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政治的青年(第6/13页)

1621年国会的第一号议程就是攻击垄断权[129],这给爱德华·柯克爵士提供了大显身手的机会。他把普通法、经济自由主义和《大宪章》的基本法地位巧妙地融为一体,事实上完成了一场宪法学上的革命,永远排除了詹姆斯国王的“自由君主制”(Free Monarchies)宪制理论。他对王国宪法的解释可以概括为:法院享有“进行严格解释的权力……这一权力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使制定法与根本性法律保持基本一致[130]……一个人不应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更确切地说,一个人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是荒谬的,一个人不能同时充当任何当事人的法官和检察官[131]。”

根本性法律自然就是《大宪章》,它是“本王国一切根本性法律之源……对英格兰之根本性法律的主要基础之最为重要的宣示,其余的法律乃是辅助性的,填补普通法的种种漏洞[132]”。《大宪章》二十一条正好可以将当前的财政问题升级为宪制问题,彻底堵死王室任意需索的路径。它扩展至所有的男人和女人,保障所有刑事审判的正当程序——由大陪审团定罪而非根据控告定罪的权利、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对控告者答辩的权利、申请人身保护令状的权利,禁止国王授予垄断权[133]。

1621年国会在爱德华·柯克爵士领导下,还对国王做了另一次侧面打击,弹劾国王最能干的臣仆和大陆法最有才华的鼓吹者弗朗西斯·培根。罪名(收取陋规)是确实的,弹劾动机却是政治性的。因为根据当时观念,官爵可以买卖或赏赐,和买卖垄断权意义相同,本来就是为了索取规费。这些往往被视为私有财产的一种,法国的最高法院甚至有过保护买官者权益的判例。直到大革命前夜拉瓦锡在法国买官,一战前夜萧伯纳的父亲在英国买官,都未受到当时社会的歧视。弗朗西斯·培根的行为虽然不是道德模范,但以当时官场习惯衡量,并不特别恶劣。国会在众多收取陋规者当中专门打击他,主要是出于党派斗争的需要。也就是说,他偏爱绝对君主制-罗马法的政治-学术倾向使他成为国会党-普通法一派的天敌。

詹姆斯一世和许多神学家-政治家一样,在理论上清晰而彻底,在实践上软弱而混乱[134]。当培根、白金汉等人来到御前恳求保护他们免遭国会攻击时,国王无动于衷[135]。历史留下了培根入狱时颇有预见性的哀鸣:“今天打击陛下的臣子,明天就会打击陛下的王权[136]。”1621年11月,国王受够了爱德华·柯克爵士和毫无结果的争论,决心解散国会[137]。作为报复,他也把柯克投入伦敦塔,但却没能对柯克的政治生涯造成实质性损害。柯克继续连选连任国会议员(1621年、1624年、1626年、1628年),成为《权利请愿书》的灵魂人物;而培根的仕途就此永远结束了——颇能象征绝对君主制在英格兰的命运。

1624年国会重演了1621年国会,双方(詹姆斯一世和白金汉公爵、爱德华·柯克爵士和皮姆)各自表述己方在上届国会的立场。国会自行宣布垄断违宪,但国王我行我素[138]。国王继续要求增加拨款,但国会态度冷淡[139]。

除了外交方面的讨论,这一届国会没有取得任何成就,而国王本人已经没有机会召集下一届国会了。

1625年4月2日,新君查理登基时,政治空气已经极度紧张。按照惯例,国王或国会换届时,在位的国会或国王都会表达尽释前嫌、咸与维新的姿态。但1625年国会一开始就态度严厉,对财政、外交、宗教、海军乃至国王的私人牧师都表示不满,而国王甚至根本没有想到应许国会审查他的工作[140]。对于王室,这是一个不祥之兆。下院以前只关心涉及自身的财政问题,自从弹劾培根以来,开始干预王室人事任免,现在则干脆认为政府工作理应对国会负责。查理龙颜震怒,这届短命国会只维持了四个月零十天。

