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肃反问题(第3/3页)

在加紧肃反的思路指导下,执法机关出于慎重对一些案件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被指为“机械的法律观念”,“客观上都是反革命的助手与帮凶”。[27]公略县裁判部长对案件处理较为慎重,重大案件强调送上级批准和材料充分,即被指责为“浓厚的机械的法律观念”,[28]作为动摇妥协分子典型受到严厉批评。苏区中央领导人公开表示:“不必需要多少法律的知识,只要有坚定的阶级立场,他就可以正确的给犯罪者以应得的处罚。”要求:“以后的案件,应随到随审,非有特别事故,自受到案件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天,就要解决。”仅仅是有“反革命嫌疑的分子,也应即刻捉起,重的当地枪决,轻的押解后方监禁”。[29]领导人这样的认识加上中央苏区本就薄弱的法律背景,使法律运用难以健全:“有些地方(会昌、石城),审判案件不是在法庭上公开审判,而是在裁判部长的房间里,甚有将处死刑的案件,未经过法庭审判,在房间里写个判决书,送上级去批准执行,群众不知道究竟为什么事情杀人。”[30]同时,逼供成为审讯的重要方式,虽然苏区有关法令明令“废止杀头破肚及肉刑等刑罚”,但又规定“为取得犯人实供,如敌探等有时得用肉刑讯问”。[31]1933年初,中共湘鄂赣省委也提出:“对审讯犯人固然要纠正‘左’倾的单凭刑询的错误,但是认为刑询便是‘左’倾亦是另一个极端的右倾错误。”[32]这实际是在为刑讯手段开方便之门。

肃反中对打击面的任意扩大,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中共与民众间原有的信任关系,当时,在苏区一些地区“看到反动标语,似乎并不算一回事”。[33]边区有些地方国民党组织的民团武装“敢长驱直入的到四边围绕有赤区的区政府捉人、缴枪”,而“群众对此事好象没多大关系一样”。[34]更严重的是:“一部分被欺骗群众首先是中农群众登山逃跑,或为地主富农所利用来反对苏维埃政权。”[35]对地主肉体消灭的做法甚至到1949年中共横扫江南时仍使一些人心有余悸:“江西许多地区的地主、富农,因受过去十年内战时期土改的偏向影响,误认为划成地富不但是多要粮,而更重要的是要命的问题。”[36]其负面影响不可谓不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