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等分类三题之一:“比秩”与“宦皇帝者”(第12/13页)

(54)例如侍中:“贵游子弟及倖臣荣其官,至襁褓受宠位。……张辟强年十五,霍去病年十八,并为侍中。”见《初学记》卷十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79页。又如太子庶子:汉代“国家故事,选公卿、列侯子孙卫太子家,为中庶子。”见《北堂书钞》卷六六引班彪笺,学苑出版社1998年版。又如中常侍、黄门侍郎:“汉家旧典,置侍中、中常侍各一人,省尚书事。黄门侍郎一人,传发书奏。皆用姓族。”见《后汉书》卷四三《朱穆传》。又如给事中:“给事中常侍从左右,无员,位次侍中、中常侍。或名儒,或国亲。”见《北堂书钞》卷五八。

(55)《汉书》卷十一《哀帝纪》注引应劭。

(56)《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

(57)参看严耕望《秦汉郎吏制度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1951年;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58)见《汉书》卷五《景帝纪》后元二年(前142年)诏。

(59)卫宏:《汉旧仪》卷上,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65页。

(60)《史记》卷一○二《张释之列传》集解引《汉仪注》。

(61)汉文帝时张释之“以赀为骑郎”,见《汉书》卷五十《张释之传》。汉景帝时司马相如“以訾为郎”,见《汉书》卷五七上《司马相如传上》,颜师古云:“以家财多得拜为郎也。”此外还有一种通过纳赀,即输纳财物而为“宦”者的,但这不是“赀选”的典型形态。如黄霸“武帝末以待诏入钱为官,补侍郎、谒者。”见《汉书》卷八九《黄霸传》。

(62)郭茂倩编:《乐府诗集》卷三四《相和歌辞·相逢狭路间·之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11页。此诗虽题为“梁昭明太子”即萧统作,但我认为它来自汉代乐府,萧统顶多做了一些润色而已,却非其原创。参看拙作:《汉代乐府〈陌上桑〉中的官制问题》,《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63)《汉书》卷十《成帝纪》鸿嘉二年(前19年)夏:“徙郡国豪杰赀五百万以上五千户于昌陵。”

(64)《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

(65)《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序》。

(66)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第234页以下。

(67)拙作:《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3页以下。

(68)贾谊:《新书·等齐》,阎益振、钟夏:《新书校注》,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6页。

(69)《汉书》卷二《惠帝纪》惠帝诏:“爵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当盗械者,皆颂系。”

(70)《汉书》卷九《元帝纪》初元五年(前44年)夏四月:“除光禄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产之令。令从官给事宫司马中者,得为大父母父母兄弟通籍。”应劭云:“旧时相保,一人有过,皆当坐之。”颜师古曰:“特为郎中以上除此令者,所以优之也。同产,谓兄弟也。”于振波云:“元帝取消了这些侍卫官员因父母兄弟犯罪而从坐的法令,无疑对他们是一种优待。”见其《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又“通籍”应劭注:“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县之宫门,案省相应,乃得入也。”做了从官近侍,连其大父母、父母、兄弟都有资格“通籍”入宫了。这制度并不奇怪。先秦有保质制度。战争期间,官吏及重要人物的家小要入居“葆宫”,有人质的意思。因战国战事频仍,“葆宫”往往长期存在。《墨子·杂守》:“吏侍守所者才(财)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又在葆宫中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守”即郡守,在郡守身边做“侍吏”,其家属要进入葆宫做人质。参看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48页。又可参张政烺先生:《秦律葆子释义》,《文史》第9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页以下;收入《张政烺文史论集》,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550页以下。曹旅宁先生也认为,秦代的“葆子”与汉代郎吏制度存在着联系,见其《秦律新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郎官等于是皇帝的“侍吏”,其实也有“质子”之意,依先秦旧俗,他们是可以与家属保持联系的。

(71)《韩非子·八经》:“县令约其辟吏,郎中约其左右。”语中的“郎中”当指郎中令,即郎中的长官。又同书《孤愤》:“当涂之人擅事要,则外内为之用矣。是以诸侯不因则事不应,故敌国为之讼。百官不因则业不进,故群臣为之用。郎中不因则不得近主,故左右为之匿。学士不因则养禄薄礼卑,故学士为之谈也。”其中“郎中不因则不得近主,故左右为之匿”一句中,“郎中”与“左右”为互文,正如前两句中“诸侯”与“敌国”、“百官”与“群臣”为互文一样。郎中系君王的“左右”,不在百官群臣之列。

(72)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四《上下通称》,《日知录集释》,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下册第1086页。“汉人以郡守之尊称为本朝者”。

(73)顾炎武:《日知录》卷二四《郎》,下册第1079-1080页。

(74)《三国志》卷二四《魏书·崔林传》注引《魏名臣奏》。

(75)《魏书》卷二一《高阳王元雍传》。

(76)按,承华门地在东宫,为东宫代称,参看周一良:《魏晋南北朝史札记》“宋书札记·承华门”,中华书局1985年。

(77)参看拙作:《察举制度变迁史稿》,第176-177页。

(78)曾敏行:《独醒杂志》卷二《祖宗官制同是一官而迁转凡数等》,《丛书集成新编》,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84册第380页下栏。

(79)孙机:《进贤冠与武弁大冠》,《中国古舆服论丛》(增订本),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以下。

(80)《清史稿》卷一○三《舆服志二》:“凡孔雀翎,翎端三眼者,贝子戴之。二眼者,镇国公、辅国公、和硕额驸戴之。一眼者,内大臣,一、二、三、四等侍卫,前锋、护军各统领、参领,前锋侍卫,诸王府长史,散骑郎,二等护卫,均得戴之。翎根并缀蓝翎。贝勒府司仪长,亲王以下二、三等护卫及前锋、亲军、护军校,均戴染蓝翎。”

(81)按,据陈登原考证,赐翎制度明朝已有,见其《国史旧闻》,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册第483页,“花翎”条。

(82)郑钦仁:《北魏官僚机构研究》,台湾牧童出版社1976年版,第187页。严耕望先生也指出,西汉郎官“颇多给事中都官诸署”,见其《秦汉郎吏制度考》,《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收入《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1年版。“中散”之制,又参张金龙:《北魏“中散”诸职考》,《中国史研究》1993年第2期;收入氏著《北魏政治与制度论稿》,甘肃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86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