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战后时代的霸权合作(第7/15页)
对1944年草案的反对使得许多人要求对其进行根本的修正,修正方案在12月由代表工业界利益的石油工业战争委员会提出。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来自得克萨斯的参议员康纳利反对这一计划,这使得国务院不再考虑该协定。结果只得先与工业界谈判,再与英国协商,以满足工业界的要求。最终产生的协定是在艾克斯领导下进行的,它原本要将国际石油委员会的权力限制在准备报告和估算上,排除美国工业界所发挥的调节作用,并且几乎完全依赖于各方自愿的遵守。结果,国务院对这样的协定不冷不热。国务院有足够的力量可以不顾艾克斯的反对来删除反托拉斯豁免条款,但这种变化意味着主要的国际石油公司的利益将受到损害。所以就该协定进行再次协商已没有意义。到1944年末、1945年初,赞成该协定的艾克斯、国务院以及国际石油大公司之间的不稳定联盟在国内工业界的压力下解散了,只是还残留一个国际公共协定的阴影。这个“孤儿”,正如一位国务院官员在艾克斯离职后于1946年所记述的,从未得到参议院的批准。[5]
美国没能通过直接由政府拥有的方式确保获得沙特石油,也没能通过英美石油协定来获得对中东石油更广泛的控制权。在国务院的支持下,新的动议提交给了石油公司。1946年,加利福尼亚标准石油公司和得克萨斯公司在沙特阿拉伯发现了丰富的油田,于是建立了一个合资公司,即现在的阿拉穆科公司(Aramco),并派出熟练的生产小组前往开采。不过,它们也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匮乏以及生产出来的石油销往何处的问题。相反,泽西标准石油公司则长期处于缺乏原油的状况,并且一直担心被排除在世界上具有最富饶且最低廉石油的中东地区之外。在商业保守主义的推动下,1946年初,加利福尼亚标准石油公司和得克萨斯公司决定邀请泽西公司购买阿拉穆科的一定股份。最终,索科里公司也被邀请加入,泽西公司获得了阿拉穆科30%的股份,而索科里公司得到了10%。[6]
不过,为了完成该交易,还需要采取行动来取消1928年《红线协定》的限制,该限制规定伊拉克石油公司的合作伙伴只能通过该公司在划定的红线地区生产或购买石油。到1946年,伊拉克石油公司的成员包括英伊石油公司(23.75%),壳牌石油公司(23.75%),法国石油公司(23.75%),索科里公司(11.875%),泽西公司(11.875%),古勒宾金公司(5%)。加利福尼亚标准石油公司和得克萨斯公司由于不是伊拉克石油公司的成员,并未受约束而能在沙特阿拉伯生产石油,但泽西公司和索科里公司则受到限制。对后者而言,加入阿拉穆科公司就意味着将破坏《红线协定》。
关于泽西公司和索科里公司如何巧妙地瓦解《红线协定》,是国际法律谋略中一个引人入胜的故事。在初期谈判中,壳牌公司向美国公司保证它将加入为伊拉克石油公司制定新的安排措施的行动。泽西公司为抚慰英伊公司,也和它签订了一个协议,答应在20年时间内从该公司购买大量伊朗和科威特石油,并在阿巴丹和地中海之间修建一条新的输油管道(从未修过)。法国石油公司和古勒宾金公司的问题最麻烦。不过,对于美国公司来说,幸运的是,二战期间法国石油公司和古勒宾金公司曾在纳粹控制的区域进行生产,从而在1940年被一个著名的英国律师认定为“敌对集团成员”,从而使得《红线协定》不再有效。这就为泽西公司和索科里公司于1946年主张该协定已经失效,并就取消原来协定的限制性条款重开谈判奠定了充分的基础。[7]
毫不奇怪的是,法国石油公司仍强烈地对此持反对态度。并不仅仅是由于法国的战败而使其被侮辱性地贴上“敌对集团成员”的标签,该公司担心阿拉穆科交易会削减其在伊拉克的石油产量,而法国石油公司在该地区拥有一定利益。因此,它就与泽西公司和索科里公司一起寻求加入阿拉穆科公司。此外,法国政府也表示强烈的抗议,认为美国政府应承担责任,并威胁将在法国本土对泽西公司采取直接的行动以进行报复。[8]
法国石油公司加入阿拉穆科公司的要求由于沙特阿拉伯国王阿布德·阿尔-阿齐兹的反对而受阻,阿齐兹宣布他不会同意将阿拉穆科公司的任何部分出卖给非美国公司(Anderson, 1981, p.155)。不过,由于国务院一直密切地关注着公司间的谈判,因此它认识到法国抗议的严重性。1947年2月,国际贸易政策办公室的副代表保罗·尼采(Paul Nitze)建议在不废除《红线协定》和激怒法国的基础上解决该争议,即让泽西公司将其伊拉克石油公司的利益转让给索科里公司,然后单独加入阿拉穆科公司。[9]但泽西公司和索科里公司拒绝了该建议。
虽然在伊拉克石油公司成员间规定的条件使得《红线协定》无效,但却使法国从伊拉克石油公司的产量中比本来规定的比例获得了更多的石油份额,并使泽西公司和索科里公司答应支持增加伊拉克石油公司的产量。和古勒宾金公司进行的谈判被延长了,据说,古勒宾金公司告诉索科里公司的卡斯,如果他不“尽可能地做成一笔合算的买卖”的话,他自己将为人所不齿。古勒宾金的王牌是他要在伦敦提起诉讼,威胁要把伊拉克石油公司的内幕向公众公开;结果,诉讼在法庭开庭之前在庭外得到解决。[10]
这段插曲反映了有关霸权合作的几个重要问题。首先,虽然从政策的相互调整来说,合作是可以实现的,但这个实现过程并非是一个和谐的过程。合作产生于纷争的现实以及对纷争的预测之中。其次,在这个事件中,合作的困难性部分反映了这样一种状况:即缺乏一致同意的制度,以建立一个足以交涉的框架。实际上,是美国政府和美国公司想瓦解伊拉克石油公司这个旧机制的意愿首先导致了争端。
尽管美国官员在获得其目标的过程中不停地解决越来越多的难题,并且的确遇到了很多麻烦,但是美国最终成功地控制了阿拉伯石油,个中反映的实际上是这样一个事实,即霸权的真实存在。与英国就《英美石油协定》进行谈判时所遇到的困难,比在美国国内进行谈判时遇到的困难小。在《红线协定》问题的谈判中,美国双管齐下,一方面威胁要打破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承诺将对在重建的中东石油格局中进行合作的伙伴给予补偿,这样,英国、法国以及古勒宾金都被纳入新的协定。虽然并没有形成一个正式的国际机制,但我们所定义的霸权合作出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