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肃反问题(第2/3页)

不认识苏维埃法庭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压迫敌对阶级的武器,而表现出单纯的法律观,机械的去应用法律。不知道法律是随着革命的需要而发展,有利于革命的就是法律。凡是有利于革命的可以随时变通法律的手续,不应因法律的手续而妨碍革命的利益……许多裁判机关,侧重于法律手续,机械的去应用法律、对镇压反革命的重要工作却放松了,这是裁判机关在工作上的极大缺点,而且是严重错误……清理档案,凡有反革命事实的豪绅地主富农等阶级异己分子,经公审后,立即执行枪决。[13]

《红色中华》则发表社论要求:“在战区边区,我们对于任何反革命的活动,必须立刻采取最迅速的处置,凡属进行反革命活动的豪绅地主、富农、商人、资本家、老板、流氓,必须立刻捉起。除个别最重要的分子须严究同党外,其余无须详审,无须解县,一概就地枪决。就是他们中间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也应即刻捉走,重的当地枪决,轻的押解后方监禁。”社论以异常严厉的口气强调:“一切对于反革命的宽容与放纵,一切‘讲究手续’与‘法律观念’,一切犹豫不决与迟缓,在目前同阶级敌人决死战的时候,客观上都是反革命的助手与帮凶。”[14]

检举运动铺开后,中央苏区清洗了一大批干部,万泰“检举出了县苏军事部长、收发员、窑下区苏主席是AB团,破获了AB团的县团部,并且还检举出了县内务部的科员包庇地主偷公章,少共县委总务科长偷路条并且贪污”。[15]运动后期,《斗争》曾发表文章总结运动成果:

中央政府各部共洗刷了六十四人,其中有九个贪污的,十五个破坏苏维埃法令和政府威信的,四十个消极怠工自由回家的,江西乐安县一级及善和增田两区乡共洗刷了六十二人,万太县区各机关中洗刷了六十人,胜利县一级二十三人,石城县一级洗刷了二十八人。区一级二十五人、乡一级四人……粤赣于都自进行检举以来,在县一级洗刷了三十八人,在区乡共五十五人,合作社洗刷了三十一人;西江在县一级洗刷了二十人,区乡共六十人;会昌检举才开始,已在县一级洗刷了九人。[16]

总结中谈到的数据主要还是针对领导干部的,社会上的清洗尚不在其列,即使如此,已可看到其牵涉之大。

检举运动中,扩大化的事例处处可见。1934年5月,西江一县在“下半月短短的半个月中,即捕获了几百名反革命分子,只判处死刑的即有二三百名(城市区在红五月中共杀了三十二名反革命,破获了AB团、暗杀团、铲共团、社民党、保安会的组织,共捉了四个暗杀团长,两个AB团长,数十名连长、排长、宣传队长等)”。[17]西江是由瑞金、于都、会昌划属的小县,人口仅数万人,半月内即出现如此之多形形色色的“反革命”和反革命组织,这本身已极不正常,而这种做法还作为正面典型受到鼓励。瑞金“一个七十岁的贫农,在闲谈中说到白军到了清流归化,却判决了死刑”。[18]闽赣省裁判部的钟光来甚至“把裁判部犯人大批的不分轻重的乱杀一顿”,在由樟村退往石城途中,更是“沿途格杀群众”。[19]恐怖的气氛,“使一部分被欺骗群众首先是中农群众登山逃跑,或为地主富农所利用来反对苏维埃政权”,催生出“因为肃反工作的加紧而逃跑到高山上去了的反革命武装”。[20]肃反扩大化的问题,正如张闻天所反省的:“一些地方,赤色恐怖变成了乱捉乱杀,‘阶级路线’与‘群众路线’也不讲了。在一些同志中间正在形成‘杀错一两个不要紧’或者‘杀得愈多愈好’的理论……对于肃反中的恐怖主义,那更是没有人敢讲话,因为恐怕批评这种倾向时,人家就会把他当作反革命的同道者看待,而性命难保。”[21]

