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叠压与并立:从“爵—食体制”到“爵—秩体制”(第9/18页)

“赐吏爵”时,经常采用向“勤事吏”赐爵的提法。那“勤事吏”三字很容易让人用“回报勤务”来解释。我想还是辨析“赐官爵”完毕,再回头看“赐吏爵”比较好。“赐官爵”的做法,若把丞相或三公封侯也考虑在内,那么其大致情况是这样的:

丞相(或三公):封列侯;

御史大夫:赐爵关内侯;

中二千石、诸侯相:赐爵右庶长(或左更,可能还有中更);

六百石以上吏:赐爵五大夫。

顾江龙君把这种固定赐以某一级高爵的做法,称为“赐满”,它的特点是:“不论你六百石之官原来是有爵还是只有低爵,一下子让你晋爵五大夫;如果你在赐爵五大夫之后又因军功等原因晋升爵级,那自按律令办理,否则,在你升任更高秩级的职位可以为朝廷做出更大的贡献之前,就别想晋爵。”他进而分析说:“这是因为直到西汉中晚期仍有许多权益附丽于爵,王朝认为有必要让中高级管理也得以按秩级享受这些权益,故通过赐官爵的形式将这一点落实。换言之,王朝认为或预期六百石官员对朝廷的贡献可以与将校军士赐爵五大夫所需的军功相比,故赐他们五大夫之爵;以下依次类比,以至丞相封侯。”(68)

顾江龙君使用了“贡献”一词,并将之与军功相比,那么他还是偏重从“褒功酬勤”角度看待“赐官爵”的意义。我过去也接受“褒功酬勤”之说,不过后来看法变了。只要做官做到了某个秩级层次,就升入某个爵级的层次,这不但跟依功授爵或考课进阶不同,跟汉代“功劳”制度不同,甚至跟后世的“泛阶”也不相同。依功授爵,其基本形式是“斩一甲首者爵一级”,即,因捕虏斩首的数量而定爵级。官品制度下的考课进阶,是通过年度考课与若干年的“大考”结果,依次进阶的,考级高则进阶高。汉代“功劳”制度对勤务有周密的计算办法,有时用“若干算”计量,干多少活(或多少天活)就记多少工作量,据此给予奖励。后代还有“泛阶”之法,每人在原有品阶上再普进若干阶。而西汉的“赐满”与之都不相同,已进入相应的爵级层次就不能再晋爵了。譬如你是位六百石官,曾因某次赐爵而获得五大夫之爵,那么这次“赐吏六百石以上吏爵五大夫”就跟你无关了,因为你已在“五大夫”层次里面了。

从相关史料看,“赐官爵”制度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即,“六百石以上”作为一个赐爵层次,这个层次似乎只赐五大夫;在此之上,直到中二千石才又形成一个赏赐层次。从秩级方面看,第一个层次包括比八百石、八百石、比千石、千石、比二千石、二千石诸秩,但这些秩级的高下却不影响赐爵,看上去是通赐五大夫的(69)。比如说,你从六百石官又迁到了千石或二千石官,权责与贡献比从前大多了,勤务又累积了不少,然而你的爵级仍原地不动,更准确地说,不会因“赐满”而变动,除非另靠别的功劳被个别赐爵。但只要你升入了中二千石的层次,就可以“赐满”为“中二千石爵右庶长”了。

再从爵级方面说,五大夫以上、关内侯以下,有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庶长、大庶长9级,它们是被通视为“卿爵”的。在依秩赐爵时,这么多的爵级,又只对应着中二千石一秩。这说明什么呢?说明这么多爵级,本不是用于赐官吏,而是用来奖赏军功的。这段爵级有9级之密,是为了细致区分功绩大小,如斩首俘获的数量等等,进而是赐田宅的数量。其被用于赐中二千石,属于“借用”以明身份,而“身份”体现为大的层次,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那么精细。朝廷认为,中二千石的社会地位,大体与这9级爵的拥有者相当,所以就从中挑出一级来赐给中二千石,如此而已。当然,这个爵级也不是随随便便挑的。据研究,至少在汉武帝时,第15级爵少上造仍有食邑特权(70),以后一段时间中大约依然如此。那么朝廷“赐满”时只给中二千石以第11级爵右庶长、第12级爵左更,看来是不打算让中二千石食邑的。

六百石到二千石的众多秩级只赐五大夫,左庶长到大庶长的众多“卿爵”又只对应着中二千石,这是军功爵被进而用于官吏的身份管理,而爵、秩二者本不匹配造成的。如此,二十等军爵由功绩管理制向身份管理制演变的轨迹,就看得更清楚了。那么,还能说“赐官爵”是单纯的“褒功酬勤手段”么?最简单的表现,就是丞相封侯了。人们都知道,汉代有拜相封侯之制。只要居于相位就封侯,就被认为应该拥有“侯爵”身份,不管什么功不功的。

二十等爵确实有“赏功劳”的功能,但其中的“赐满”不是。以“赐满”为特征的“赐官爵”,并不直接与文官“功劳”、“贡献”挂钩,它应从“身份”方面加以理解。顾江龙君指出了“赐满”的特别之处,但还是稍多拘泥于“贡献”了。他说到了“如果你在赐爵五大夫之后又因军功等原因晋升爵级”,而这恰好说明,若是排除了“军功”,再找不到文官依功晋爵的例行制度,除非特封特赐。先秦战争期间,会为官吏加爵以为激励,犯了过错会夺爵若干级(71),但那也是军事性的,而非行政性的。好並隆司把中郎、郎中依年限赐爵,说成是文官的年功序列,其实中郎、郎中并不是文官,他们属于一个称为“宦皇帝者”或“从官”的特殊职类。中郎、郎中要执戟宿卫,头戴鹖冠,而不是文官的进贤冠,他们是基于军功或军事勤务而赐爵的,与文官不同。汉代文职官吏的日常奖惩,主要使用“增秩”和“贬秩”做法。对“赐满”的更好解释是这样的:朝廷认为,某一秩级段落的官僚理应处于爵级的某一层次,那就是他在社会上的身份和在人群中的地位。质言之,“赐官爵”首先是一种社会身份的管理手段,其次才是吏员功劳或勤务的管理手段。

那么,就可以回头反观“赐吏爵”问题了。“赐吏爵”和“赐民爵”都使用公士至公乘的8个爵级,这说明这个段落的“吏”与“民”身份相近,说明依传统观念,这个层次的“吏”就是“庶人在官者”。兹将《汉书·帝纪》中的相关材料征引如下,以供分析:

1.汉宣帝元康元年(前65年)三月:赐勤事吏中二千石以下至六百石爵,自中更至五大夫,佐史以上二级,民一级。

2.汉元帝永光元年(前43年)三月:赐吏六百石以上爵五大夫,勤事吏二级。

3.汉元帝永光二年(前42年)二月:(赐)吏六百石以上爵五大夫,勤事吏各二级。