148〕。明朝晚期确立的商人独占贸易特权的制度,为清朝的广东十三行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用的先例。

第五节 专卖制度失败的责任

官员腐败

虽然晚明的历史著作中充斥了官员腐败的问题,但是进一步的调查是否能够增加我们对于专卖制度失败原因的了解却是令人怀疑的。这一研究已经清楚地证明了食盐专卖制度在16世纪不能被看作是一项合理的制度,而不诚实的管理者更加恶化了其运作与实施。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十分容易滋生不诚实。在16世纪,一个人如果被任命为盐务官员,其名声立即将受到玷污〔149〕。大约在1580年,一位贰守官被提升为长芦盐运司同知,他的一位朋友就致信给他,深表遗憾〔150〕。在1616年,有六位运司之长受到查处与挂议〔151〕。1623年,有人上奏皇帝说盐务机构仅仅是“破甑疲老”的避难所〔152〕。换言之,腐败不仅有证可查,而且也是在预料之中的事情。

失败的根本原因

食盐专卖制度失败的根本原因必须追溯到帝国建立之初。明代盐场的基层组织与前朝极为相似,但是管理风格迥然不同。正如前文所述,明朝的财政管理在各个方面从未有跳出过“洪武型”模式,僵化不变。其中心的思路是抑制而不是发展。

全部财政机构深受帝国建立者经济思想的影响,也就是受到节俭的意识和认为“利”本身是一种罪恶的观念的影响。商业营利思想不可避免地与社会和国家的这种观念发生冲突,而且必然受到压制。同时,国家必须克制“国富”观念,因为国富必然意味民穷。虽然这个正统的经济认识受到以前历朝的皇帝和政治家们的推崇,但似乎从来没有像明朝这样忠实地加以遵守。洪武皇帝反复强调为了纳税者的利益应该减少国家的开支,并谴责以前历朝主张财政改革以增加国家收入的理财专家,如汉代的桑弘羊、唐代的杨炎、宋代的王安石〔153〕。明代没有产生一位与上述诸人具有相同地位的改革家,这决非偶然。

虽然洪武皇帝的确真诚地关心他的臣民的幸福,但是很明显,其政策在很多方面的长期效果与其本意截然相反。16世纪的盐务管理仍然存留着14世纪体制下的基本特点,诸如编审灶户,征收灶课,控制荡地,确立行盐疆界,开中制度,严格管理盐引,等等。

有一个事实经常被历史学家所忽视,那就是国家从来不向盐务官员提供必要的财力来管理这项工作。明朝建立之初,政府无意发展潜在的经济力量,而是依赖于政治控制作为其统治的基础。他们长期忽视建立起最低限度的财力来维持其财政机器的运作,这可以称之为“白手起家”。在这种情况下,由民众提供各种服务在所难免。因此盐务机构从来没有成为一种公共服务机构,仅仅被看成是国家的一种收入来源。在帝国后期,征用的无偿差役甚至连税收机构本身所需要的服务也无法满足。

前文已经提及专卖制度缺乏足够的资金投入和服务设施。尽管管理部门控制着巨大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在省际商业中拥有绝对的支配地位,但他们没有充足的行政管理预算,而是按照通行的做法,从地方取得各项公费。从一开始,国家收入在征收上来之前就已经预先分配,这些收入虽然从其内部产生,但永远不允许作为投资使用。惟一的例外是在1553年到1565年工本盐的创立(第五章第三节),然而购买工本盐的资金仍然无法从常规收入中得到,而是来自于批验所对食盐超载夹带的罚款〔154〕。专卖制度强制要求低级的盐务官员强制征收所期望的数额,这就只能导致更加不规范。

管理部门自己没有船只,不能提供任何种类的运输。为了获得赈恤灾荒、疏浚河道所需资金,他们只能向商人施加压力〔155〕。在17世纪早期,袁世振奏报两淮地区的一些盐场无利可图,因为运河疏浚不力。商人们发现从这些盐场运输食盐的花费实际上大大超出了支买食盐的价格〔156〕。

无法确知国家收入水平低到什么程度,才由食盐专卖制度来承担赤字财政的任务。政府强行贷款并延迟执行国家义务,却认识不到也增加了同样多的公共债务。朝廷无力偿还,只是把压力推给盐务管理者,后者又转嫁给商人,而商人反过来抬高盐价,将负担转嫁给消费者。管理不当的影响必然会越积越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