但未解决的问题无从逃避,1625年2月6日,国王仍然必须召开新国会。尽管他采取了调虎离山的措施,给爱德华·柯克爵士和其他几个国会领袖安排了远离伦敦的差使,使他们无法出席,但他的处境反而更为恶化[141]。下院声称如果不能弹劾白金汉公爵,绝不通过拨款[142]。1621年,他们弹劾培根时,对责任更大的白金汉公爵还有所忌惮,现在已经完全不准备照顾王室的体面了。查理发现只有再度解散国会才能挽回一点威望,这届国会维持了四个月零九天,当然这样就不必指望任何拨款了。

自此,查理开始做他的西班牙和法国表兄弟(从菲利普二世和路易十一时代)早已开始做的事:用武力去征收王国宪法不允许的收益。对法战争给了他一支不大的军队,使他不必担心士绅控制的各郡民兵。他给这支军队派的第一个任务就是胁迫伦敦市和各地有产者借钱或提供军需物资。当伦敦市运用国会党-普通法家喜欢的修辞,声称这些需索超出了成例时,国王回敬道:“成例是服从命令,不是指手画脚[143]。”同时,他谕令国教会主教们将“君权神授”解释为“不借钱就是同时冒犯上帝和君主”,使王国各阶级第一次体会了“宗教、财产和自由”都受到绝对君主的威胁[144]。此后,查理王朝还会有更多机会让他们体会这一点。

这是王室与有产阶级的公开决裂。因此,1627年达尼尔等五骑士抗拒上谕时,他们其实是代表有产者和普通法家的希望,通过司法审查推翻违宪的政令。国王强迫法官承认:国王有权逮捕而不必说明理由[145];国王下令拘捕的人不得保释[146]。由于国王有能力罢免独立性太强、抗拒王命的法官[147],爱德华·柯克爵士的普通法理论——“普通法理应承担宪法问题最高法院的任务;法律自身就是君主,只有法官懂得其中奥秘”——已经岌岌可危[148]。

如果查理国王能够挟战胜之威凯旋,政府或许会处在比较有利的地位,然而他却是在对法战争彻底失败的情况下重新召开收拾残局的1628年国会的。拉罗谢尔的陷落成全了黎塞留红衣主教和法兰西的绝对君主制,却毁了查理和英格兰的绝对君主制。这一届国会在经验丰富的爱德华·柯克爵士和皮姆领导下,将普通法宪制理论的总结——《权利请愿书》敬奉御览: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集议于国会,谨奏于圣主国王陛下:昔国王爱德华一世临朝时,曾制定一项条例,通称为“Statutum de Tallagionon Concedendo”,明定凡贡税或补助金,如未经本王国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骑士、市民及平民中其他自由人之惠然同意,则国王或其嗣君不得于本王国内征课之。又国会复于爱德华三世御极之二十五年制定法律规定,此后不得强迫任何人违反本意,借贷款项与英国之君主,良以此种贷款既背天理,且违反英国人民所享之权利与特权,又按英国其他法律之规定,亦不得强迫任何人向英国君主作任何类似之捐献,或任何其他类似之捐献。是故根据上述法律与其他法良意美之英国法律与规章,陛下臣民可谓生而享有此种自由,即非经国会同意,得有不被强迫缴纳任何租税、特种地产税、捐献及其他各种非法捐税之自由。但在最近,却不幸有与上述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情况发生。于是有些委员会派出人员,分赴各郡,称奉诏命,强迫人民,对于陛下缴纳种种之款项,人民如不遵照办理,则彼等动辄勒令立誓,必须恪遵枢密院及其他机关之传唤,出庭应询。凡此措施,均为违反英国法律之规定,实非英国法律之所能容许。但在若干地区,若干人民竟因此而被监禁、羁押与种种之骚扰。又有若干人民已因郡长、副郡长、警察官、法官及其他之官吏称奉诏命或枢密院命,致被迫缴纳种种款项,尤其违背法律与英国之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