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第10/14页)
这一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商人没有专籍,尽管一些城市居民被当作一般民户进行登记时,被标注为“殷实富户”或者“铺户”。这些人常常要应付官方的各种商品采购与特供,不时还被强迫报效。
人口登记的范围相当广泛,很少有人能够逃脱差役负担。只有那些贵族、官员、生员及其家庭成员可以部分或全部得到优免。作为对僧道的优待,他们可以交纳一定费用后得到特许度牒。按照洪武时期颁布的一项法令,已给度牒的僧道也要承当差役〔64〕。但实际上他们也得到优免。除去以上特例外,其他各类人户都为国家服务。例如猎户必须每年向国家上交一定数量的动物毛皮〔65〕。同样的,灶户为了换来一点点粮食而艰辛地劳作,完成国家要求的生产额度。甚至乐户也有义务无偿演出〔66〕。这些人户并没有单独分籍,而是被统一称之为“杂户”。
由于无偿服务的要求不断上升,杂户在明朝末期的数量成倍增加。管理藩王菜园的户被称作“园户”,管理贵族陵墓的称作“陵户”。宫女则从“女户”中佥派,这是一个同她男性家人不太协调的称呼,但是因为他们已经送一个女儿或姐妹进宫服役,他们就可以免除作为一般户所承担的差役。
里甲制度与役法
最基本的服务都要由农村社会来承担。在乡村中,人户被编成里甲。每110户为1里,推丁粮多者10户为长,余下百户为10甲,每甲有10户。同样,每年“现年里长”带领十甲中的一甲应役,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其他各甲则要完纳钱粮,但不承应那年职役。在十年时间里,所有各户都要轮应一年职役。十年一周期之后,要进行新的人口登记,依照十年间发生的变化重新编审里甲。城市也以同样的原则编成坊、厢,但略有不同。
由里甲承担的各种服务性义务在当时被称之为“役”,然而它超出了一般的劳役,也包括物资的供纳和管理,还包括一小部分现金。作为一种基本的税收形式,本书中称之为“service levy”。
在征纳实物税收时,地方的收税人要负责物品的计算、分类、打包、临时存放和最后的解运,有时也要承担长途运输。在明代,役要远远超出其最初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他们要承担地方修路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后者的要求事实上是超出了里甲轮流应役的范围。里甲正役包括力役,诸如为各级部门提供仆役,从县一直到中央政府。除去先前提到的门子、弓兵、信使、轿夫外,还有膳夫、吹喇叭手、挽船的洪夫、巡捕、狱卒、马夫、库子、闸夫以及书算手等,无论什么地方需要,都要从民众中佥派。
从里甲中征集的用品也十分广泛。首先,每一里都分担地方政府公费,诸如笔墨、纸、油、木炭、蜡。而军需用品也要从民户中征集,诸如剑、弓、箭、棉服等。每一里甲都有其份额,很少有例外。同时,各地也要为太医院提供最好的药材,各个里甲都必须完成定额。地方的美味厨料要供给光禄寺,同样还有钦天监历纸。宫廷的供给,特别是茶叶、蜡、颜料、漆等一般由出产之地供应。例如,南直隶宁国府就将应该解送宫廷用的笔管额度分摊到属县的所有里甲之中〔67〕。上面所提到的所有物品都有定额,一年一供,地方志中称之为“岁办”。还有其他项目,数量不固定,几年一交纳,例如彩纸是每三年一次,工部所需的硫磺和硝石则是每十年一次〔68〕,地方志中将其归类为“杂办”。
中央政府的各种采购都要由地方政府来完成,前文已有说明,它们被称为“坐办”,其开支从地方存留中扣除。16世纪中叶以后,一部分“坐办”变成无偿供给或者仅仅部分支付货款,它们转化成“岁办”,由里甲完纳,这些问题后文还将论及(见第三章第三节)。岁办、杂办、坐办成为基层社会中三种特殊的负担。尽管在县志的“食货”部分中其名色略有不同,但是它们是广泛存在的〔69〕。
至少在理论上,所需的各种物资都要由出产之地的民户完成。然而里甲正役中也包含着许多项目,不可避免要采用现钱支付。我们必须注意到除了从里甲征用外,地方政府没有专项资金用来宴飨巡视的高级官员,甚至也没有押送和处决囚犯的费用。官员出差费用,修造官廨的费用,新年或皇帝生日的朝觐贺礼,树立牌坊,还有资助生员赴考盘缠等都出自里甲。里甲是经常的、惟一的供应来源。
各县乡民之杂泛差役的佥派原则也多为不同。最基本的财政单位是丁,即一个成年男性,但是派征物资与力役不是直接到个人,而是户。原则上,佥派各种负担要考虑一户的丁数和拥有的产业。与田赋税率不同,役的征收具有一种累进税制的意义。在王朝之初,所有的户都被分成上、中、下三等,因赋定役〔70〕。役即不是人头税也不是财产税,而是两者的结合。在明朝后期,一般更趋强调前者。役逐渐被折纳银两,并部分摊入田赋之中,这种变化在各地引起了很多问题(见第三章第三节)。最主要的困难是两种税收是依据不同的原则来征收的。而且各地情况不一,要求适应地方情况进行调整,这就会同尽可能保持帝国统一的要求发生矛盾。
很明显,里甲制度和役法力图适应农村经济。大规模差徭的征发为在乡村的闲散劳动力提供了出路。而且物资征收也使地方的产品直接作为税收上交而不需要投放到市场。当政府所需的各种服务保持固定不变时,这一制度是合理的。虽然它类似于从深井中汲水,不仅仅是一桶一桶地,也是一滴一滴的,农村的物资输纳与徭役征用应该是有规律的,能够自动进行调节。这样解决了政府许多后勤问题,并且减少了行政管理费用。然而到了明朝中期,政府职责日趋复杂,役的负担渐趋沉重,同经济的变化日益相左。里甲制度与役法已经不合时宜了。尽管采用“均徭法”和“一条鞭法”作为补救,但整个明代这些农村基层组织从未被废除,政府的各项工作开支直接派征于乡村的财政体制也没有被废止。结果是田赋变得日益复杂。因为役是部分地、间接地依据土地财产,这使得后者的税收负担不仅调整困难,而且也难以计算。
民户的其他差役
明朝初期,解运是一项额外的义务。粮长作为一种职役,初创于1371年。一般而言,它设置在人口稠密的中部和东部地区,这些地方大土地所有者很多,可以保证粮长制度的正常运作。地方官员划分税粮区,“以万石为率”,每一区域内最大的税粮户成为粮长。粮长的职责是收解所属粮区的田赋。1373年的法令更详细地规定了每一粮长之下各设知数1人,斗级20人,送粮夫千人,都从纳税人口中佥选〔71〕。里甲制度与粮长制度互相补充。一里有110户,差不多相当于一个普通的村庄。而粮长,在一个中等的县中有30至40个,类似于镇长。一个粮长可能监管10个、20个或30个里。里长征收本里税粮,汇解粮长,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粮长点看现数,制定计划,实施解运。所有的管理细节包括税粮的包装、行程安排、临时保管、拣选和征用运输工具,由粮长组织护送并确保后勤供应。运费按比例由纳税户提交,在解运过程中任何物品的亏折与损毁都要由粮长赔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