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霸权机制的不完全衰落(第2/11页)

贸易和金融领域的国际机制都实现了高度的制度化,规则明确,成员遍布全球。但石油领域的各种安排却没有那么明确和广泛,因为其规则和实践并非国际协商的产物,而主要是由美国和英国支持的大石油公司制定而成,并为其他弱小的石油生产国所默认,尽管这种默认正变得日益勉强。在全球范围内,没有一个可以调控各国行为的国际性组织。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60年代中期是否存在一个国际性石油机制深可质疑。尽管如此,非正式原则、标准、规则和程序依然存在,行为者以之为中心形成其行为预期,因此将这种石油安排称之为机制倒也并不逾界。[1]

在这一机制中,权力关系非常不对称。主要大公司不仅拥有对石油市场和技术的信息优势,而且在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它们所拥有的资金、资源和能力也是生产国无可比拟的。当面临国有化和革命的危险时,这些公司便会转向英美政府寻求帮助,80年代期间,机制的脆弱性非常明显。60年代,许多国内公司开始进军国际市场,削弱了绰号“七姐妹”的世界七大石油公司的控制力。随着产油国政治精英日益自信,要求也日益苛刻,其政府也变得更为老练成熟。但在那时,跨国石油公司仍然非常强大,正如特纳所说的:“回顾历史,无论各石油公司存在多么显而易见的弱点,东道国政府也都没有认识到,它们对有关工业生产的复杂知识所知太少,与大公司讨价还价的经验也受到限制,而且对于大公司又非常敬畏。”(Turner, 1978, pp.94—95)在1983年,所有三个国际经济机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下面我将分别加以详细说明。

国际货币机制

1945年,在布雷顿森林召开的会议制定了国际货币机制的规则。这些规则先是被逐渐扭曲,继而不断遭到破坏,最终被弃之不用。布雷顿森林体系设计的钉住汇率机制,即在美元与黄金之间确立一固定比价,被美国于1971年放弃。而由斯密森研究所于同年12月东拼西凑制定出来的替代体制,则只不过是一件偷工减料的次品,早在1973年初便告崩溃。1973年后,主要货币或货币集团都实行浮动汇率,其币值由市场和政府持续而广泛的干预所共同决定。1976年,达成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议修正案,但仍未能使国际汇率恢复稳定,或是重建多边的规则制定机制,而只不过是形成了一个对浮动汇率实行“多边监督”的、定义模糊的机制。汇率波动剧烈,即使美元亦难以幸免,而其他货币则更为严重。与1970年6月前的货币平价相比,美元的有效汇率在1975年初几乎下挫20%,虽然到1976年底上扬10%,但在1979年10月初再度下跌至1975年初时的水平,直至1983年才再度上扬超过1970年的水平。[2]

尽管调控国际金融关系的清晰明了、定义准确的规范和程序实际上已然消失,但机制的原则却得以延续。首先鲁杰称之为“深嵌的自由主义”原则仍一如既往:便利国际交易的安排已为福利国家所接受,当二者相冲突时,强国必须按国际体系的要求进行调整以使其本国的经济与社会福利目标相一致(Ruggie, 1983b; Hirsch, 1978)。第二,如科恩所说,对国际收支加以调控的机制原则“具有很强的延续性”,当某些国家出现财政赤字时,金融机制对于保持其权利和义务平衡依然发挥着同样的作用(Cohen, 1983, p.333)。最后,尽管国际社会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以影响国家政策,但各国政策必须接受国际监督的原则也继续得到了遵循。各国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携手对宏观经济实行多边监督。1982年各国在凡尔赛就实施监督的具体程序达成协议,并于1983年在威廉斯堡加以重申,证明了这些原则所具有的合法性(De Menil, 1983, p.37; New York Times, May 31, 1983)。当然,这些宣言主要是象征性的,但是尽管原则很模糊,也同样可以为各国对别国行动进行判断和监控提供基础。80年代初,国际金融合作的制度化的确不如以往,规则也不够清晰。金融领域的情况虽然比1967年英镑贬值以前更为糟糕,但也没有出现像1968年至1971年间那样大的混乱与纷争。

贸易机制

经过两轮重要的关税减让谈判(即1967年结束的肯尼迪回合以及1979年结束的东京回合),至1983年,世界各国的关税水平要低于60年代中期。但是,贸易事务已不再是简单的关税问题了。正如弗农指出的(Vernon, 1982, p.503):

随着关税被削减至可接受的程度,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各种公开或隐蔽形式的公共补贴。诸如此类的问题在70年代变得日益突出。其方式多种多样:例如政府选定其境内某些公司(通常是外国公司)强令其限制进口,增加出口;政府采购行为;以及进口国实施的单边进口配额。

6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初,贸易机制的效力开始下降。各国政府打着工业政策的旗号对贸易加以控制,范围遍及多种工业制品(Bressand, 1983)。受政府控制的贸易额比重在70年代急剧上升。但是必须承认的是,新兴工业国精明的制造商(Odell, 1980; Yoffie, 1983)或多国公司(Vernon, 1982, p.482)总能找出办法躲过这种控制。在美国,自由主义力量依然强大,政府一直在谋求抵制保护主义的压力,有时也相当成功(Goldstein, 1983)。尽管如此,绝大多数评论家仍都赞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总裁的观点,1982年12月,他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一次部长级会议上声称:“要求采取保护主义措施的压力在加剧”,而“这些压力将使世界经济面临分裂的危险”(IMF Survey, Nov.29, 1982, p.369)。

这种压力的程度之大在这次部长会议上已表现得非常明显,会场爆发了激烈的争论,使大会被迫延长两天,才使一项声明得以艰难通过。该声明承认:“多边贸易体系受到了严重威胁”,“保护主义对政府的压力成倍增加,违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原则的事件有增无减,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某些功能缺陷却被过分强调”(GATT Focus, Dec., 1982, p.2)。尽管人们都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各国部长却只是通过了一项支持该机制的普遍声明,并授权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协商,仅此而已。

80年代早期,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各成员在相当大程度上,至少在名义上,还是遵循非歧视性、贸易自由化及互惠等原则的。尽管为了照顾不发达国家,对这些原则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并于1970年实行了普惠制,然而与这些安排大异其趣的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诸原则,其中尤其是非歧视性原则,承受了强大的压力。东京回合制定了一些行为规范,准许对那些不遵守规则的国家实行歧视性待遇。所谓的自动出口限制广为蔓延,事实上使受到限制的出口国遭受了歧视性待遇,例如,1981年美国强迫日本限制对美汽车出口,却对欧洲生产商网开一面。1983年日本对欧洲40%以上的出口受到限制,而这些措施既违反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正式规则条款,也有悖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精神(The Economist, Nov.26, 1983, p.52)。不过,在某些观察家看来,与欧洲共同体相比,美国更倾向于使其采取的保护性措施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正式条款保持一致(Vernon, 1982, p.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