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在新纳粹种族国家的犹太人,1933—1939(第11/22页)

由于对谁是犹太人的鉴别缺乏科学的证据,纳粹转而依赖各种各样传统的替代品,包括从犹太社区得到的洗礼出生登记名单,以及一些缺乏可信度的方法,它们涉及面相、姓名、各种所谓的犹太文化或者行为特性。紧跟着1935年夏季在整个德国蔓延的大量以“犹太人滚出去”为标志的反犹太人事件的爆发,纳粹政权决定控制大众反对反犹太人的唯一方法是将其合法化。这个政治策略构成了纽伦堡种族法的背景,这个法律出自1935年年度纳粹党年会。

1935年9月15日,阿道夫· 希特勒在纽伦堡文化协会大厅召集了德国议会特别会议,批准了三个关键的法律:《帝国国旗法》《帝国公民权法》《德国人血统和德国人荣誉保护法》。在年度纽伦堡纳粹党代表大会结束的时候召开议会,并且第一次在柏林之外召集,具有特别的政治意义和象征意义。首先,希特勒正在开始以巨大的规模进行重新武装,并且要求新的德国军队成为国家社会主义的军队。因为希特勒已经对保守主义的军官团作出重大的让步,消除了冲锋队的威胁,他现在要求军官团帮助他重塑新的国家社会主义的军队。这个方向的第一步是纯粹象征性的:为了支持万字旗放弃了旧帝国的黑白红三色旗。这解释了纽伦堡的第一个法律,它宣布从此以后黑白红是国家的颜色,万字旗是国家的旗帜。

国旗的问题也和两个纽伦堡种族法相关。7月26日,美国的抗议者登上了“不莱梅”号班轮,在纽约港停泊,他们扯掉了挂在船首的万字旗。希特勒相信,这一挑衅受到了犹太人控制的美国新闻界的煽动。在希特勒扭曲的种族主义思想中,存在着回应国际犹太人阴谋唯一成功的方式,那就是重新武装德国,并且把犹太人作为人质和讨价还价的筹码。因此,假如外部强国没有根据他的要求同意让步,他就将此归咎为外国犹太人,同时给予他所控制的犹太人进一步的惩罚。在对聚集在纽伦堡的代表的演讲中,希特勒坚持认为,德国国旗在纽约最近遭到的亵渎是许多仇恨德国的战役中最近发生的一次,它们都产生于一个根源,它一直刺激民族之间的相互仇视,瓦解了整个世界,这就是世界的犹太人。因为他们正在组织另一起针对德国的联合抵制,所以希特勒表示,打通正当发泄愤怒的渠道的时机已经到来,德国人民可以公开地将愤怒表达到适当的立法当中。也许以这种方式,就能建立一个合法的基础,它将永久地调整德国人和犹太人的关系。事实是,希特勒没有打算调整德国人和犹太人的关系;他所要做的似乎是让自己远离反犹太人的暴力,把自己放置在合法性的一边。这就是希特勒需要反对犹太人的合法法规的真实理由。正如后来知情者所言注,由于现存的计划过于平淡,就希特勒而言,他不是最后一刻决定在纽伦堡党的代表大会去包含某种戏剧性的东西。

1935年9月13日,内务部犹太人事务办公室主任伯纳德· 吕森纳得到命令后,乘飞机前往纽伦堡帮助制定异族通婚的法律。当他到达那里的时候,吕森纳和内务部的两个同事汉斯· 普芬特纳和威廉· 施塔克卡特设计了一个最初的但遭到拒绝的草案。9月14日,起草者们一起来到威廉· 弗里克的住所,他们集聚在音乐室,普芬特纳在三角钢琴上工作,施塔克卡特则坐在沙发上,最终他们提出了几个力度不同的、可供选择的草案。正当这个精疲力竭的团队在午夜完成了他们工作的时候,他们又被要求制定另一个涉及公民权的法律。他们在一个菜单背面很快制定了这个法律。9月15日凌晨2点30分,希特勒接受了对异族通婚比较温和的法律版本,以及《帝国公民权法》。

