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叠压与并立:从“爵—食体制”到“爵—秩体制”(第8/18页)

后来大良造、左庶长都成了爵级,而在此前的某个阶段,军职和军爵就不大容易分清了。我认为,那就是军职向军爵演变留下的痕迹。帝制时代的官阶也存在着“职阶转化律”,很多品位是由职位变来的,来自“职事官的品位化”。以西魏北周为例,柱国、大将军、开府、仪同等本是府兵军职,但不久就被大量颁授,用如品位了。由此就出现了这种情况:那些府兵官号,有一些仍是领兵的军职,有一些却成了赏功酬勋、提升品位的位阶了,两种用法并存。此外,在汉末魏晋的将军号的散阶化进程中,也有过类似的情况。魏晋将军号、北周府兵官号在阶官化进程中,都曾表现了双重性,亦职亦阶或亦职亦勋。由此反观秦国,在商鞅变法后,仍屡有大良造、右更、中更、左更、左庶长、庶长、五大夫领兵打仗之事。可见这时的爵号,仍有浓厚的军职意味。

二十等爵称最初是军职之名,这一点与周爵之得名,显然相当不同。周爵是标志身份的品位,除了“侯”之一号外,其爵称都来自人之尊称,有浓厚的“以人为中心”色彩;而二十等爵称来自军职,则有明显的“以事为中心”的意味。二十等爵以“军功”为授爵条件,具有功绩制的性质。如杜正胜所说:“封建制度的君子小人分野取消了,万民同站在一条起跑线上,凭藉个人在战场上的表现缔造自己的身份地位”,他甚至断言“军爵塑造新社会”。(58)二十等爵以其“功绩制”性质,造成了一场社会革命。

有先生认为,秦爵是从周爵蜕变而来的。因为秦爵之中,“士”、“大夫”、“侯”字样仍按贵贱次第在二十级中循序出现;秦爵二十级大体可分4段,即第一至第四级、第五级到第九级、第十到第十八级、第十九和二十级,4级分别对应周制的士、大夫、卿、诸侯。“所以,秦爵是在周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的特点是同军制结合更紧。”(59)这问题怎么看呢?从宏观上说,可以说二十等爵从周爵蜕变而来。因为二十等爵承袭了“爵”的形式,用作个人品位,其上辐辏着优厚权益,具有确定社会身份的功能,显示了浓厚的传统色彩和贵族气息,甚至爵名也采用了周爵所用字眼儿,并借用士、大夫、卿、侯的概念来标示几个大的层次。这些都是上承周爵的。但从具体演进历程看,我们认为军爵来自秦国的军职,就是说它另有来源,并不是由周爵直接蜕变而来的。

进一步细审二十等爵号,其中含有士、大夫、侯字样的,是公士、大夫、官大夫、公大夫、五大夫、关内侯、彻侯,共7号;不含这些字样的,是上造、簪褭、不更、公乘、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共13号。首先,二十等爵号中,不含士、大夫、侯字样的爵号明显居多。而公士、大夫、官大夫、公大夫、五大夫等名目,不过是借爵名而为职名罢了。在秦国,周爵体制因军职的冲击而解体,进而围绕“军职的品位化”,另行形成了新的秦爵体制;在此之后,人们才重新拿周爵士、大夫、卿、侯与之比附。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军功爵作为一种功绩制的变革性质,及其“塑造新社会”的革命意义。“军职”在构造新式爵列上的重大作用,显示了这是一个“军事化”的时代,显示了军事活动、军事组织和军功阶层在塑造品位结构上的重大历史作用。

二十等爵来自新兴军职,由此获得了功绩制性质;但二十等爵在秦汉又再度发展为一种身份性品位,这个事实,我们同样要给予充分重视。这说明,当时依然存在着一种深厚的社会需要,呼唤着以“爵”这种古老的品位形式维系身份。

从具体演进说,周爵与二十等爵间存在着明显断裂;但从宏观看,周爵与秦汉二十等爵又确实存在着密切关系。周爵是一种身份体制,而在秦汉之间,二十等爵也变成了整个社会的身份尺度。日人西嶋定生论述说:“自天子以至于庶人都含摄于爵制中,所以爵制不只是形成民间秩序的原理,以皇帝为顶点的国家结构也利用爵制组成为一个秩序体。”(60)爵制秩序就是国家秩序,就是“与人民的直接的支配、被支配关系”,这是一种“个别的人身支配”(61)。西嶋把二十等爵,视为国家权力建构身份体制的一种手段;面对爵制所体现的公权力,豪强地主也是“民”。这个阐述是很精彩的。

经常性地向吏民赐爵,是汉代政治社会生活最有特色的现象之一。“赐民爵”的做法,无疑是二十等爵之身份功能的鲜明体现,也是西嶋定生“国家结构利用爵制组成为秩序体”的论点最有力证据。秦惠王吞并巴中后,曾给了所有巴氏之民以第四等爵“不更”的待遇(62),也是“爵”为身份手段之一证。

二十等爵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身份作用,西嶋氏已多所举证。那甚至包括这类情况:几个人合伙打猎,分猎物以爵级高下为准,跟出力多少没关系。“爵”的影响力可见一斑。晋人庾峻这样评述秦爵:“时不知德,惟爵是闻。故闾阎以公乘侮其乡人,郎中以上爵傲其父兄。”(63)秦爵如此,汉代也应有类似现象,闾阎中的高爵可以傲视低爵。《二年律令》:“其毋伤也,下爵殴上爵,罚金四两。殴同列以下,罚金二两。”(64)在未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低爵殴打高爵,要加二两罚金呢。

除了向民众赐爵,汉廷还经常向官吏赐爵。向官吏赐爵的意义是什么呢?学者也有过很多阐述。楼劲、刘光华先生认为:“大部分爵级明确充当了奖励官僚功劳的手段,因而其虽并无行政职事,也不反映官僚的级别,却不失为当时官僚管理制度中一个引人注目的内容。”〔(65)〕好並隆司还把汉惠帝一份诏书中的中郎、郎中依据服务年限而晋升爵级的规定,解释为“代替了依军功而授爵的文官的年功序列方式”(66)。西嶋定生提出:“对一般高官授爵的场合,虽然如《汉书》百官公卿表所称是‘以赏功劳’,我们却可以说这是对官吏通常勤务之功劳的报酬,而不能认为这是对特别功绩的报酬。”(67)学者众口一词,都认为向官吏赐爵是一种“褒功酬勤”之方。我们当然不否定这一点,但还要从“身份制”方面做更多分析。

向官吏普赐爵级的制度,可以分为两类:一类面向六百石以上官,采用“某秩级以上的官赐爵若干级”的办法;另一类面向不到六百石的吏员,其形式是“赐勤事吏爵若干级”。借用西嶋定生的用语,可以把前一类向六百石以上官赐爵称为“赐官爵”,把后一类向低级吏员赐爵称为“赐吏爵”;至于向平民赐爵,可称“赐民爵”。“赐官爵”使用五大夫以上爵,“赐吏爵”和“赐民爵”则使用公士至公乘的8个爵级。那么,考察向官吏赐爵之制,就是考察“赐官爵”和“赐吏爵”二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