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毛泽东眼中走进苏区(第5/12页)

集中管理的公田中,正常情况下,有着为全体参与者认可的制度和规范,收入大多用于祭祀、救助、办义校、吃喝等。应该说,作为一种家族性或公益性的田地占有形式,公田在维系农村社会各阶层间的纽带关系、缓和社会冲突上确实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太湖东山华老义庄中,“依靠义庄补助而生活者,本房外房共达450人,远到苏、常等地,每年凭票前来领取,即使家庭生活能维持,但只需有鳏、寡、孤、独条件,即可获得优待”。[134]江西南城在政府指导下推行族学制度,规定公田收入在百石以上者,应单独开办一所族学,不足百石者应联合办校,到1934年下半年,共成立族学88所,解决许多贫寒子弟的入学问题。[135]公田所发挥的作用,当年的中共江西省委曾有描述,江西“公堂祠堂的土地特别多”,豪绅地主“利用公堂田地,以少量的收获分给同族的贫人,以公堂祠堂的公款来补助同族子弟读书。因此农民的民族观念特别浓厚,对于同姓族豪绅地主富农表示妥协”。[136]

公田对需要帮助的族人固可起到一定资助作用,但问题也很突出,一是公田管理存在许多漏洞,一些管理者倚仗职权,上下其手,巧取豪夺;二是由于公田属于集体利益,管理往往相对较松,管理者或族人常趁机在其中浑水摸鱼,占取便宜。如华老义庄就出现下面的情况:“本房后裔如系贫苦户,而非鳏、寡、孤、独者,亦可向义庄借兑,往往是有借不还,特别是二流子、‘白面鬼’等经常去强借。”当然,公田的管理者在贪墨中也不是没有风险,江西丰城熊姓家庭就因祖上管理者“吞没积谷三百五十石,现经查出,由熊继义兄弟,各拨还一百余石”。[137]

对于公田,中共一般都将之归结为宗法制度在经济上的表现,是地主豪绅变相占有土地的方式,因此,从1920年代到1950年代,中共方面的统计数据经常都把公田简单归入地主、富农占地中。中共六大关于土地问题的决议对此曾作出详细解释:

所谓公地是豪绅的私产;豪绅地主阶级是村中代表官僚封建制度的。租田制度的剥削农民,不但有地主私有田地的出租,而且有所谓公地的出租。如族田,祠田,以及寺院庙宇,官地等等。地主田地上的地租,是地主的收入。所谓公地的地租,表面是公共机关的收入,其实都是豪绅的收入。豪绅把持着公地,向佃农收租,在经济上就是地主。绅士是中国古代士大夫阶级(贵族)的名称;现在,凡是官吏军官甚至富商都称为“绅商”。中国旧时地主阶级是绅士阶级。现在,凡是出租田地的人以及富豪,在乡村之中都成为绅士,享有政治上的某种特权。旧时破落户的绅士,自己虽然没有田地,却因为有政治上的特权,一部分能够把持着所谓公产,而成为实际上的地主。[138]

客观而言,中共六大的解释和农村现实的公田场景不无距离,其实,毛泽东一生堪称最成功最细致的《寻乌调查》中,就对寻乌公田做过一番认真的梳理,为我们提供了一幅传统中国公田运作的直观图景,对进一步了解公田特别是中央苏区的公田制度提供了绝好的材料。毛泽东在调查中,将公田分成三种。

一是祖宗田。

差不多凡属死人,只要是有“后”的,而他的后又是有钱的,他的所谓后者必定从他们的家产中各家抽出一份替他立个公。这种凑份子立公的办法是什么姓都普遍采用的。凑成的份子一概是田地,不用现钱。再则那什么公还在时,他自己就留出田产立起公来,这一种比前一种更多。公田一经成立,就年年收租……积得若干年成一笔大款,便购买田地。如此下去,这一公的田地就渐渐地增多起来。但这积蓄增多的在全部款子中只占去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是由他的子孙均分了去……就是当那过年过节时候从祠堂里分谷分肉。男子都有分,女子没有分(有些族上寡妇有分),每人分得几斗谷、几斤肉……总计祖宗方面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二十四,占全部公田的百分之六十。

二是神道田,包括神、坛、社、庙、寺、观六种。

“神”是指的各种各色的神,许多都有会……坛是立起一块石头,有的几块石头垒成一个小屋,那里面藏着好灵验的神呀,因此叫做坛。不论神、坛,凡有会都有公田……“社”是与“神坛”有别的一种“社坛”,每个村子有一个……每个社都有会,二月起,十月止,每月都开会,会期普通是初二,有些地方是十六。开会那天,同社的人每家来一个,不分贫富,一概有份,杀猪买酒,大吃一顿。吃过之后,开堂议事,作陂开圳呀,禁六畜伤害禾苗呀,禁胡乱砍伐山林竹木呀,条规不一,议论纷纷,也没有什么主席,也不要什么记录……这种社的会议是农民作主,不是豪绅作主,也不完全是富农作主,是大家来而“更公道”的人的话为大家所信仰,这个人就作了无形的主席……总计神道方面(神、坛、社、庙、寺、观)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八,占全部公田的百分之二十。

三是教育、社会公益性质的公田。

考棚田的来历是前清时候修建考棚,大地主捐了许多谷子,建筑余款,置买田地,作为考棚年修经费……学租是各姓地主捐集,为奖励本姓考功名的子弟的,姓姓都有……总计教育方面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四,占全部公田的百分之十。

至于公益性质的桥会、路会、粮会的土地,数亦不少。不但大桥、长桥有会,村落小桥也往往有会。有会就有田,都是地主、商人捐起的,目的是修理桥梁……路会不多,会田也少,全县不过十大几个(十五个以上叫十大几个)路会,每个路会不过收七八石谷……粮会的作用是代替一族人完粮,抵制政府向族内各家迫粮。各方敲榨,各人不利,故斗钱成立粮会,或由各小公出钱斗成。有了粮会,法警只找粮会一处,免得各家受害……总计公益方面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四,占全部公田的百分之十。[139]

结合公田制度有关记载及毛泽东的调查看,公田作为一种宗族、团体的占有形式,在多数情况下,不能将其与地主、富农私有田地简单等同,它在调节社会关系上有一定作用。但公田管理中的贪污中饱,效率低下,养懒浪费等问题也很突出。因此,当中共开展土地革命时,大张旗鼓地平分公田,既可以达到打破宗族势力,重组农村社会权力结构的效果;又可为农民和农村生产谋取更多利益,使农民将更多的土地从效率低下的集体占有转化为个体占有。事实上,如果给农民真正的土地使用权,在中央苏区这样公田发达而地主占地并不集中地区,平分公田让农民受惠的程度并不比没收地主土地少,这是中共革命可以信手拈来的绝妙棋子。正由于此,当毛泽东正在为规划农村土地分配方案殚精竭虑时,却不遗余力地对公田制度详加剖析,和公田由集体占有化为个体占有所可能带来的革命促进潜力,大有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