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若干“比秩”官职考述(第8/8页)
(27)《后汉书》卷二三《窦宪传》:“旧大将军位在三公下,置官属依太尉。(窦)宪威权震朝庭,公卿希旨,奏宪位次太傅下,三公上;长史、司马秩中二千石,从事中郎二人六百石,自下各有增。”
(28)据《汉旧仪》卷上,汉初一度还有五百石的相国史:“汉初置相国史,秩五百石。后罢,并为丞相史。”《汉官六种》,第36、67页。这是一时之事。
(29)在《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释文修订本)中,这段释文没有修改。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的《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沿用了这个解释。第260页。
(30)参看《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汉书》卷五九《张汤传》。颜师古曰:“《百官表》丞相有两长史,今此云三者,盖以守者,非正员也。”但这过于拘泥了,不同时期长史员数有变,是完全可能的。《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云:“丞相置三长史。……魏武为丞相以来,置左右二长史而已。”按《宋志》叙制度往往综述汉晋,所云“丞相置三长史”,也符合西汉某些时候的情况。
(31)《汉官六种》,第36页。
(32)谢桂华先生认为,郡府书佐“秩与佐史同”。见其《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文物》1997年第1期。严耕望先生则认为书佐“盖斗食之奉”,《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史》,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四十五A,1990年版,第116页、第119页。廖伯源先生认为斗食的啬夫被排在书佐之后,所以书佐最少应为斗食。见其《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台湾文津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注[33]。
(33)《汉官六种》,第43页。
(34)史云贵:《西汉侯国官制考述》,《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35)按,《续汉书·百官志四》又云:“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百石。”与上引不同。不过《续汉书·百官志三》:“诸公主,每主家令一人,六百石。丞一人,三百石。”若诸侯家丞和公主家丞秩级相等的话,那么公主家丞既三百石,诸侯家丞也应三百石。若此,《百官志四》“诸侯、公主家丞,秩皆比百石”的“比”字,有可能是“三”字之讹。《二年律令·秩律》:“李公主、申徒公主、荣公主、傅公[主]家丞,秩各三百石。”《张家山汉墓竹简》,第46页472简,第203页释文。
(36)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文物编辑委员会:《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
(37)汤其领:《〈尹湾汉墓简牍〉中有关郡县侯国吏制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2005年第11期。
(38)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第107、108、111页。
(39)“明童”通释为俑,郑曙斌先生释为参加葬仪的家童,见其《马王堆三号汉墓遣策之明童问题研究》,《考古与文物》2005年第1期。
(40)何介钧主编:《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田野考古发掘报告》,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第48、50页,及书末图版。“牛车”,王贵元先生释“羊车”,见其《马王堆三号汉墓竹简字词考释》,《中国语文》2007年第3期。
(41)傅举有:《汉代列侯的家吏——兼谈马王堆三号墓墓主》,《文物》1999年第1期。
(42)《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释文第153、1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