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若干“比秩”官职考述(第7/8页)
还有一种情况,某些官在中央和王国都是比秩,但王国秩级较低。比如,中央的谒者比六百石,而王国谒者比四百石;又如,中央的中尉、内史在正秩,而西汉后期,王国的中尉和内史秩比二千石。
总之,王国及侯国中的那些“比秩”官职,应与国官的“左官”地位有关。汉廷基于传统的“削藩”政策,有意压低国官秩级,并将国官中的同类职务置于“比秩”之上,以强化其“另类”形象。
附带说,“国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的提法,还向我们提示了这样一点:“吏”与“宦”在概念上存在着参互性。因为在这句话里,“比者”也是“吏”。这一点并不奇怪。因场合而发生的语义参互错综,是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在马王堆汉墓遣策第42简所记的“男子明童”(39)中,有“其十五人吏,九人宦者”。此处的“吏”、“宦”概念,就得从“国吏”的特殊性来理解了。所谓“十五人吏”,即第2、3、4简所记“家丞一人,家吏十人,谒者四人”;所谓“九人宦者”,即第5、6简所记“宦者九人,其四人服牛车”,“牛车,宦者四人服”(40)。这里的“宦者”应是仆役,傅举有先生释之为家奴(41);家丞、家吏、谒者称“吏”,应是因为他们是职官、有职事。从汉王朝的整个职类体制看,侯国的家丞、家吏、谒者都有家臣性质,都近于“宦”,所以他们使用“比秩”;然而在侯国内部他们又可称“吏”,与无职事的侍从、与低级仆役不同。
正像“仕”、“宦”二字有时可以参互活用一样,“吏”与“宦”有时也可以参互活用。再举一个例子。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能看到“甲,尉某私吏”;“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42)。那位尉的“私吏”、那位五大夫的“家吏”,由于在家中任事,所以称“吏”;然而对官府来说,他们不是国家在编吏员,只是“宦”而不是“吏”。这也很像今天的“干部”一词,其含义也会随场合而发生变动。学校里有“学生干部”、“班干部”,乡村中有“村干部”。可谁都知道,按国家人事制度,学生并不是国家干部;村主任、村会计什么的,也不在国家干部编制之中。总之,马王堆汉墓遣策中的“其十五人吏,九人宦者”,不足以否定秦汉官制中的“宦”特指从官。
【注释】
(1)参看陈苏镇:《汉代政治与春秋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5页。
(2)《史记》卷七《项羽本纪》。又《汉书》卷三一《项籍传》。
(3)黄今言先生先有类似看法了:秦至汉初,郎卫及谒者、大夫等“基本上还属文官性质,并未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警卫部队。……为改变这种现状,……在光禄勋属下增设期门、羽林军。”《汉代期门羽林考释》,《历史研究》1996年第2期。李玉福先生也指出,由于“军功为郎者毕竟数量很少,更多的是书生为郎”,所以文帝、景帝开始设置期门、羽林。《秦汉制度史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页以下。
(4)《后汉书》卷七《桓帝纪》延熹五年(162年):“诏减虎贲、羽林住寺不任事者半奉,勿与冬衣。”李贤注:“《东观记》曰以京师水旱疫病,帑藏空虚,虎贲、羽林不任事者住寺,减半奉。”
(5)《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汉官名秩》。
(6)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四《汉魏博士考》,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张汉东先生说同,见其《论秦汉博士制度》,收入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版,上册第418页。
(7)如黄开国主编:《经学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
(8)《汉书》卷四九《晁错传》“以文学为太常掌故”句注引。
(9)王先谦:《汉书补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072页上栏。
(10)《汉书》“以治礼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一句,刘敞以为下一个“以”字衍,而王先谦以为上一个“以”衍。参看《汉书补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下册第1515页。其实二“以”可以并存无妨。详下。
(11)李慈铭:《越缦堂读书记》,上海书店2000年版,第214页。
(12)泷川龟太郎:《史记会注考证》,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5页。
(13)分见《汉书》卷七八《萧望之传》、卷九九下《王莽传下》。
(14)《急就篇》,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23页。
(15)《史记》一○一《晁错列传》:“与雒阳宋孟及刘礼同师,以文学为太常掌故”;《汉书》卷八一《匡衡传》:“衡射策甲科,以不应令除为太常掌故。”
(16)《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集解引《汉书音义》:“掌故,太史官属,主故事也。”《汉书》卷八八《儒林传》:“房凤……以射策乙科为太史掌故。”《续汉书·礼仪志下》:“太史令自车南,北面读哀策,掌故在后。”《太平御览》卷二三五《职官部·太史令》引应劭:“太史令秩六百石,望郎三十人,掌故三十人。”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册第1114页上栏。
(17)《汉书》卷五八《兒宽传》。
(18)《汉书》卷八一《匡衡传》。
(19)《续汉书·百官志二》注引《汉官》。
(20)汉平帝制度:“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云。”参看《汉书》卷八八《儒林传序》。按郎中比三百石,太子舍人比二百石,那么顺次而降,文学掌故应是比百石。
(21)《汉书》卷六五《东方朔传》。
(22)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58-259页。
(23)《战国策·秦策五》记,司空马在秦“为尚书,习秦事”,“少为秦刀笔”。第286页。
(24)赵翼:《陔余丛考》卷二六《尚书》,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535页;河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442页。
(25)《北堂书钞》卷六八《设官部·长史》引,学苑出版社1998年版。
(26)按,《史记》卷一○四《田叔附田仁传》,汉武帝时田仁“为二千石丞相长史”,当是一时之事。祝总斌先生云:“则长史原来秩二千石,似乎与万石之丞相的主要辅佐身份更相当,比稍后设立秩比二千石的司直地位略高,也较合适,不知后来因为什么缘故降为千石。”见其《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1页。又安作璋先生根据《汉旧仪》“汉初置相国史,秩五百石”记载,判断说:“开始丞相或相国只有史,而没有长史……这‘秩千石’是文帝以后的事。”《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版,上册第35页。今由《秩律》,知吕后时丞相、相国已有长史,而且已有千石长史。二先生之说可以稍作修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