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关于居住在美国境内的三个种族的现状及对其可能拥有的未来的思考[1](第14/27页)
组成联邦的各州的现状之所以得以维持,部分依赖于联邦的存在。因此,首先必须审视联邦在未来的命运将是如何。但是,首先最好确定这一点:在我看来毋庸置疑的是,如果现存的联邦解体,现在组成联邦的各州也不会恢复其最初的独立状态。在那时,几个新的联邦将取代现在的这个联邦。我不打算尝试研究这些新联邦的建立将以什么为基础,我想指出的是什么原因能够导致现存联邦的解体。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我不得不再次回顾我已经走过的几条道路。我将再次审视几个已经探讨过的问题。我知道这样做可能会遭到读者的指责,但是此事的重要性能够让我得到读者的原谅。有时,我宁愿多重复几次也不愿意让读者不解其意,我宁愿挨骂也不愿意漏掉一个问题。
起草1789年宪法的立法者们不仅努力使联邦权力具有独立性,而且赋予其压倒性力量。
但是,他们受到了他们想要解决的问题的根本条件的限制。他们当时不是负责组建一个单一国家的政府,而是致力于将几个各自享有主权的州结合在一起;无论他们是否愿意,他们往往得划分国家的主权。
[≠当联邦的立法者在对主权进行划分的时候,他们发现自己仍被限制于一定范畴之内,他们在这个范畴之外不再享有自由。
由于事物的本质,权力划分的条件事先是固定不变的。联邦政府致力于维护所有的一般利益,而各州政府致力于维护所有的特殊[地方]利益。
在主权的划分中,乍看之下联邦享有的主权似乎多于各州享有的主权,但实际上,联邦享有的主权最小。
国家的一般利益只是偶尔涉及它的居民,而地方利益时时与居民息息相关。联邦政府拥有的权力大于各州政府享有的权力,但你很少能够感觉到它的权力的作用。地方政府处理的虽是小事,但它无时无刻不在发挥它的作用。确保伟大国家的独立性的权力对个人福祉而言没有什么直接影响,而其他与自由、财产、生命相关的权力决定着每个公民的整个未来。
因此,真正的政治生活存在于各州之中,而非联邦之中。美国人通过原则与联邦联系在一起,通过情感和本能与他们居住的各州联系在一起。在某种程度上,为了维持联邦主权与各州主权之间的抗争,他们必须保持超然的状态。≠][109]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这种主权划分所造成的结果,有必要对主权行为作简要区分。
有些事务在本质上是全国性的,也就是说,它们仅与国家这个整体相关,只能将其委托于能够完全代表整个国家的个人或者集体行使。我会将战争和外交事务列于此类。
另有一些事务在本质上是地方性的,也就是说其仅与某些地方相关,只能由地方政府做出相应处理。比如说制定城镇预算。
最后,还有一些事在本质上是混合性的;从它们涉及全国各地的个体来看,它们是国家性的;而从不必由国家本身出面处理来说,它们是地方性的。例如,调整公民的民事状态和政治状态的问题就是这种事务。任何一种社会状态都不能缺乏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因此,这些权利与所有公民有着同样的利害关系;但它并非总是出于国家的生存和繁荣的需要,因此这些权利不是非由中央政府规定不可。
因此,在涉及国家主权的事务中[110],有两项是必不可少的;你在所有组织健全的社会中发现它们,此外,不管其社会契约建立于什么基础之上,其都包含这两项事务。
我所说的具有普遍性但非全国性的混合性事务像是漂浮不定的东西位于最高的主权和最低的主权之间。由于这些事务既不完全属于国家,又不完全属于地方,其可根据国家政府和各州政府达成的联合协议,在不损害联合目的的前提下,交由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处理。
通常情况下,几个单独的个人联合组成最高权力机构,再由最高权力机构建立国家。在这种全国政府之下,只有个体力量或者集体权力代表主权权力最小的部分。因此,全国政府不仅根据它的本质主管属于国家的事务,而且主管我刚刚提到的大部分混合性事务。地方政府仅拥有小部分对维护地方福祉而言必不可少的主权。
有时,由于联合之前的事实,最高权力当局是由已经存在的政治团体所组成的;那么,地方政府不仅要负责在性质上属于地方的事务,而且要管辖所有或者部分有待明确规定的混合性事务。这是因为联合起来的各个地区仍然拥有联合之前的主权,尽管联合在一起,但它们仍然行使其主权权力中的重要部分,而只同意联合政府行使对其而言必不可少的权力。[111]
当全国政府除了具有其本身性质所固有的特权之外,还被授予调整主权的混合性事务的权限时,它就拥有了一种压倒性力量。它不仅拥有各种权力,而且拥有本非它所有的一切权力,因此人们担心它会剥夺地方政府根据其性质所固有的必要的特权。[112]
相反,如果将调整混合性事务的权力赋予地方政府,那么社会上会出现一种反对中央政府的趋势。这样一来,压倒性力量为地方所有,而不存在于国家政府之中;人们必定会害怕国家政府最终会因为失去维持其存在所必要的特权而垮台。[113]
因此,单一的国家总是自然地走向中央集权,而联邦国家则自然地走向分裂。[114]
现在,只需将这些总体思路运用到美国联邦之中。
不可避免的是,管理纯粹的地方事务的权力全部留给了各州。
此外,各州还保留了规定公民的民事能力和政治能力的权力、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权力、对公民进行审判的权力。这些权力在性质上是全国性的,但其不一定非属于联邦政府。
我们已经知道,当国家作为一个单独的个体采取行动时,联邦政府才拥有以整个国家的名义发号施令的权力。它对外代表国家,它领导共同的力量对抗同样的敌人。总而言之,它主管我所说的国家性事务。
在主权的这种划分中,联邦所享有的那部分主权乍看之下似乎大于各州所享有的主权;但稍微深入考察就能够发现,事实上,联邦的主权较小。
[≠联邦几乎是想象中的事物,因而不容易被人们所感知。≠]
联邦政府主管的事务虽然非常广泛,但你很少察觉到它在发挥作用。地方政府处理的事务虽小,但人们每时每刻都能够察觉到它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