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卷 英国(1852—1864) 第九章(第9/16页)

关于教理和教义问答的真理,凡是稳健持重的人都不会提出异议,尽管他们事先就知道,这是经不起任何批评的。谁也无法证实“圣母无原罪成胎论”,摩西对地质的研究也不可能与麦奇生65的研究一致。民法和刑法的世俗教堂,法律大全的教理,巩固得多,它们早在接受审查之前已有权称作业经证实的真理和不可动摇的原则。

人们推翻祭坛,却不敢触动守法镜66。阿纳卡西斯·克洛斯,埃贝尔分子,给上帝改名为理性67,他们深信这完全符合人民的利益和公民的其他守则,正如中世纪的神父相信教会法典68和火焚巫师的必要性一样。

本世纪最强大、最勇敢的思想家之一69,为了对教会发动最后的攻击,在理论上确立了教会的世俗化原则,从祭司手中救出了准备作为祭品献给上帝的以撒70,把他交给了法庭,也就是说献给了正义的祭坛,这曾经有多久呢?

一千年来关于自由和预定71的永恒的争论尚未结束。在我们今天,也不仅欧文一人对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提出疑问;我们在边沁和傅立叶,在康德和叔本华,在自然科学家和医生们,尤其是在所有从事犯罪统计的人那里,都能看到这种怀疑的迹象。不论怎么说,争论还没有结果,但是有一点,即罪犯应该惩治,并按照罪行的大小定刑,这是没有争论的,每个人都明白这一点!

那么疯人院在哪一边呢?

柏拉图说过:“惩罚是罪犯不容剥夺的权利。”

很可惜,他亲口讲了这句双关语,不过我们不一定要学艾迪生的加图,向大家宣称:“你是正确的,柏拉图,你是正确的”72,因为他甚至说过:“我们的灵魂是不灭的。”

如果鞭笞或绞刑是罪犯应得的权利,那么在这权利遭到破坏时,还是让他自己宣布这一点。权利是不必强迫接受的。

边沁称罪犯为拙劣的计算员;很清楚,谁计算错误,谁就应该承担错误的后果,但尽管这样,这不是他的权利。谁也不会说,如果你用额角撞了墙壁,你便有权获得一块青斑,万一没有,也不会有一个特别的官员派医生来给你制造一块。斯宾诺莎讲得更简单,他说可能有必要对一个不让别人生活的人处以死刑,“就像杀死一条疯狗一样”。这是很明显的。但是法学家们或者不这么坦率,或者头脑太聪明了,根本不愿承认判刑是一种防卫措施或报复手段,却说这是道德的补偿,“平衡的恢复”。还是在战争中干脆一些:士兵杀死敌人时不必寻找他的罪行,甚至不必声明这是正义的行为,只要可能,就可以把对方杀死。

“但是根据这种观念,所有的法院都可以关门了。”

“为什么不可以?从前人们把巴西利卡73改成教区教堂,今天为什么不可以把它们改成教区的学校?”

“没有一个政府会同意这种取消惩罚的观念。”

“欧文可以像历史上第一个弟兄74那样这么回答:‘难道我的任务是巩固政府吗?’”

“他对政府的态度十分温和,不论是国王、托利党的内阁大臣,还是美国共和政府的总统,他都能相处得很好。”

“难道他对天主教徒或新教徒态度不好吗?”

“那么,您认为欧文是共和主义者吗?”

“我想,罗伯特·欧文赞成的政府形式,应该是最符合他所接受的教会的观念的。”

“算了,他根本不相信任何教会。”

“一点不错。”

“然而总不能没有政府吧?”

“毫无疑问;不论怎么糟糕,还是需要的。黑格尔讲过一个善心的老太婆,她说:‘嗯,不论天气怎么坏,有坏天气总比什么天气也没有好一些!’”

“好,你笑吧,但是没有政府,国家就得灭亡。”

“可这与我什么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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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革命时期,有人试图彻底改变公民的生活方式,同时又保存强大的政府权力。75

筹备成立政府的命令保存了下来,它们的标题是:

平等 自由 普遍幸福

有时为了更加明确,加上一句:“或者是死!”

可以想见,这些命令是以警察的命令开始的:

1.凡是没有为祖国从事任何工作的人,不得享受任何政治权利;他们只是共和国的客人是外国人

2.不为祖国从事任何工作的人,是指没有以有益的劳动为它服务的人。

3.法律认为有益的劳动是:

耕种土地,饲养牲口,捕鱼,航海。

机器和手工劳动。

小商贩(零售商业)。

运输和车夫业。

军事活动。

科学和教育。

4.然而如果从事科学和教育的人,未能在规定时期内提出符合一定形式的证件,证明其具有公民品质,那么不得认为他们的工作是有益的劳动。

6.外国人不得进入公共集会场所。

7.外国人处于主管行政机关的直接监督下,它有权把他们逐出居留地,送往管教地点。

在关于“劳动”的命令中,一切都分别作了规定:什么时候劳动,做些什么,劳动几个小时;工长应“以身作则,认真工作”,其余的人向工长报告工场的一切活动。根据人力及劳动的需要,可以把工人从一地调往另一地点(就像我国驱使农民去修造公路一样)。

11.凡是无公民品质、懒惰、奢侈、行为不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分男女,由主管当局遣送从事苦役劳动(强制劳动),并由它所指定的公社实行监督。他们的财产应予没收。

14.牲畜的饲养和繁殖,劳动者公民的衣食、迁移和休息,由专职官员予以照料。

关于财富分配的法令:

1.公社的任何成员,除由法律规定给予他的,以及由政府授权的官员(行政官员)分配给他的以外,不得占有任何财物。

2.人民公社从成立起,即应对每个社员提供房屋、衣服、洗濯用具、照明用具、燃料、足够的粮食、肉、鸡、鱼、蛋、牛油、酒及其他饮料。

3.每个公社均应在规定时期内成立公共食堂,所有社员必须在食堂用膳。

5.每个社员凡为其劳动领取工资或私自藏匿金钱的,均应受到惩罚。

关于商业的命令:

1.禁止私人经营对外贸易。商品予以没收,经营者予以惩处。

商业将由官员经营。然后消灭货币。金银不准输入。共和国不用金钱支付;国内的私人借款一律作废,外债逐步偿付;诈骗和伪造货币罪将判处终生劳役(无限期苦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