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 事件的真相(6-10)(第5/6页)

不过,其中有一段吸引了我的目光,那是描写少年对女生讲话的场面。他在内裤已被剥除的女生身上涂抹口红取乐,并说了这样的话:

“女人的身体上下各有一个唇。你看,我帮你把下面的唇也弄漂亮了。让我来亲吻它,烙上爱的印记。这可是我独创的新奇玩法喔!”

这一瞬间,深深刻凿在我记忆中的美季的遗书,伴随着她的悲痛呐喊苏醒了。同样的话,那男的也对美季说过!

这绝对不是偶然,这个男的是把自己的亲身体验直接写进小说里。

文章最后,按照规定必须写下作者的简历。

“长野县出身,本名段内敬士,现在从事与风俗有关的职业。”没错,段内这个姓经常出现在我老家隔壁的村落,笔名大纹,应该是取自流经当地的大纹川吧。这个人确实有可能出现在美季身边,这下子事情明朗了。

我为了接近他,不顾其他评审的反对,硬是选他的作品为佳作。当时的我,已经舍弃作家的魂魄了。

我去他工作的牛郎俱乐部,也只是为了确认他右眼上方是否有大大的黑痣。我拼命压抑想要杀死他的冲动,当场称赞起他的作品。

那时,他还很得意地这么说:

“老师,那种题材我多得是。怎么说呢?我从十三、四岁起就过着放荡的生活,十五、六岁时最是快活。在日本有一部叫做少年法的好律法,未满十六岁以前,不管做了什么事,都不用接受刑法的审判。他们还是孩子,所以要宽容以对,我们必须保护孩子的人权……真是笑死人了。这年头十五、六岁的孩子,比那些制定这套法律的伟人们,不管在身体还是心灵都更像大人呢……”

接着,他继续说道:

“那部作品里或多或少有放入我个人的体验。不管你强暴了多少女人,只要进去感化院待上一年就能一笔勾消。那里有所谓的辅导老师,那家伙问我:‘你出去之后打算做什么?’这种时候该怎么回答,前辈已经告诉我了。于是我回答说:‘我以后会努力读书,希望将来能做一名志工,对社会有所贡献……’结果,那个老师就拍拍我的肩膀,鼓励我说:‘很好,要加油喔。’很好笑吧?四十几岁的大人被十五岁的小孩骗得团团转……。其实我心里恨不得能早点出去,在十六岁之前,不管是杀人还是强xx,尽情地给它做个过瘾……”

他继续喋喋不休地讲着,我笑容可掬地看着他,心里却想着:终有一天叫你死在我的手上。

不过,他讲的话确实有几分道理。

根据日本的少年法,只要未满二十岁都算是少年。也就是说,法律着重的是犯案少年当时几岁,而不是他犯的是什么罪,身份证上的年龄才是重点。少年法的最大弊端就在这里。特别是涉及青少年的性犯罪,这部法律几乎可说是无知到极点。

我记得是在去年吧。我在某份英文报纸上看到,发生在英国的集体性侵害案。报导上写着,小学四年级的男生利用午休时间,把同班女同学押到厕所,轮流对她性侵害。警方将施暴的五人全数逮捕,并以猥亵、性侵害的罪名,将其中已满十岁的四人,处以正式的判决。

在英国,性犯罪的适用年龄原本是十三岁,如今已经修正,下降到十岁。这起案件里只有一名少年是九岁,因而得以逃过正式判决。这是以民主立本的国家英国的现况。和我国的少年法比较起来,其落差之大,真可谓一个天、一个地!

我很清楚自己这样写会遭受强烈的抨击。人权论者会反驳说:“犯罪的少年是社会的牺牲者。我们必须教育这些少年,维护他们的人权。光是严厉处罚,并没有办法遏止步年犯罪。”

这种话我早就听烦了,根本是强词夺理。那好,我请问你:“就算有少年法的存在,少年犯罪的案件就减少了吗?”

我再问你。

你可有过这样的经验?自己的爱女被少年强暴,变成一具惨不忍睹的冰冷尸体?

当你的妻子被少年剥光,尽情玩弄过后,为了掩饰罪行,他还放一把火烧了你家,连你的母亲一起烧死,你曾直接面对这样的现实吗?

你的宝贝金孙被少年大卸八块,他还把他的头脚四肢当作装饰品,摆在你家门口,你曾看过这样的景象吗?

当你知道这些恶行全是未满十六岁的少年做出来的,你还能够心平气和地说要保护他们吗?

我想那些人权论者一辈子都不会碰上这种事,他们的生活安详平静,说穿了,他们是幸运之人。反正事不关己,他们听不到被害者的悲痛呐喊。就像美季在遗书里所写的,被害者的泣血哀嚎完全被“守护少年”的大合唱给掩盖住了。

我这样写,并不代表我主张应该严厉惩罚所有犯罪的少年。我只是想指出,面对年年累增的少年犯罪案件,以及犯罪人口的低年龄化现象,现行的少年法已经不足以应付,丧失它应有的功能。

当然,每次犯罪都有所谓的加害者和被害者。我们的少年法对加害者(少年)呵护备至,却完全漠视被害者的利益。举例来说,加害者(少年)的姓名、住所、职业,甚至连他的家人都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完全隐匿,社会无从得知,可是,反观被害者,又是如何呢?

这些人除了每天悲叹度日外,他们的名字、住址、职业就不用说了,就连他们的家人都会因为追根究柢的媒体而曝了光。巨细靡遗的报导,不只是照片,就连和案件无关的过去、隐私都会被摊在阳光底下。打着教育、矫正的名号,犯罪少年被送进寄宿学校,悠哉地过着日子,被害者却为了躲避世人的目光,只能偷偷摸摸地活着。这不是全颠倒了吗?少年法的保密精神为什么不普及被害人呢?

更令人不解的是,法律规定审判犯罪少年的时候,不允许负责侦办的警察或是检察官到场。

一般的刑事裁判,对于法官的不当裁决或是误判,检方可以提起抗告,只要拿出新的证据,还有上诉一途可走。但有关少年的审判却完全交给一名法官,由他来裁决一切。

而且,审判的时候,除了犯罪少年本人之外,只有他的监护人、律师可以出席,被害者这一方根本看不到审判是如何进行的。

站在被害者的立场,他当然想知道对方是基于怎样的理由非得加害自己;对于这样的行为,对方是否感到自责、反省?这种事,被害人当然想透过自己的眼睛亲自确认。如果情况允许的话,他想和那名少年当面对质,就算只听到一句抱歉都好。

可是,法律不给他们这样的机会。因此,少年和他的律师可以扭曲事实,只提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有时甚至说出假供词,你也对他莫可奈何。这种密室审判,完全忽视了被害人和其家族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