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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主导的世界秩序及中国成长(第2/18页)

附件未曾列入的所有国家、自治领、殖民地若经大会三分之二同意,得加入为国际联盟会员国,唯须确切保证有诚意遵守国际义务并接受联盟规定的海陆空军实力及武装的规则。

任何联盟成员只要提前两年通知,即可退出联盟;但退出前应完成所有国际义务和盟约义务。

第二条:

联盟根据本盟约行动,由大会和理事会执行,常设秘书厅襄赞一切庶务。

第三条:

大会由联盟成员代表组成。

大会应根据规定时间或事务亟需,在联盟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开会。

大会开会时,须处置联盟行动范围内或关系世界和平的任何事件。

大会开会时,所有成员国至多派三名代表出席,只能投一票。

第四条:

理事会由协约国及参战国代表与其他四个联盟成员组成,后者由大会随时酌情决定。

理事会经大会多数核准,得指定联盟其他成员国代表为理事会常任委员。理事会经同样的核准,并得增加大会准备选举为理事会成员的名额。

大会经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应规定理事会非常任委员选举法,如任期和连任的规定。

理事会应随时根据事务亟需,并至少每年一次,在联盟所在地或其他选定地点开会。

理事会开会时,得处置联盟行动范围内或关系世界和平的任何事件。

没有列席理事会的联盟成员如果跟讨论的事件有特殊关系,得请派其代表以理事会委员名义列席。

理事会开会时,所有出席会议的联盟成员只能派一位代表、投一票。

第五条:

除盟约或条约另有明文规定的,大会或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出席成员全体同意。

…………

第十条:

联盟成员有义务尊重并维护各成员国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便抵御外来入侵。如遇这种侵凌或任何威胁,理事会应筹划履行此项义务的方法。

第十一条:

联盟特此声明:任何战争或战争威胁,无论直接间接涉及任何联盟成员,皆为关系联盟全体之事。联盟应采取措施,以便保持各国之间的和平。如遇任何联盟成员的请求,秘书长应立即召集理事会会议。

同时声明:只要事态涉及扰乱国际和平及其所赖的良好谅解,任何联盟成员都有权以友谊名义提请大会或理事会注意。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约定:如果成员彼此发生纠纷,势将决裂,应将此事提交仲裁,或法律解决,或交理事会审查。成员国同时约定:只有在仲裁、判决或理事会报告完成三个月后,才能开战。

…………

《北大西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

本约重申:缔约各国忠于《联合国宪章》的目标和原则,希望各国人民和各国政府和平相处。他们决心保卫各国国民的自由、共同遗产与文明,奠定民主原则、个人自由和法治。他们谋求改善北大西洋地区的稳定和幸福。他们决心联合行动,实现集体防御,维护和平和安全。因此,他们一致同意签署《北大西洋公约》。

第一条:

缔约各国奉行《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式解决任何国际争端,只要其方式不致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和公正。缔约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尽量克制,避免以任何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方式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第二条:

缔约各国致力进一步发展国际和平与友谊,手段如下:加强各国的自由宪制,更好地理解自由宪制赖以存在的基本原则,改善稳定与幸福。缔约各国谋求在其国际经济政策中消除冲突,鼓励全体或任何成员国的经济合作。

第三条:

缔约各国为了更有效地实现《公约》的目标,分别与联合行动,通过持续而有效的自助和互助,维持和发展各自和集体抵抗武力攻击的能力。

第四条:

缔约任何一方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遭到威胁时,缔约各国共议之。

第五条:

缔约各国一致同意:缔约任何一方或各方在欧洲或北美遭到攻击,缔约各国就会视为针对全体的攻击。如果这样的攻击发生,所有缔约国都要行使《联合国宪章》五十一条承认的个别或集体自卫权,援助遭到攻击的一方或各方,采取必不可少的行动,包括使用武力,恢复和维护北大西洋地区的安全。

这样的武力攻击和由此导致的所有措施应该立刻报告安全理事会。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然后,这些措施应该终止。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的武力攻击缔约一方或各方,包括以下情况:

武力攻击欧洲或北美任何缔约国领土、法兰西阿尔及利亚部分、任何缔约国在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领地或岛屿。

《公约》生效后,在任何缔约国占有的欧洲任何领土,或地中海,或回归线以北的北大西洋区域境内或上空,武力攻击任何缔约国的军队、舰队或飞机。

第七条:

《公约》不会影响,或不应解释为以任何方式影响缔约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在《宪章》下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理事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基本责任。

第八条:

所有缔约国宣布:本国与任何其他缔约国或任何第三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只要与《公约》条款相抵触,从现在起不再生效。

第九条:

缔约各国据此建立理事会,将任何涉及履行《公约》的事务提交理事会。理事会的组织应该能够在任何时间迅速应对。理事会应该设立可能必需的附属机构,尤其要立刻建立防御委员会。防御委员会应该提出建议,以便履行第三条和第五条。

第十条:

缔约各国全体一致同意,就可以邀请任何其他有意进一步促进《公约》原则、致力北大西洋地区安全的欧洲国家加入公约。这样邀请加入的国家可以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存登记,从而成为缔约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会告知所有缔约国每一次这样的保存登记。

第十一条:

缔约各国应该依据各自的宪法程序批准《公约》及其条款。批准应该尽快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保存登记,美利坚合众国将会告知所有其他签约国每一次保存登记。一旦大多数签约国批准,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兰西、卢森堡、荷兰、联合王国与合众国批准,《公约》就在批准的各方之间生效。其他各国的批准保存登记后,在其他各国方面保存和生效。

第十二条:

《公约》生效十年后,或此后任何时间,如果任何缔约国要求,缔约各国应该共议《公约》的评估,考虑那时影响北大西洋地区和平和安全的因素,包括依据《联合国宪章》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普遍性和地区性安排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