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理性选择与功能的解释(第3/7页)

这种怪论,也就是在受到严格限制的选择下所产生的道德和政治上的义务,并不是实证分析的理性选择理论所固有的。但是如果我们不注意的话,理性选择理论对选择而不是事先存在的限制的重视,是很容易使人误入歧途的。我们可能会想,既然我们的分析方式是唯意志论的,那么分析的过程肯定也是唯意志论的。在分析国际合作的过程中,我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是,要区别国际机制形成过程中的两个层面:强加的限制因素和决策。像地理之类的环境因素,以及强有力的行为者,都会施加限制因素;机制可能多多少少也是强加的,也就是说,决定加入机制可能多多少少受到强有力的行为者的限制(Young, 1983)。

从正式的意义上讲,我们可以在霍布斯的意义上把机制视为被自愿创立和维持的:各个独立的个体有能力拒绝加入进去。但是如果这些行为者是弱小的,总是在担心受侵略或者经济崩溃的情况下行动,那么大部分人就不会认为它们接受这些机制是完全自愿的行为。在这种状态下,我们在考察它们的选择之前,应该首先强调强加于它们之上的那些不平等的限制因素。更一般地讲,我们需要意识到任何谈判而得的协议都会受到各种行为者面临的不同机会成本选择的影响,也就是说“谁更需要与其他人订立协议”(Harsanyi, 1962/1971; Hirschman, 1945/1980)。世界政治中权力和依附的关系,将因此是决定国际机制特征的最重要因素。行为者的选择将会受到这样的限制,那些最强大的行为者的偏好将具有最大的影响力。因此,在将理性选择理论运用到国际机制的形成和维持的分析中时,我们不得不对协议产生的结构背景给予持续的注意。自愿的选择并不意味着环境是平等的,在解释结果时,事先存在的限制因素也许比选择过程本身更加重要。

如果我们在分析中时时注意关于选择的事先限制因素,我们就能以比较成熟的方式来使用理性选择分析,即不会认为各个行为者在权力上是平等的,也不会认为它们的行动是完全自愿的,不受限制的。我们可以利用理性选择分析去理解那种决定构造国际机制的行为,而在脑海中时时注意,这个构造过程的一个关键部分——一种涉及不同行为主体所面临的不同机会成本的权力关系背景的建立——必须分开来进行考虑。实际上,如果以一种比较成熟的方式使用理性选择理论,理性选择分析应该使我们注意到限制的因素,因为选择必须是在权力以及价值的背景下作出的。一种限制—选择的分析途径使我们注意到这样的问题,即为什么不具有优势的行为者会加入到国际机制中去,即使它们因此可能比其他行为者获得更少的收益。这个问题被那种简单地把某种机制视为具有强加力量的论述忽视了。我们需要理解弱势行为者以及强大的行为者作选择这个问题,即使它们是在一个更严格的限制条件下作出选择的。

在唯意志论的理性选择分析中,每一个行为者都被假设在给定的限制结构下,可以计算出处于一项国际机制中的境遇总比置身于其外好。否则,它本是不会加入进去的。然而,这些行为者背后的给定限制因素以及权力不平等性的重要性,使我们注意自愿谈判协议的结果将并不必然就是完全有利的。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保证国际机制的形成会产生全面的福利收益。为了加强它们的谈判地位,强有力的行为者可能会在一个新的机制形成之前,向弱小的行为者强加一些限制因素,或者如果后者拒绝按照霸权国家的计划行事的话,就以相反的结果来威胁它们。例如,我们会在第八章看到,在二战期间以及战后的一段时间,美国控制着英国的财政储备水平,牢牢掌握着中东的石油资源。这两个措施使英国更加依靠美国的善意来行动,从而逐步增加了英国抵抗美国计划的机会成本。从自由主义者的经济立场上讲,一种以美元为中心的稳定的国际货币机制以及一种非歧视贸易机制的建立,为每个人都带来了福利的收益。但是英国社会中那些寻求维护帝国特惠制的人(不管是为了帝国的原因还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愿望)却不这么看。即使他们中的一些人同意美国的地位,他们也把遵守这些机制视为令人沮丧的且成本很高的东西,而不是一个有收益的机会(Block, 1977; Gardner, 1956/1980)。

即使一个国际机制中的成员同意某项机制所作出的安排,那些处于这个机制外面的行为者也可能因为这个机制的建立而受到损害。实际上,一些机制(例如联盟和卡特尔类型的机制)是专门用来向非成员强制施加成本的。虽然将这些成本与机制为其成员所带来的收益进行比较是很难的,也许是不可能的,但是并没有理由使我们必然认为收益会比成本更大。既然这一点常常为人忽视,那么我们应该强调的是:虽然国际机制也许对其创立者来说是有价值的,但是这些机制并不必然就会提高这个世界的福利。就事实而言,机制本身并不就是“善”的东西。

利己主义与道德缺失

利用理性选择分析去研究当代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问题,存在的第二个主要危险在于,将理性的利己主义的假设等同于将行为者视为人类社会之外的道德缺失的个体。这个假设也是霍布斯式的,我们将会看到这个假设并不是理性选择理论所固有的必然的前提。博弈者互相存在于一个自然状态之中,这种状态的一个明显内容是它们不能去强制执行各个行为者所承担的义务。但是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在这种状态下,这些行为者互相很明显地独立着,没有被共同的经验、道德戒律或者与未来可识别的个体进行互动的预期联系在一起。

一对一囚徒困境博弈所得出的很有说服力的结论——背叛是占优势的战略——就是依靠这种个人主义式的假设。博弈者被假设是“支配欲望很强的个体”(Macpherson, 1962; Ruggie, 1983a, p.277)。从算计的意义上讲它们是理性的:它们试图在不受道德原则和公平标准的影响下将它们预期的效应最大化。然而通过一个共同的社会,由互动的期望联系在一起的利己主义的博弈者们,可能在它们似乎共享道德标准的情况下行动。例如,假设在我们这个例子中有两个囚犯是一个犯罪群体(例如黑手党)中的成员。在这种条件下,我们不会指望他们作出坦白。这种行为并不必然反映他们任何非理性的东西,或者任何道德的原则,所以出现这种行为,是因为在他们的支付结构下,这些行为者作为一个持续存在组织中的共同成员的效应影响的结果。坦白无异于宣判自己的死期,那个坦白的家伙不会有好下场。因此,这些囚犯所面临的一种假想的博弈结构图式将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