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战后时代的霸权合作(第10/15页)
在促成这项解决方案的背景因素中,一个关键条件是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之后出现的经济繁荣。经济扩张行为很快消除了石油的过剩问题,并提高了英国的国际收支地位。朝鲜战争的爆发,通过刺激重整军备和防止重新出现严重的萧条,消除了由于石油过量供应造成的经济困难,而正是这种过量供应在最初产生了石油美元问题。
英镑—美元石油问题揭示了纷争是如何从相互依赖关系中产生的,特别是由于政府试图将调整的成本转嫁到其他国家时;它也再次表明这样一个过程,即在政治压力下,纷争可能最终在受到行为者实力以及其偏好强度影响的条件下导致合作的产生。由于英国对既有政策强烈的偏好,从而对美国实力的施展形成有力的制约,这使得这个案例中的霸权合作的结果与《红线协定》事件中的结果相比,更少具有不对称性的特征。正如第二章和第三章曾讨论过的哈桑尼和马奇的理论论述所预期的,仅仅依靠每一方所掌握的有形实力资源,是不可能准确地预测交易结果的。虽然美国能够改变管理阿拉伯石油开采特许权的规则,但在与英国有密切利益的问题上,在英国能首先通过强制性政府行动进行控制的问题上,它也不能那么容易地运用其已有的权力。
这个事件也说明,美国霸权领导地位的特征,还结合了追求狭隘的自我利益和对同盟体制管理的关心。国务院对受到歧视的美国大企业进行援助,但美国政府重建一个自由资本主义世界的政治经济体系的愿望阻止了政府在对石油公司提供支持的问题上走得太远,或者说阻止了美国采纳将调整的成本强加在英国或美国以外国家的方案。英镑—美元石油争端再次说明了这样一个观点:一个霸权国所受到的许多约束并非是因为其缺乏实力,而是由于靠实力才可能建立一个世界秩序的雄心。美国在寻求建立一个其自身的世界体系的过程中,必须不但考虑到其自身行为对其合作伙伴的影响,而且还要顾及到任何双边交易可能对第三方的影响。霸权国编织的相互依赖之网使自身也纠缠于其中了。
伊朗(1951—1954年):干预与合股
在二战之前以及二战期间,英国控制着伊朗的石油生产地。英伊石油公司完全由英国所拥有和控制,由于垄断了伊朗的石油生产从而获得了巨额利润。到1950年,它的净利润超过3300万英镑,相当于当年支付给伊朗政府数额的两倍(Shwadran, 1955,表1,pp.162—163)。在1950年,伊朗政府试图与英伊石油公司就特许开采权重开谈判,而美国则试图劝说该公司的官员接受对半开的利润分成方式,这种方式已成为美国石油公司和东道国之间进行利润分成的标准。但英伊石油公司拒绝了,最终在公司与阿里·拉兹玛拉军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受到了伊朗议院的强烈反对,从而在1950年12月未经表决就被撤销。次年5月初,民族主义者穆罕默德·穆萨德(Mohammed Mossadegh)成为首相,伊朗颁布法令将英伊石油公司国有化。
在英国政府的支持下,英伊石油公司仍不妥协。起初,美国试图调解这场争端。后来,当伊朗的混乱逐步加剧,以及倾向于苏联的吐戴(Tudeh)党日益强大时,美国中央情报局决定采取行动,计划推翻穆萨德,并帮助在政府中已被剥夺所有影响的伊朗国王重新上台。在由中央情报局提供资金保证的一群暴徒帮助下,伊朗军队免去了穆萨德的职位,并让在这场骚乱中已逃亡意大利的国王重新上台。这次美国所策动的“革命”的结果之一,就是随着国王成为一个绝对君主,伊朗旧的政治制度要么已被摧毁,要么只是仅仅保留具有象征性的重要性(Rubin, 1980, pp.54—94)。
这次干预仍留下一个问题:如何以伊朗国王政府可接受的条件恢复石油生产。伊朗要求在任何新的安排中必须包括美国的石油公司,完全由英国拥有特许开采权的状况由于伊朗民族主义的发展而在政治上已不可能。于是美国国务院决定建立一个合股公司,美国企业占40%的股份,英伊石油公司仍持有40%股份,壳牌石油公司为14%,法国石油公司为6%。
与反映美国霸权领导地位的其他事例一样,从许多方面讲,与石油公司的谈判与和外国政府的谈判一样艰难。首先,被邀请参加合股的5家主要美国国际公司都声称它们并不愿意这么做,不论它们是否真的如此(因为过量供应的威胁,从而担心垄断性协议的破坏而不能维持石油的高价格),还是它们以此作为从美国政府获得更多的特许权的一种策略。[22]为了促进公司间达成协议,1953年1月,国务院成功地力劝杜鲁门总统低调处理在一起民事诉讼中对大石油公司即将进行的刑事反托拉斯指控的重要性,而司法部一年后也裁决,加入该合股公司的美国企业并不构成对贸易的非法限制(US Senate, 1974a; Krasner, 1978a, pp.125—126)。
仅仅涉及5家主要美国公司的初期计划在8家美国独立公司的坚持下不得不进行改变,后者组成的集团坚持它们应获得伊朗石油开采权5%的份额。这些企业毫不隐讳它们对获得廉价伊朗原油的渴望。
对于伊朗合股公司的候补成员来说,它们少量的股份证明这是具有极高利润率的投资,而由一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所拟订的企业发起书,向有关各方清楚地表明,即使在向英伊石油公司支付了赔偿之后,在这项投机中的利润仍像获得了“印刷钞票的许可证”一样,会源源不断地流来(Stocking, 1970,p.158,引自Frankel, 1966,pp.95—96)。
伊朗事件表明美国政府所拥有手段的多样性。国务院在较晚时才卷入一场英伊之间一开始就无法控制的争端,不过,美国仍能通过政治的干预,以及它与伊朗军方的特殊联系,给伊朗政治带来一次“革命”,然后通过建立一个新的石油合股公司,从而使美国以相对较小的代价为美国公司获得了伊朗石油产量的40%。在这里,政治、军事和经济资源是相互利用的。霸权国一方面将剥夺和控制相结合,另一方面注重合作(和盟国之间进行,不管是长时间的还是权宜之计),这种情形从来没有像目前这么明显过。这次策略中最精彩的部分就是,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获利巨大,不但表现出似乎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卷入该事件的,而且仅仅是为了调解、发展经济和维持公共秩序才这么做的。霸权领导地位从来没有比现在这样获得更多的回报了。
对美国行动自由的限制更多地来自于其自身的石油公司。为了追求其战略目标,美国政府不得不在执行反托拉斯条例上作出让步:企业可以作为政府政策的手段,但这样做不会是“免费的”,国务院不得不将其他独立的石油企业纳入该合股公司。外部力量再次与美国国内相对特殊的力量结合在一起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