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第11/14页)

粮长没有任何报酬,他由地方官佥选,必须亲赴南京户部关领“勘合”,并要对其粮区的税粮拖欠负责。另一方面,粮长在农村地区还有不特定的权力。洪武时代,粮长常常被皇帝召见。1381年,据说皇帝一天曾召见浙江、江西两省粮长1325人〔72〕。当时,粮长和其家庭成员也利用这个位置作为台阶入仕为官。当他们犯了轻罪时,处罚会大大减轻。如果犯了死罪,也可以折成杖刑或纳钱赎罪〔73〕。

迄今为止,粮长研究之方家当为梁方仲。他通过对地方志的研究,揭示出粮长制度在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和福建比较健全,而山东、山西、河南也很可能设立过粮长。在边远的省份,例如四川,虽然没有粮长名称,但亦设有督管税粮的“大户”〔74〕。

运河上的运军组织的建立(见第二章第一节)最终削弱了粮长制度。从15世纪中期开始,每一粮长的管区开始缩小,同时粮长改由几户共同朋充,这就意味着朝廷不再能够征募大户绅士服役,中户也要充为粮长,而这些人也未能如初期的粮长那样能够有效地收解税粮〔75〕。在农村地区,拥有10000亩土地的人(见后文)更容易对拥有500亩土地的人发号施令,反过来就不是这样了,这是很清楚的事情。可以推测,粮长作为政府和民户中介地位的衰落也影响到里甲制度的运作。对于农村地区不能有效控制后来变成了整个财政制度致命的弱点之一。

当然,粮长一职与王朝相始终。一直到明王朝崩溃,每年宫廷所需大约214000石白米都是由“解户”来完成的,解户即是粮长的变化形式。这项解运,同其他一些杂项物资解运,从来没有由运军接管(见第四章第一节)〔76〕。

帝国的驿递体系由1030个驿站构成〔77〕。它名义上隶属于兵部,但其后勤支持则分属于地方。在洪武朝,驿站维护的职责分派到里甲体系之外的殷实富户,或者分派给政治犯,以此用来抵偿惩罚。到明代中期,这项负担逐渐落到民户身上。同时驿站最主要的职能不再是公文传递,而是为出行的官员和外国的朝贡使团提供交通和食宿服务。这些要求诸如轿椅、马、船、食物和饮水。与此相连的各种力役征用也急剧增大。地方的里甲,甚至有时还要得到邻近地区的帮助,才能完成各种需求。尽管负担都是来自于同样的纳税人,但驿传同里甲正役的账目是相分离的。造成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是因为他们的役差与供给有不同的渠道,同时也是由于驿传的账目是不固定的,有一个不断增加的趋势。

一般看来,有明一代,里甲制度下役的负担持续稳定地增加。15世纪晚期,均徭和民壮开始推行,同时为地方防务,兵饷也增加了。这些将在以后的章节中进行讨论(见第三章第三节和第四节)。

田赋评估的主要特点

田赋是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即使排除额外耗派,它平均每年约有2700万石粮食(husked grain)的收入。盐课是第二大项收入,就货币可比价值而言,它相当于田赋收入的百分之十左右。然而,田赋征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事情,探讨其复杂性是本书的一个主要目的,后文将会用很大篇幅来探讨这个问题。在这里先概括说明其突出的特点。

明朝的田赋征收沿袭前代的“两税法”,其税额评定依据地力而定。“夏税”以麦为主,征收不能超过阴历八月。“秋粮”以米(husked rice)[4]为主,征收不能超过明年二月。一年两熟的土地要负担两次的税收〔78〕。前朝夏税中包括的棉花、丝绢、茶等税目,明朝也大都继承下来。

税粮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是粮食“石”。或者是米,或者是麦,依地方情况而定。一石麦子被认为与一石米等值,尽管前者实值要低很多。但是这种等值是为了统计上的方便,没有纳税人能够从这种价格差中得利。当这些物品折银时,米的折纳比率一般比麦子的折纳比率要高。

早在洪武朝就已经可以代纳税粮。在云南,田赋通常可用贵金属、水银,甚至贝壳代替〔79〕。在其他地区,高粱、小米、豆类也按一定比率代纳。先于地方税额结算的代纳不要同后来的折色相混淆。这一法令有相当大的混乱,计算代纳物要以大宗税粮为标准,以便使这些数字同国家账目相统一。这样的代纳无论如何也不能成为主要的税收收入。

王朝早期也偶有折纳,但至16世纪才经常化。这一过程可以分成两个阶段。例如,一石米首先被折成一匹棉布,然后棉布再被折成0.3两白银。这两个阶段的分离长达一个多世纪。当然也有例子显示出其中一个阶段是持久的,另一个阶段是暂时的。折纳比率也不一定完全依照市场价格,有时候,折率可能有意降低,以此作为减免税收的办法。所以某些特别的折率仅仅适用于特殊的税收项目。因此很难说哪些折纳是持久的,哪些折纳是暂时性的。一般说来,一种折纳持续有效二十年,就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定例。当然,这也不可能绝对保证其不会被废除或者修改。在16世纪,朝廷的命令变得更加直接明了,常常直接宣布哪些是固定性的折纳,哪些是临时性的折纳〔80〕。而折率相应地更接近于市场价格。有明一代,尽管折纳非常普遍,但米麦仍然为基本的税收标准。甚至一个县的田赋税收以银折收的比例达到90%,但银还是以粮食为估算标准进行折收。

纳税人被要求将这些税粮解运到远方的仓库。起初,国家对于运输费用缺乏明确的规定。地方官员固定运费仅仅是用来防止粮长额外勒索。但是当漕粮等税粮运输改由政府接管以后,开始将运输费用作为经常性收入的一部分来计算。即使主要的税收已经折成银两,运费还是依据粮船运送的距离进行折算。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些运输加耗甚至超过税粮本身的价值。

当时的“粮食一石”的实际负担很不一致,这取决于税收是否以银、粮食、或者任何其他物品来交纳,取决于运费以及“粮食一石”的折纳比率。纳税户负担最重的“石”要比负担最低的“石”高7倍。

附加税同加耗不同,它们包括干草、麻、丝绢等,他们在产地与税粮一起征收。同时,这些附加税也不能同里甲派办相混淆。尽管也有特殊的事例,同一种物品,如丝绢,可能同时包括在附加税和里甲派办之中。有时候,一个县可能已经交纳一定数量的缎匹以替代生丝,不料朝廷却又另外坐派地方办纳缎匹,并明确这些缎匹要有更好的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