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第3/3页)

格:我们讲过.而且讲得对.

苏:那么护卫者们将比别的公民更将公有同一事物,并称作为"我的",并且因这种共有关系,他们苦乐同感.

格:极是.

苏:那么,除了国家的政治制度以外,在护卫者之间妇女儿童的公有不也是产生乐苦与共的原因吗?

格:这无疑是最主要的原因.

苏:我们还曾经一致说过,这是一个国家的最大的善,我们还曾将一个管理得好的国家比之于个人的身体,各部分乐苦同感,息息相关.

格:我们一致这么说过,说得十分对.

苏:我们还说,在辅助者之间妇女儿童公有对国家来说也是最大的善,而且是这种善的原因.

格:完全可这么说.

苏:这个说法和我们前面的话是一致的.因我想我们曾经说过,我们的护卫者不应当有私人的房屋.土地以及其它私人财产.他们从别的公民那儿,得到每日的工资,作为他们服务的报酬,大家一起消费.真正的护卫者就要如此.

格:你说得很对.

苏:那么,我们已经讲过的和我们正在这里讲的这些规划,是否能确保他们成为更名副其实的保卫者,防止他们把国家弄得四分五裂,将公有的东西各各说成"这是我的",各人把他所能从公家弄到手的东西拖到自己家里去,将妇女儿童看作私产,各家有各家的苦乐悲欢呢?他们最好还是对什么叫自己的有同一看法,行动有同一目标,尽力团结一致,苦甘与共.

格:非常对.

苏:那么,互相涉讼彼此互控的事情,在他们那里不就不会发生了吗?因他们一切公有,一身之外别无长物,这使他们之间不会发生纠纷.因为人们之间的纠纷,都是因为财产,儿女与亲属的私有所造成的.

格:他们之间将不可能发生诉讼.

苏:再说,他们之间也不大可能发生行凶殴打的诉讼事件了.因我们将布告大众,年龄相同的人之间,自卫是善的和正义的.这样能够强迫他们注意锻炼,增进体质.

格:十分对.

苏:这样一项法令还有一个好处.一位勃然发怒的人经过自卫,怒气发泄,争吵也便不至于走到极端了.

格:的确.

苏:应当权力赋于年长者,让他们去管理和督教所有比较年轻的人.

格:道理极明白.

苏:再说,理所当然,年轻人是不大会向老年人动武或者殴打的,治理者除非命令他们这样做.我认为年轻人也不大会向老年人有其他无礼行为的.有两种心理在约束他们:一是畏惧之心,一是羞耻之心.羞耻之心阻挡他去冒犯任何可能是他父辈的人;畏惧之心使他害怕有人来援助受害者,而援助者或许是他的儿辈.兄弟或父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