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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召集原无一定地点,多视国王本人所在地点而定,甚至不必聚于一地。威斯敏斯特只是征服者威廉召集贤哲会议的三地之一。金雀花王朝对克拉伦登、牛津情有独钟,约克、兰开斯特两要害郡也常常出现在国会记录中。模范国会结束了临时借宿的成例,在威斯敏斯特宫堡设定了固定的议员官邸与国会机关。由于国会的权威来自历史传统的缓慢发育,时代遥远才能体现神圣可敬,开会地点或时间形成固定的惯例,颇有助于积累物望,增加国民心中对惯例、程序的印刻。模范国会以后,仅从某国会是频繁地在威斯敏斯特集会,还是零星集会,甚至在威斯敏斯特之外集会,就可以正确判读立宪政治与王朝专制的消长之势。兰开斯特王朝对国会的依赖体现于国会开会日期的规范化,约克王朝对绝对主义的仰慕使国会“三级会议化”时有时无,而都铎王朝的国会一旦离开威斯敏斯特,就意味着一轮社会震荡。

模范国会所未能确定的,一则为议员当选资格问题,二则为两院分立问题。模范国会议员颇能代表国民各等级,此后的历届国会操作就显示出下级僧人对自己的权利极不珍惜,地方官员不断操纵平民席次,地主及业主嗜好侵夺贫民选举权。新的法令不断公布,惩治选举舞弊的官员、禁止郡宰参加选举、划定财产资格、确定候选人最低定居年限。从效果上看,这些法令大多流于形式,下级僧人最终把宗教会议而不是国会当作自己的利益与兴趣所在,主教和长老日益成为贵族一分支。在平民愚昧贫困而常常甘愿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任何严密的法例都不能改变平民席位易受操纵的局面,早期国会的制衡作用主要依赖贵族议席的活跃才能实现。由于王室勋臣、清贵绝伦的大法官不屑于承担市井之徒的选举争议诉讼,此类案件逐渐移交给巡回裁判所,最终于1410年确定为惯例。远见显然不是政治人物的特长,二百年后,列王将不惜以极为沉重的代价伸张对司法的权力,然而为时已晚。

模范国会的议员只是在召集方式上(依据出身)分为贵族主教与士绅市民两类。前者的资格通常是确定的,若有争议也是家族继承权斗争一类,候选人极少,如果不是唯一的话,无所谓选举。后者则必然有众多资格伯仲相当的候选人。即使全无收益,面君的荣耀已经足以驱使中等阶级踊跃向前了。不久就证明议员薪俸是不必要的,无给制一度因高贵者寄予的减少市井争讼的希望完全落空了。取消薪资的后果之一,就是模范国会以后议员的平民性反较模范国会更有日益削弱的倾向。天然具有确定资格的议员有能力、有愿望干预一切政务,而需要选举争斗才能产生的议员唯一关注、能理解和掌握的也就是需要他们支出的账单。积极的议员与消极的议员的确还是分别议事较为自然,迟至14世纪末,两院分离已成惯例。时人见重的国会大抵是上院,国会政治或立宪政治也是指贵族积极负责的政体,下院卑微的账房先生虽然必不可少,终归是不会受本阶级或全体国民仰视的。

三位爱德华,尤其是爱德华三世朝代的账房先生们没有辜负时论对他们的轻蔑。在与苏格兰、法兰西的战争传奇中,最令人倒胃口的莫过于金钱了。下院对王朝的态度,近似于老谋深算的高利贷者对待爱慕虚荣而天真冲动的武夫:一再以最恭顺的态度在紧要关头提供最必要的金援,所请求的不过是更好地管理和使用这些款项——这种监督就效果而言也是有利于国王的。1322年国会与1376年“善良国会”(The Good Parliament)把审查政费、设立监察人员、追踪金钱使用是否吻合其指定目的、惩戒枢密院卿失德作为宝贵遗产传给了继承人[72]。

黑王子(爱德华三世长子)父子一如同时代的君主,把目光放在本国强藩与邻邦强敌身上,对自己善良忠顺的国民代表们为整顿王国、效命君主所做的改革是颇为嘉悦的。

六、兰开斯特:宪法与等级君主制

暗弱的理查德二世不懂得怎样运用一切名王的秘密政略——怀柔百姓、威加贵族,反而企图以朋党操纵贵族内斗,同时放纵豪强侵渔国民以安抚他们,结果引出了英国历代王室的最可怕敌人——贵族与国民的联盟。“无情国会”(Merciless Parliament)以两院的和衷共济著称,对于受审的国王恩幸是极为不祥的。翦除羽翼的国王不能坐视枢密院沦为国会的影子机构——的确,此时的政局已经接近于“议会君主制”,只要把枢密院换成责任内阁就行了,但他的振刷比他的庸弱更为致命。博林布鲁克的亨利(而不是奥兰治的威廉)由此成为诺曼征服以来第一位国会选择的君主,兰开斯特王室的“立宪君主”特质是与其诞生经历不能分割的[73]。

兰开斯特王朝开创了封建国会的黄金时代,亨利四世、亨利五世的政府从来没有忘记自己不合法的出身,这个缺陷只能以不断博取民望的姿态弥补。“一依国会裁断”是博林布鲁克的亨利颠覆理查德的口号,也是他为保证王位由兰开斯特直系继承而必须奉行的承诺。尊崇民意的政府对外很少有不好战的,对法军事成就一向是博取英国全体国民拥戴的最廉价最可靠的方法,没有人能比亨利五世更善于利用这张王牌,也没有人能比亨利六世为这张牌付出更大代价。一如既往,战争经费的饥渴强化了国会地位。不同于既往(及以后)的是,国会对王室的信任上升到中古最高点,体现在吨税、斤税、海关税的相继创设上。王室的富足与依赖性实为一物,1470年法案确定只有下院才能提出财政议案并行使课税监督权,就是对这一定理的证明。不过必须说明,此时下院的代表性比模范国会时代后退了不少,公社市民对维护封建权利、封建自由的观点也更接近同时代的贵族僧人而远离都铎以后同样被称为市民的不奉行国教者。无论从权力行使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自治市都是封建秩序及古老自由的维护者、保守者,扮演革新者、破坏者的其实是(约克、都铎王朝)新君主国的绝对主义新政。

终兰开斯特王朝之世,国会几乎无年不集会,无事不集会,且决议必有效。国会议事程序、国会附属机构、立宪政体理论在此期间得到最大限度的成长,到近代也很少修正。出任上院议长的通常是王室大法官,下院则以选举议长、上呈圣断为集会后第一项任务。国王裁可,而后议长就职,两院各议其事。提案大致可分为财政案、公案、私案,书记官只负责记录前两种,是国会职员的主体。保卫长与绍介吏基本上是荣誉性职位,并不真正执行其字面责任,不如说更接近于礼官。三读程序也已经固定,一读提案,二读按察(重要者成立专门调查委员会),三读议决。通过的议案呈奏国王:王以为是,下嘉许裁可,永为定例;王以为非,下再议缓议封驳,程序重启。有事理应开议,事毕而止,事繁期限可延长,兰开斯特朝有国会一年召集三次的[74]。没有国会的友好态度,兰开斯特诸王是不能完成任何政务的。同时,国王的裁断对国会也不可或缺,封建自由在其暮年达到了完美的和谐。世世代代的普通法学者、辉格党人和辉格派史家念念不忘地称颂兰开斯特王朝(并指斥约克“单方面的要求”),犹如儒家歌颂三代上古,一直到格莱斯顿与阿斯奎斯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