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主导的世界秩序及中国成长(第17/18页)

朝廷的处置并不是(至少不完全是)出于软弱。根据天下秩序的理论,皇帝是一切文明人类的最高统治者,不是一个地方性邦国的统治者,其力量主要源于正统性和道德号召力,而不是赤裸暴力。叛酋只要没有另立朝廷,就是误入歧途的臣民,而非敌国。如果地方官员的暴政构成叛乱的原因,叛乱者的诉求在于请求皇帝申冤,皇帝就负有不偏不倚的道德义务,不可以利用武断权力偏袒在任官员。历史经验显示:帝国毁灭的根本原因在于道德号召力的衰落。裁判不公、滥用暴力构成苛政的主要因素;公开否定伏阙申冤的权利,无异于否定帝国自身的合法性。

叛酋和变民的区别在于:前者所受文明教化更少,更缺乏完全责任能力,因此,怀柔远人、宽待蛮夷符合帝国的政治习惯,也是教化蛮夷的必要组成部分。穆彰阿和伊里布的折奏把怀柔远人与保护江南和平百姓免遭战乱之苦视为《江宁条约》的正当性依据,或许出于文饰,但即使文饰也必须符合当时当地的主流政治伦理,才能发挥作用。“百年国耻”和“不平等条约”的历史叙事需要以下的基本前提:将至高无上的华夏文明世界降格为西方国际体系内的一个地方性邦国。毋庸置疑,这种叙事本身就是大逆不道,而英国人或其他人的贪财图利反而不是。

地方当局的责任是:化大事为小事,降低潜在危险的级别。在这个前提下,他们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违背成文法,可以将圣旨视为原则性建议,遵守其精神而非字面意义。然而,如果他们举措失宜,导致地方性事件升级为全国性事件,直接威胁到中央政府的稳定,则无论其居心是忠是奸、举措合法还是违法,都一定会受到惩罚。林则徐和琦善都是在这个意义上倒台的。他们的真正罪恶在于不能大事化小,反而小事化大;而同样的行动如果能使大事化小,本来可以受到奖励。

在西洋方面,这也不仅是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交涉,而是西方国际体系对东亚世界的训规。英、美、法为整个西方世界争取特殊权益,而不是仅仅为自己的国家争取利益;更准确地说,它们确立了一种世界体系。也因此,普鲁士、丹麦和比利时可以毫无困难地利益均沾,尽管交涉各方都清楚:它们没有可以在远东开战的海军力量。

这些特殊权益后来被解释为侵犯国家主权,但这不是19世纪末叶以前的流行观念。国家主权的概念是17世纪的发明,法国大革命以后才在西欧落实,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在东欧落实,1960年代才在全世界落实。领事裁判权和治外法权是中世纪欧洲的习惯,汉萨同盟在英国、犹太人社区在阿尔萨斯都享有这样的特权,而且几乎所有君主国和共和国境内都有主权不及的政治实体。法兰西可以说是国家主权理论和绝对主义的模范,但也在其境内保留了内维尔公爵、洛林家族、阿尔萨斯贵族、阿维尼翁教会领地等众多主权不及的政治实体。实际上,这种情况在东欧更加严重,直至凡尔赛会议,特兰西瓦尼亚萨克森人和波兰犹太人继承的中世纪特权仍然是争论的焦点。

唯有(欧美)利益均沾意义重大,象征一种世界体系的生成。至此,中国(或中国前体)已经被动地加入了这个体系,此后的命运主要将在亚洲以外决定。

(2)第二阶段:大清与列强,总理衙门的文化国家与万国公法的世界

庚申之役和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设立开启了一个内外有别的妥协时期:朝廷继续坚持天下秩序和文化国家的理念,但只限于内部;对外,则采取了顺应西方游戏规则的自我保护策略。

就当时的政治伦理而言,战争破坏、条约特权和割地赔款都不是最大的刺激。朝廷最大的欣慰是:联军没有在京师另立朝廷,信守撤军的约定,没有拥立亲王建立张邦昌式傀儡政权。这些现象充分证明他们没有不轨之心,而且遵守信义,因此今后可以视为合理的交涉对象。朝廷最大的失败是:列强坚持在京师设立使馆,外国使臣拒绝对皇帝行臣民之礼。这样彰明昭著地否定皇帝的唯一性和至上性,势必严重损害帝国的合法性,而合法性的削弱势必导致文治体系的破产和统治成本的上升。这都是朝廷至关紧要的核心利益,而不是理论上的虚拟。

总理衙门的意义在于:设置一道防火墙,延缓天下秩序遭到侵蚀的速度,为朝廷争取更多的自强时间。然而,根本的前提已经确定:要么天下秩序证明自己仍然具备教化蛮夷的能力,华夏文明世界将再度通过和平同化而扩大边界;要么西方秩序证明自己的文明优越性,将华夏世界降格为半文明的见习生。在马嘉理案件的交涉中,威妥玛就公然以文明教师自居,训导见习生如何学习《万国公法》。

总理衙门利用《万国公法》,确实能在不利条件下维护具体的利益,薛福成和曾纪泽的交涉都能证明这一点。然而,这种成就本身就强化了大清在国际体系中的见习生地位,损害了大清赖以统治的天下秩序。天下秩序的力量在于:它必须被公认为一种类似自然法则的至上存在;通过道德榜样和模仿-奖励,可以实现较低成本的文治。如果大清自身接受了西方的榜样和奖励,它就只有两种选择:放弃有效统治,或者更多地依靠实力实施有效统治。后者意味着更重的税收,更庞大、更专业的行政机构,更昂贵的军队,在这条道路的终点,大清变成了中国。

(3)第三阶段:中国与文明世界,庚子以后条约体系的确定与中国的蛮夷化

庚子之乱是天下秩序对《万国公法》的最后一次反击。在国际体系中,理性的行为主体不可能同时对所有其他行为主体宣战。然而,理性有其边界条件,合理和不合理只有在特定的边界条件下才能定义。通过《万国公法》建构中国,本身就是对天下秩序的谋杀,正如通过《万国公法》划定边界,本身就是对大清的肢解。光绪二十六年庚子(1900),列强最终决定:通过条约体系监护中国;光绪二十八年壬寅(1902),梁启超发明中华民族的概念。

割地赔款和条约特权是欧洲国际关系史中常见的现象,并不格外特殊或不平等。《辛丑条约》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仅试图训规战败国,而且试图重新解释“万国公法”,建立胜利者对失败者的永久性内政监护权。从列强的角度看,庚子之乱是一次不及格的考试,证明中国不能适应游戏规则,从国际俱乐部见习生降格为候补殖民地;从中国政治精英的角度看,天下秩序从此不再是现实的选项了。于此,中国不是自我建构为地方性邦国,就是等待殖民化,而二者都是欧洲体系业已升格为世界体系的证明,除此之外不再有其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