异族通婚法律的名字叫《德国人血统和德国人荣誉保护法》,它禁止德国人和犹太人之间的婚姻和性关系,禁止犹太人雇用女性德国公民,或者四十五岁以下同类血统的人;不管这个法律在国内或国外都可以宣布订立的婚姻无效;禁止犹太人悬挂德国国旗;规定了从苦役到带有罚款的囚禁的各种惩罚。《帝国公民权法》区分了公民和国民,前者是德国人或者有同类血统的人,他们具有完整的政治权利;后者属于国家,但仅享有保护权利而非政治权利。

为了使拥有高级权利的德国人和拥有低级权利的犹太人之间的区别合理化,威廉· 施塔克卡特和他的法律顾问汉斯· 格洛布克——他后来以康拉德· 阿登纳在柏林总理府的主要助手之一的身份再次出现——提供了下述的官方评论:

国家社会主义反对所有的人是平等的理论,以及个人根本上无限制自由的理论;同时,国家严厉且必要地认同人的不平等,认同建立在自然法则基础上的人之间的差异。不可避免的是,个人权利和义务的差异来自种族、民族和人们之间特性的差异。

公民权法依然留下了一个不清晰的法律问题:谁是“完全的”犹太人?在纽伦堡法律颁布之后,这个问题在种族专家和法律专家之间引起了强烈的争论,并且最终导致了对这一法律的补充。法律专家把“完全的犹太人”定义为有三个犹太祖父母的人。那些稍有犹太性的人被贴上了“混种”的标签,依次被分为一等(两个犹太祖父母)、二等(一个犹太祖父母)。那些被分类为混种一等的人仍可能被视为完全的犹太人,前提是:(1) 属于犹太人的宗教社团;(2) 嫁给了犹太人;(3) 在1935年6月15日后与犹太人婚姻的后代,或者自身是和犹太人婚姻的产物。法律专家相信他们是人道的,因为他们将“混血”的犹太血统和完全被污染的犹太血统区分开来。施塔克卡特和吕森纳要“保护”这些人当中良好的血统,据估计在1935年有75万人,但是实际上的人数在20万到25万之间。纳粹的种族专家其实创造了一个第三种族,这是一个荒诞的分类,但是这个分类将带来重大的结果,因为任何被分类为“混种”的人在1941年都具有一个逃避大屠杀的极好机会。种族上的半种人被假定是遗传了好的或者坏的种族特性,整个这样的观点是生物学的妄想,它建立在有关种族优越性和种族污染的意识形态的妄想之上。

毋庸赘言,根据纽伦堡法律,准确地确认谁是犹太人也要服从宗教的标准,这相当于明确地承认生物学的标准是不充分的,这制造了官僚机构的梦魇,因为它涉及追踪不确定记录的“家族研究者”的核心。对重新分类的要求变得经常而急切,尤其对那些需要逃避官方骚扰的人来说更有这样的要求,因为他们的生计直接受到了威胁。每个人都想方设法豁免“犹太人的”或者“混种的”称谓。这样的豁免需要检查、评估以及政府的许可。这里有两类豁免:人为的和真正的。第一类涉及根据法律事实的重新分类,例如所谓的犹太祖父终究不是犹太人;第二类取决于有关申请人对帝国贡献的价值而定。真正的免除必须先通过内务部,然后平民通过帝国总理府,士兵必须通过最高统帅部。真正获得豁免的人通常是有影响的官员。例如国务秘书莱奥· 基利,他是混种一等,他的妻子是混种二等。因为给帝国总理府回报了有价值的工作,1936年,讨人喜欢的基利得到了豁免这一圣诞礼物,并且后来在消灭犹太人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以证明他是值得得到这一礼物的。希特勒签署了二十份被称为“德国血统声明”的文件,以保证祖先是犹太人的有价值的官员留在国防军里,其中一个是陆军元帅艾哈德· 米尔希元帅,在他的主管赫尔曼· 戈林的帮助下,他得到了雅利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