现存的一些案例真实反映出当时中共中央在肃反问题上的偏差。1933年,江西宜黄判决的几个反革命案例分别是,卢章秀:“(一)该犯任黄陂区委少队部的时候,五月间,往中央总队部开会,自愿报名加入少共国际师,结果回来向县队部请假回家,将近两个多月,不但不去少共国际师当兵,而且坚决不来工作。(二)不经过介绍,自由行动去保卫局工作。”曾彦贵:“该犯于今年三月间到保卫局当看守兵,因看守不注意,走了二个靖卫团,就坐了十余天禁闭。(二)后放他出来,后在保卫局当挑夫,一贯的消极怠工。(三)叫该犯去买米,故意贪污大洋一元。”罗宦泉:“(一)该犯联名孟章,坚决担保反动富农(陈国芳妻),代表土豪说没有钱,结果把(陈国芳妻)放出来,随即跑下宜黄城去了。(二)我红军独立营捉获一个反革命,该犯又亲自来担保。”[22]从文件看,上述几个案犯都没有确切的反革命罪的证据,列举的问题,不足以构成事实上的犯罪,将其定为反革命犯,反映出法律观念的淡漠。正如于都报告的,在打击反革命时,“捉了一些造谣的,都没有多大事实”。[23]

由于政治凌驾法律,定罪随意性强,冤假错案发生几率很高。于都的一个案例很具代表意义:新陂中塅乡丁福生“用恐吓的手段,对付红军家属丁昌早要量米给他吃,因没有满足他的敲索,便弄国民党证,到政府妄报丁昌早为国民党员,当时政府也不加以调查和侦察,听信所言的话,便把丁昌早家产没收,弄得丁昌早全家苦不堪言”。也许是丁福生从这种政治陷害中尝到了轻易得手的甜头,随后他“又与丁昌钊因为耕牛的嫌隙,妄报丁昌钊为地主,其实丁昌钊经调查确系中农”。丁福生的行径固然恶劣,但仍属于挟嫌报复的诬告行为,并不一定具有破坏革命的主观企图,但是当丁的诬告行径暴露后,却被定性为:

丁福生的这种企图,是动摇红色战士,故意破坏苏维埃联合中农的策略,有意帮助反革命的实际行动,是苏区里面的内奸。此事幸经发觉,经于都县裁判部判处该犯以监禁半年,送交省裁判部审查,认为该犯妄报红军家属为国民党员,是动摇红军军心,妄报中农为地主,是破坏苏维埃对中农的政策,很明显的是反革命作用,应判处死刑,已批复该县遵照批示执行。[24]

这样的判决,以判断代替事实,处理显然失之草率和严苛。

事实上,由于反革命罪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当时许多触及法律者被加以反革命罪论处。于都岭背区的谢锦波、谢正月生等十余人“受查田运动浪潮的冲激,便主谋逃往白区”,他们联系了一批人,其中有人报告了苏维埃政权,结果这些人“行经梓山地方过,就被区府预先埋伏在那里的革命武装,通统捉着,一个也没逃走……在群众的呼声喊杀之下,对谢锦波、谢正月生和豪绅地主富农总共十一名都判处以死刑,并就地执行枪决了。”[25]惩处这一案件中的首犯自无问题,但重判理由、范围及就地执行的方式其实都缘于反革命这一定罪,而一旦被视为反革命,在当时的环境下,结局就几乎决定了。张闻天曾明确表示:“在某种条件之下,从法律上说来某个反革命分子枪决的法律根据还没有找到,但是在群众的热烈要求枪决的条件之下,我们把他拿来枪决,以满足群众的要求,发动群众的斗争,还是为我们所容许的。”甚至强调:“必须经常使用群众的暴力去与反革命作斗争。一切法律观念是极端有害的,甚至是自杀的。”[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