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底层(第9/13页)

文化保护也许会被当成一种牵强的借口,但倘若拉近一点,人们会发现,它实际上代表着某种幻觉。一个女人被杀了,而凶手却因为“荣誉”的原因而免罪。从目前来看,这是符合法律的裁定。为此,拉娜·胡塞尼在约旦乃至整个阿拉伯世界据理力争(它同时也是阿布巫达文章所探讨的目的)。而这个不合理的判决,究竟符合谁的利益呢?显然,死者无法从中获益。但如果将这种不合理诉诸文化本身,同样也是一种冒险,因为它势必会牵涉到等级差异的讨论,而且其中的性别问题是无法被忽略的。在《慷慨的背叛——新欧洲的政治文化》(Generous Betrayal-Politics of Culturein New Europe)一书里,当一份选择将移民社区的儿童与青年作为对象的调查报告,由于挪威当局不愿面对“男人拥有对女人和孩子的‘优秀’进行定义的权力”这样的问题被公之于众而无法进行时,威坎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自主论证。这些男人的权威地位较之他们在自己各自原本的国度所处的位置有了大幅提升。在英国,造成这样状况的原因,部分是政府和警方在与少数族裔社区打交道的时候,往往会选择一个保守派的中间人,他会成为代表国家对少数族裔社群进行管理的工具。“许多伊玛目[6]会前往政府或媒体任职,提供有关社群自身以及伊斯兰教教法积极的观点,”西伦敦哈默史密斯当地家庭暴力调停机构小队的领导人穆罕穆德·巴里拉表示。“我虽然是个虔诚的穆斯林,但我认为这是个问题。”

在泰赛德区,社区领袖、当地种族平等委员会发起人,同时还兼任穆斯林及清真寺理事会主席的巴基斯坦人穆罕穆德·艾尔沙德(Mohammed Arshad),一度因女儿未经自己许可便结婚而企图对其进行“荣誉谋杀”。为了能让他的七年刑期减刑至社区服务,泰赛德地区的穆斯林文化教育社团将其描述成社区里一个“非常值得尊敬和引以为荣的成员”。在萝比娜·桑茜拉自杀前一天,她曾向她的社区领导人请求帮助,而领导人却告诉她应当回到那个侮辱她的丈夫身边去,“如果平底锅里的牛奶煮沸了,女人就该去把它收拾好。”雅思维达·桑茜拉是在偷听了姐姐的求助后才了解到这些的。当雅思维达打算调查自己姐姐的死亡时,她特意从电话黄页上选择了一家没有亚洲名字的律师事务所。在《社区犯罪》(Crimes of the Community)一书里,兰开夏郡家庭仲裁服务机构的经理约翰·佩顿(John Paton)承认,如果他把寻求帮助的亚洲女人送交她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或是代理处,她们的行为就很有可能被透露给她们的家庭。在另一个故事里,一个女人从家中逃走后搭上了一辆出租车,然而却被司机送回家中,最后惨死。住在伯明翰的巴基斯坦裔女人吉娜·坎(Gina Khan)发起了一项公开运动,抵制当地穆斯林以恐吓她和她的孩子为目的进行的教育活动(她被迫逃离,目前住在英国其他的地方)。“他们是总在设法恐吓我们的雄性本能支配者。”布拉德福德地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性项目主席表示。

对于那些基于多元文化论的女权主义批评者而言,这是一个无法作答的状况。1999年,约书亚·科恩(Joshua Cohen)、马修·霍华德(Mat thew Howard)和玛莎·娜斯鲍姆(Martha Nussbaum)编撰了一本名为《多元文化对女性有害吗?》(Is Multiculturalism Bad For Women?)的文集。“我无力挽救她,”瑞典一体化部长莫娜·莎琳(Mona Sahlin)在萨西达事件之后表示,“我害怕这会激起新一轮种族歧视的浪潮。”相同的担心也出现在莎菲莉亚事件中,有人曾建议警方放手不管此事,以免矛盾被激化,升级成种族主义事件。对于此类事件,桑尼·汉道尔(Sunny Hundall)评论道:“由于时常处在对多元文化的权力考量和对问题可能激化成种族矛盾的恐惧之间,我们对于此类事件的反应变得麻木迟钝,以至于越发对生活在英国的亚裔女性所遭受的暴力习以为常。我们对这一类事件的反应,始终在徒劳的努力与自我边缘化之间徘徊。”“索撒尔的布莱克姐妹”是对荣誉暴力这一特殊类型家庭暴力进行救助的组织。她们始终坚持,所谓的文化保护,不过是男人对女性肆意施加暴力时所选用的幌子。联合国针对特殊暴力事件的书记员拉德西卡·库玛勒斯瓦米(Radhika Coomar-aswamy)认为,“多元文化论”已经成为对女性权力进行亵渎的借口。荣誉犯罪潜在的伤害包括:亵渎生命权、自由,以及女性身体自身完整性的权利;它所采取的措施往往以折磨、反人性、有辱人格的方式实现;奴役性的禁令;以性别歧视为前提性自由的丧失、性虐待及性剥削;隐私权;以及女性修改这种差别对待的权利。

从这些角度来看,文化在这种不平等的境遇下,成了另外的一种概念——这也是印度人类学家薇依娜·达斯(Veena Das)的观点。挪威和巴基斯坦双重国籍的妇女娜西姆·卡里姆勉强从强迫婚姻中逃出。1996年她写信给挪威国会成员,生动地概括了自己的经历:“当一个男人被施加暴力,人们称之为遭受折磨;而一个女人所遭受的暴力,却被称为文化。”更强有力的观点,来自于柏林的一个女权主义激进分子塞拉恩·艾茨(Seyran Ates),她曾多次组织针对荣誉犯罪事件的游行活动。她认为,“多元文化论”促使对女性被奴役的境况愈发严重。

但这又导致了一个新问题,即作为一个女权主义者,是否应该将一种文化中对不同性别的观念对立起来进行考察,在放弃中立立场的同时,揭露其中孕育的潜在暴力(考察一种文化的任务因此变成了揭露它是怎样压迫其中的女性);或者一并抛弃掉荣誉谋杀这一概念(那意味着你要坚信,女性受到的压迫与文化本身并无关联)。至少从逻辑上看,二者并没有办法共存。不只威坎一个人认为,荣誉谋杀存在它自己的“残酷逻辑”,因而它必须以特殊的眼光被看待。但另一方面,拉娜·胡塞尼却认为,荣誉犯罪中对女性的侵犯,是凌驾于任何文化意义之上的——它的“犯罪性控制”则又是另一回事。而这种模式,部分地存在于所有文化之中。基于此,她坚持认为,“荣誉犯罪”必然是一种错误:

因荣誉而犯罪不过是以下的情况:它也是完全而简单的犯罪。在我看来,无论人们怎样虚构它的根源,它都无关环境、文化或是宗教。它是控制欲的产物——一种对人身自由的有力控制,以及对女性表达和性自由的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