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叠压与并立:从“爵—食体制”到“爵—秩体制”(第17/18页)

(58)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第334、358页。按,在《商君书·境内》中,“军爵”与“公爵”是有区别的。高亨认为公爵对军爵而言,是文官或无官者的爵位。见其《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47页。安作璋、熊铁基认为军爵是军队中的爵制,包括公爵的最低几级,其下还分若干级。见其《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5年版,下册第433页。高敏认为军爵面向将士,属于军功赐爵;公爵面向军队以外的人,属于事功赐爵。见其《秦的赐爵制度试探》,《秦汉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第12页。其中安作璋、熊铁基的解释较为深入,如依其说,则《商君书》的“军爵”与二十等爵并不相同。当然,睡虎地秦简的《军爵律》的“军爵”所指,就是二十等爵。参看《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92-93页。

(59)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209页。

(60)西嶋定生:《中国古代统一国家的特质——皇帝统治之出现》,《中国上古史论文选集》(下),台北华世出版社1979年版。

(61)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第447页。

(62)《后汉书》卷八六《南蛮西南夷列传》:“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刘攽认为“其民爵比不更”句衍“民”字:“巴氏之君可有爵耳,民何故辄得之。”徐复先生认为“民”字不误:“此当在‘其民’二字处一逗,直冒下‘爵比不更’二句,不更,秦官爵名,言不豫更卒之事。”见其《后读书杂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50-51页。因有爵级,巴民就可以“不豫更卒”、可以“有罪得以爵除”了。

(63)《晋书》卷五十《庾峻传》。

(64)《二年律令·贼律》。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65)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67-468页。

(66)好並隆司:《秦汉帝国史研究》,未来社1978年版,第250页。

(67)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第89页。

(68)顾江龙:《汉唐间的爵位、勋官与散官:品位结构与等级特权视角的研究》,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7年博士论文,第58页。

(69)从中二千石的赐爵看,赐右庶长的有3例,赐左更的有1例。还有1例,是汉宣帝元康元年“次赐勤事吏中二千石以下至六百石爵,自中郎吏至五大夫”,有学者推测,这“中郎吏”可能是“中更”之讹,当然也可能是左更之讹。以通赐右庶长推论,其下到五大夫,只隔“左庶长”一级而已。而这就意味着,即令在“赐中二千石至六百石爵各有差”的情况下,其“各有差”的“差”,所可以使用的只有左庶长一级而已。我们推测,左庶长这个居间的“差”其实是没有的。只有中二千石才能进入“卿爵”,二千石以下到六百石通赐五大夫,所谓“差”就是这两个“差”。其例又如汉元帝初元元年(前48年)赐御史大夫关内侯、中二千石右庶长,同时列侯给钱20万,五大夫10万。可见就“赐官爵”而言,右庶长之下就是五大夫。二千石在汉人观念中属于“上大夫”,不是“卿”,所以不会被授予“卿爵”,“赐满”时只能是赐五大夫。

(70)此处食邑问题的相关史料与探讨,可参顾江龙的引述和评议,前引文第59页。

(71)《墨子·号令》:“而胜围,城周里以上,封城将三十里地为关内侯,辅将如令赐上卿,丞及吏比于丞者赐爵五大夫;官吏、豪杰与计坚守者,十人及城上吏比五官者,皆赐公乘;男子有守者,爵人二级”;“城外令任,城内守任,令、丞、尉亡得入当,满十人以上,令、丞、尉夺爵各二级。”孙诒让:《墨子间诂》,第594-595、600页。

(72)邢义田:《汉代画像中的“射爵射侯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71本第1分,2000年3月。

(73)关于禄秩的“职位分等”性质及其意义,仍请参看拙作:《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4章。

(74)福井重雅:《汉代官吏登用制度の研究》,创文社1988年版,第352页。

(75)《二年律令·传食律》:“食从者,二千石毋过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过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过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赐律》:“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褭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吏官卑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分见《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0、49页。

(76)《汉书》卷九十七上《外戚传》:“元帝加昭仪之号,凡十四等云。昭仪位视丞相,爵比诸侯王。婕妤视上卿,比列侯。娙娥视中二千石,比关内侯。傛华视真二千石,比大上造。美人视二千石,比少上造。八子视千石,比中更。充依视千石,比左更。七子视八百石,比右庶长。良人视八百石,比左庶长。长使视六百石,比五大夫。少使视四百石,比公乘。五官视三百石。顺常视二百石。无涓、共和、娛灵、保林、良使、夜者皆视百石。上家人子、中家人子视有秩斗食云。”

(77)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

(78)《通典》卷三六《职官十八》,第205-206页。

(79)《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

(80)例如高敏先生说:“于此可见,商鞅之制,确系爵与官合一,每一级爵,相当于一个五十石俸禄的官职。……这样获得爵位,就等于获得职官。”见其《秦的赐爵制度试探》,收入《秦汉史论集》,第16页。柳春藩先生说:“士兵得爵即可取得在军队或政府中作官吏的资格。……反映爵与官是紧密相关的。”见其《秦汉封国食邑赐爵制度》,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6-17页。朱绍侯先生说:“按此原则规定,凡立有军功的人,不仅能得到爵位,而且还可以得到与爵位相适应的官职。”见其《军功爵制研究》,第181页。等等。

(81)《墨子·号令》又云:“不欲受赐而欲为吏者,许之二百石之吏,守珮授之印;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禄,皆如前。有能入深至主国者,问之审信,赏之倍他候;其不欲受赏、而欲为吏者,许之三百石之吏。”“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禄”一句,孙诒让认为“禄”前夺一“爵”字,即作“构赏、爵禄”。见其《墨子间诂》,第611页。张纯一先生赞成其说,据补“爵”字,见其《墨子集解》,成都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541页。若依此说,则“为吏”与“受构赏、爵禄”,是二中取一的可选项,要了这个就不能要那个。孙波先生也认为夺一“爵”字,但他的标点是“其不欲为吏、而欲受构赏,爵禄皆如前”。见其《墨子》(全文注释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64页。若是,则“受赐”与“为吏”二者变成了可选项,二者取一;要么“为吏”,要么“受赐”,但两种情况下都有“爵禄”,“爵禄”不在可选项中。我们认为,从《号令》前文“欲为吏者许之;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赏、爵禄,若赎出亲戚、所知罪人者,以令许之”看,以“其不欲为吏,而欲以受赐赏、爵禄”,是说“不为吏”才给“赐赏、爵禄”,然则“为吏”与“赐赏、爵禄”鱼与熊掌不能兼得,选择了“为吏”就不能选择“赐赏、爵禄”。若是,则“爵不构成官资”的论点,就得以强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