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编 个人、地方与天下认同(第8/13页)
从19世纪末到21世纪初,大我的自我解体,大约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晚清到五四,是传统的天理解体,为近代的公理所替代,大我从超越的形而上世界转型为世俗的人类、国家与社会,逐渐失去了其神圣性和终极价值;第二阶段是1930年代到1970年代,作为近代的大我——人类与社会也逐步解体,国家成为唯一的、最重要的大我,并最终吞噬了小我;第三阶段是1980年代以后,国家作为大我开始解体,小我作为唯一的、最重要的主体崛起,但人类与社会并没有随着国家的解体而取而代之。当各种大我一一失落之后,小我最终便演化为唯我式的个人主义。
在古代中国的思想中,自我、社会和宇宙是一个富有意义的秩序整体,中国人依靠这些符号锻造作为宇宙认知图式的世界观。他们不仅以此构思整个世界的秩序,而且从中找到自己在其间的位置。[79]在传统中国,个人的认同里面有超越的成分,人性中内含天理。沟口雄三指出:“所谓天理是自然法则的条理,同时又是政治应该依据的天下之正理,而且也是人的内在道德的本质。”[80]天理是宇宙和自然之道,是社会政治规范,也是个人自我的最高价值。总而言之,天理代表了大我,一个真实的自我。
晚清以后,传统的天理世界观被一种新的世界观——公理世界观替代,于是个人的认同、大我的内涵也随之发生变化。所谓的公理,是天理崩溃之后一种价值的替代。公理世界观保留了天理世界观中整全性和实质性的特征,但与后者比较,公理世界观中的世界不再是那个事实与价值合一的有意义的有机体世界,而是一个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可以为科学所认识的机械论世界。如果说天理世界观是以天德为中心的自然世界的话,那么公理世界观就是一个以进化为中心的人自身的历史世界。公理的出现,乃与有机论宇宙观解体之后,人成为这个世界唯一的、真正的主宰密切相关。公理不再像天理那般先于人而存在,公理是人自我立法的产物,内涵了人的自主性和权利法则。[81]
从天理到公理,是两种世界的不同法则。古代的世界是自然法则支配的世界,而支配晚清世界的公理,虽然依然具有客观的、形而上的形式,但已经是人自身的理性法则。这个世界,已经不是独立于人的意志的自然世界,而是以人为中心的理性世界。虽然在古代中国,自然与理性并没有像欧洲那样截然二分,而是以天人合一、天理与人性内在相通的方式存在,但古代的世界毕竟以天为中心,不是以人为中心。而近代的世界,完全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世界。于是,个人的价值和意义不再是那个天人合一的超越世界,而是回到了世俗社会本身,回到了人自身的历史。人类的世界、人类的历史以及从国家到社会的各种“群”,成为近代大我的新内涵。
如前所述,晚清是一个国家主义的时代,个人作为近代的国民,其真实的大我乃是与其合为一体的国家,即近代的民族国家。到了五四,国家主义衰落,个人主义崛起。但五四所塑造的自我,依循中国传统的思想脉络,依然有大我与小我之分。蔡元培是五四新人生观最积极的提倡者,早在1912年德国留学期间,他在《世界观与人生观》一文中这样写道:
进化论所以诏吾人者:人类之义务,为群伦不为小己,为将来不为现在,为精神之愉快而非为体魄之享受。[82]
易白沙在解释为什么我先于世界,却轻于世界时,也用了大我小我说:“有牺牲个体小我之精神,斯有造化世界大我之气力。……个体之小我亡,而世界之大我存。”[83]陈独秀在《新青年》一文中谈到个人的人生归宿时说:“内图个性之发展,外图贡献于群。”[84]这两句话浓缩地概括了五四时期个人观的典型特征。个人不仅要发展自己的个性,而且必须对社会和人类担当责任。胡适在谈到“易卜生主义”时,除了认为“个人有自由意志”之外,还特别强调“个人担干系,负责任”。[85]这也就是陈独秀所说的“个人”的第二层意思:“外图贡献于群。”从内(发展个性)到外(贡献于群),“个人”的发展途径依然遵循《大学》的内圣外王模式,只是从共同的德性演变为多元的意志自主。五四的诸多思想家虽然对人生看法不一,却有一个坚定的共识:个人无法独善其身,个人无法自证其人生意义,小我只有在大我之中才能完善自我,实现自我之价值。这大我便是群——人类社会或人类历史。晚清的大我是一个超越的、德性的宇宙,到五四便转化为世俗的人类和历史:个人的小我只有融入人类进化的历史大我之中,才能实现永恒,获得其存在的意义。
1919年,胡适仿照梁启超1904年发表的《余之死生观》,在《新青年》发表《不朽:我的宗教》一文,根据儒家的“三不朽”思想,将梁启超提出的大我与小我论作了进一步淋漓尽致的发挥:
我这个“小我”不是独立存在的,是和无量小我有直接或间接的交互关系的;是和社会的全体和世界的全体都有互为影响的关系的;是和社会世界的过去和未来都有因果关系的。……这种种过去的“小我”,和种种现在的“小我”,和种种将来无穷的“小我”,一代接一代,一点加一滴;一线相传,连绵不断;一水奔流,滔滔不绝——这便是一个“大我”。“小我”是会消灭的,“大我”是永远不灭的。“小我”是有死的,“大我”是永远不死,永远不朽的。……故一切“小我”的事业,人格,一举一动,一言一笑,一个念头,一场功劳,一桩罪过,也都永远不朽。这便是社会的不朽,“大我”的不朽。[86]
胡适的这番大我小我论,与前引梁启超的大我小我论比较,其内涵有明显的变化。梁启超是在个人与国家的群己关系中论述小我与大我的关系,而胡适心目中的大我,则是世界与社会,是人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中国思想传统中自我的二分,作为私欲的、躯体的小我,比较起公共的、精神的大我,具有负面的价值,小我与大我之间具有紧张的关系,要由大我来克服小我。然而,在胡适的现代论述之中,小我不仅在价值上完全正当,而且是大我唯一的来源和组成部分。个人作为小我,不仅生命有限,而且在价值意义上也是有限的,小我只有融合到人类历史、世界和社会的大我之中,最后才能实现不朽和永恒。由此,胡适引申出了小我对大我的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